2018寧夏獨生子女補貼政策,寧夏獨生子女費發放新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獨生子女保健費管理,規范獨生子女保健費發放程序,確保獨生子女保健費及時、足額發放,維護計劃生育戶的合法權益,完善計劃生育家庭獎勵優惠政策,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關于全面做好“十二五”時期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意見》(寧黨發〔2011〕45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戶籍在本自治區內,且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城鎮無業居民(含下崗失業人員)、個體經營者、農村居民。
第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享受獨生子女保健費:
(一)夫妻雙方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或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
(二)按政策生育兩個或三個子女,只存活一個子女且不再生育的,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并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
第四條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父母,自領證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憑證每月領取50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
第五條 獨生子女保健費經費來源
(一)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獨生子女保健費,夫妻雙方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具體列支為:
1、企業職工獨生子女保健費,在本單位企業福利基金或管理費中列支。
2、行政、事業單位獨生子女保健費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
(二)城鎮無業居民、失業人員、個體經營者和農村居民,其獨生子女保健費由各級財政予以保障。其中,市轄區發放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分別由自治區、市、市轄區財政按50%、20%、30%的比例分級負擔;各縣(市)發放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由自治區和縣級財政各承擔50%。
第六條 程序確認及資金撥付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獨生子女保健費由本單位按規定確認,并按財務相關程序列支。城鎮無業居民、失業人員、個體經營者和農村居民獨生子女保健費確認程序及資金撥付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調查摸底。每年7月1日前,凡符合發放條件的家庭,由獨生子女戶籍所在社區居委會或村委會進行調查摸底,做好獨生子女領證人員基本情況的登記,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口徑,填寫《獨生子女保健費發放登記表》(附表一),并附當事人以下材料原件及復印件:結婚證(或離婚證)、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夫妻雙方工作情況證明及其他相關證件。
對符合條件的,由村(居)委會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填寫《獨生子女保健費領取對象名冊》(附表二),與《獨生子女保健費發放登記表》一并報鄉(鎮、街道)審核。
(二)鄉(鎮、街道)審核。鄉(鎮、街道)對居委會或村委會初審后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發放登記表》和《獨生子女保健費領取對象名冊》進行審核,并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將《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領證信息錄入全員人口系統,填寫《獨生子女保健費匯總表》(附表三),每年7月31日前,經負責人及分管領導簽字蓋章報縣級審核。
(三)縣級審核。縣(市、區)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對鄉(鎮、街道)上報的領取對象進行審核確認后,送本級財政部門審批。財政部門將本級財政按比例負擔的資金撥付鄉(鎮、街道)民生服務站或代理機構,并將縣級人口計生行政部門聯合蓋章后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匯總表》、《獨生子女保健費領取對象名冊》和獨生子女保健費本級撥付憑證或資金文件,于當年8月31日前,以文字形式上報市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審核。
(四)市級和自治區核查。市級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對縣級上報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匯總表》、《獨生子女保健費領取對象名冊》、縣級資金劃撥憑證或下達資金文件核查無誤后,按所轄縣(市、區)為單位重新匯總后送市級財政部門。市級財政部門按本級比例承擔的資金及時下達對應的縣(市、區)。
市級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同時將審核確認后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匯總表》、《獨生子女保健費領取對象名冊》及相關撥付憑證,于當年9月30日前報自治區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自治區財政根據本級承擔比例10月30日前將資金下達各市、縣(市、區)。
第七條 資金發放。城鎮無業居民、失業人員、個體經營者和農村居民獨生子女保健費發放工作,由各縣(市、區)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委托鄉(鎮)或街道民生服務站或代理機構發放。鄉(鎮)或街道民生服務站或代理機構建立獨生子女保健費發放對象個人賬戶,每年年底前,以“一卡通”直接發放到人。村(居)委會負責通知領取對象,領取對象憑本人身份證、獨生子女保健費發放卡領取。
獨生子女保健費發放卡由鄉(鎮)或街道民生服務站或代理機構負責制作發放,領取對象憑戶口簿、《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免費領取。獨生子女死亡的,從死亡的次年起停發保健費。
第八條 各級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建立規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的管理檔案,健全獨生子女保健經費相關財務管理制度和監督制約機制,嚴格按照財務會計制度進行管理和核算。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等社會法人單位要建立獨生子女保健費兌現檔案。
第九條 獨生子女保健費發放工作實行資格確認、資金管理、資金發放、社會監督“四權分離”的運行機制。人口計生、財政、民生服務站或代理發放機構按照各自職責開展工作。
(一)人口計生行政部門負責獨生子女保健費發放對象資格確認,向財政部門和發放機構提供發放名單,編制資金需求計劃。
(二)財政部門負責城鎮無業居民、失業人員、個體經營者和農村居民獨生子女保健費資金籌集和管理,并及時足額撥付到位。
(三)發放機構負責獨生子女保健費的具體發放,按照規定時間和數額,履行發放責任。
第十條 各級人口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對獨生子女保健費資格審核、資金發放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從事獨生子女保健費發放的部門、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部門或單位按照管理權限,對責任部門、單位或個人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弄虛作假,虛報瞞報,出具不實證明的;
(二)不按對象發放獨生子女保健費或擅自改變發放標準的;
(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挪用、扣押、拖欠專項資金的;
(四)玩忽職守,資金管理混亂的。
第十二條 享受獨生子女保健費的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終止享受獨生子女保健費,由單位或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負責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追回已發放的獨生子女保健費,上繳財政:
(一)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又申請再生育子女的;
(二)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又違法生育子女的;
(三)采取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獨生子女保健費的;
(四)其他不符合獨生子女保健費領取條件的。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人口計生委、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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