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7年11月,全國有75.7萬個社會組織(指的是在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下同),其中社會團體35.4萬個,社會服務機構39.7萬個,基金會6062個。年底,全國社會組織形成固定資產2746億元,接受各類社會捐贈653.7億元,動員志愿者191萬人次。社會組織是我國*的重要力量,在脫貧攻堅中已經并正在發揮著重要作用。各地積極推動社會組織參與脫貧攻堅,重慶、安徽、江西、黑龍江、云南、廣西、寧夏、甘肅等地出臺了專門文件,部署相應工作;廣東等地組織了“扶貧濟困日”專項活動,取得積極成效。上述實踐證明,中央關于社會組織參與脫貧攻堅的要求是完全正確的。落實中央要求,總結各地經驗,回應社會組織期盼,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印發了《關于廣泛動員和引導社會組織參與脫貧攻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明確參與脫貧攻堅是社會組織的重要責任。《通知》要求準確把握社會組織參與脫貧攻堅的定位,即社會組織是聯系愛心企業、愛心人士等社會幫扶資源與農村貧困人口的重要紐帶;是動員組織社會力量參與脫貧攻堅的重要載體;是構建專項扶貧、行業扶貧、社會扶貧“三位一體”大扶貧格局的重要組成部分。《通知》同時強調參與脫貧攻堅既是社會組織的重要職責,是我國社會組織服務國家、服務社會、服務群眾、服務行業的重要體現,也是社會組織發展壯大的重要舞臺和現實途徑,要積極引導社會組織為脫貧攻堅貢獻力量。
第二部分:明確社會組織參與脫貧攻堅的重點領域。按照《“十三五”脫貧攻堅規劃》、《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等中央文件中對扶貧方式的分類,結合不同類型社會組織的專長和優勢,《通知》提出倡導支持社會組織積極參與產業扶貧、教育扶貧、健康扶貧、易地扶貧搬遷、志愿扶貧等重點領域脫貧攻堅,支持社會組織參與其他扶貧行動,并提出具體措施辦法。
第三部分:引導全國性和省級社會組織發揮示范帶頭作用。目前,全國性和省級社會組織約有5萬個左右(其中全國性社會組織2341個),約占全國社會組織總數7.1%。雖然全國性和省級社會組織占比不高,但無論是資產規模、動員能力、業務素質等,全國性和省級社會組織均遠高于省級以下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組織。因此,《通知》把脫貧攻堅的主力軍確定為全國性和省級社會組織。
尊重社會組織等主體地位,考慮社會組織分級登記、直接登記和雙重管理體制并存的實際,《通知》對全國性和省級社會組織提出了5項“倡導性要求”:(1)至少面向貧困地區開展一次扶貧活動;(2)主辦、承辦的博覽會、展銷會、年會、專題會等,優先在貧困地區舉行,積極與貧困地區經濟發展、招商引資、扶貧開發等相結合,并減免貧困地區參展參會費用;(3)鼓勵通過多種方式(設立慈善信托、實施項目、結對幫扶、捐贈款物、消費扶貧、資助貧困地區公益慈善組織等),參與脫貧攻堅;(4)公益慈善類、科技類、行業協會商會類、民辦教育培訓、養老、衛生等社會服務機構,提高業務活動成本中用于脫貧攻堅的比例。(5)對接政府扶貧工作計劃和扶貧工作部署。
為促進社會組織參與脫貧攻堅扎實深入,確保成效,《通知》提出3項“指令性要求”:(1)定期上報情況,配合工作檢查和信息統計;(2)及時全面公開,接受監督;(3)制定2020年前參與脫貧攻堅的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并分別報送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扶貧部門備案。
第四部分:主要是明確相關部門和單位的職責。《通知》有機銜接社會組織直接登記和雙重管理并存的現有管理體制,對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中央國家機關各有關單位、各省(區、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民政部門和扶貧部門,業務主管單位和行業管理部門分別提出了具體要求。
《通知》要求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中央國家機關各有關單位、各省(區、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要通過動員、政策支持、典型宣傳等方式,支持引導社會組織參與脫貧攻堅,為社會組織參與脫貧攻堅活動提供“三個服務”,包括信息服務、優惠政策服務和能力建設服務。
《通知》要求社會組織參與脫貧攻堅的主要職責部門--民政部門和扶貧部門要建立協調服務機制,建設共享合作臺和信息服務網絡,建立健全信息核對和抽查機制;要求扶貧部門要將社會組織參與脫貧攻堅納入重要議程,定期與社會組織溝通,加強指導,給予社會組織參與脫貧攻堅必要資金和項目支持,并協調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為社會組織參與脫貧攻堅提供便利條件;要求民政部門做好依法登記、年檢年報、評估、慈善組織認定、公募資格認定、慈善信托備案和監督等工作,支持、規范社會組織參與脫貧攻堅,明確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組織協調服務,及時解決社會組織參與脫貧攻堅遇到的困難和問題,配合新聞宣傳部門,加大社會組織參與脫貧攻堅先進事跡、先進人物宣傳力度,營造支持社會組織參與脫貧攻堅的濃厚氛圍。
《通知》還要求業務主管單位要定期檢查,統計公布本單位、本系統、本部門社會組織參與脫貧攻堅情況,并通報登記管理機關和扶貧部門;要求行業管理部門等有關單位要依法對社會組織參與脫貧攻堅監督管理,依法查處。
另外,《通知》要求引導社會組織自行公開參與脫貧攻堅的工作情況,接受社會各方監督,要求部署貧困地區縣級民政部門會同扶貧部門建立健全本行政區域內各級各類社會組織參與脫貧攻堅活動的信息統計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并向省級民政部門和扶貧部門報送,省級民政部門和扶貧部門匯總后,報送民政部和國務院扶貧辦。這樣,就形成了參與脫貧攻堅的社會組織為一方、貧困地區的民政和扶貧部門為一方、省級以上的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民政部門、扶貧部門為一方,三方互相印證、科學嚴密的監管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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