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標
將農村貧困學生資助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切實解決農村貧困學生上學期間費用負擔問題。
資 助 對 象
具有貴州省戶籍、就讀高中階段以上學校(不含研究生階段)的農村貧困學生憑《扶貧手冊》申請資助。對因災、因病等特殊原因返貧的非在冊貧困戶子女,經本人申請審批后可納入資助范圍。
資 助 標 準
從秋季學期起,對符合資助條件的在校學生,在原有資助政策基礎上,從學生入學開始直到完成當期學段學業為止,實施以下精準資助政策:
(一)普通高中“兩助三免(補)”。就讀普通高中的我省戶籍農村貧困學生,在實施國家助學金(2000元/生/年)基礎上,新增扶貧專項助學金(1000元/生/年)、免(補助)學費(760元/生/年)、免(補助)教科書費(400元/生/年)、免(補助)住宿費(500元/生/年)資助項目。
(二)中職學校“兩助三免(補)”。就讀中職學校的我省戶籍農村貧困學生,在實施三年免學費(2000元/生/年)和一、二年級國家助學金(2000元/生/年)基礎上,對一、二年級學生新增扶貧專項助學金(1000元/生/年)、免(補助)教科書費(400元/生/年)、免(補助)住宿費(500元/生/年)資助項目。
(三)普通高校“兩助一免(補)”。就讀普通高校本專科(高職)的我省戶籍農村貧困學生,除享受原有國家助學金(均3000元/生/年)外,再向其提供扶貧專項助學金(1000元/生/年)、免(補助)學費(本科學生標準為3830元/生/年、專科高職學生標準為3500元/生/年)資助項目。
免費(補助)標準原則上為貴州省范圍內相應學段收費項目的最低收費標準。以上所涉免費(補助)標準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根據相應收費標準變化而調整。
《關于提高農村貧困人口醫療救助保障水推進精準扶貧的實施方案》
目 標
建立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三重醫療保障”體系,遏制和減少農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
救 助 保 障 對 象 范 圍
(1)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
(2)特困供養人員;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
(4)享受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
(5)計生“兩戶”家庭成員(獨生子女戶、二女絕育戶夫婦及其未滿18周歲的子女);
(6)二十世紀六十年代初精減退職老職工;
(7)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機會性感染者;
(8)家庭經濟困難的精神障礙患者、肇事肇禍精神障礙患者;
(9)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殘疾人以及老年人;
(10)因醫療自付費用過高導致家庭無力承擔的患者;
(1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群。
救 助 保 障 對 象 資 格
認 定 和 管 理
(1)扶貧部門與民政部門共同負責認定的救助保障對象:精準扶貧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中的大病患者。
(2)民政部門負責認定的救助保障對象:特困供養人員,二十世紀六十年代初精減退職老職工,家庭經濟困難的精神障礙患者、肇事肇禍精神障礙患者,享受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殘疾人以及老年人,因醫療自付費用過高導致家庭無力承擔的患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群。
(3)衛生計生部門負責認定的救助保障對象:計生“兩戶”家庭成員,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機會性感染者。
(4)民政、衛生計生、扶貧部門要按程序開展醫療救助保障對象認定工作,及時將認定信息反饋到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并在基本醫療保險信息管理系統內完成醫療救助保障對象屬性登錄和上傳。因醫療救助保障對象動態管理等特殊因素,對其醫療救助保障資格發生變更后,其縣級管理部門應及時通報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變更醫療救助保障對象特殊待遇屬性。
救 助 保 障 資 金 籌 集
1.基本醫療保險。
個人繳納與各級政府財政補助共同籌集,參合(保)人員個人繳費標準和中央、省、市、縣級財政補助標準按國家和省的年度籌資政策執行。
2.大病保險。
利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為參合(保)人員購買大病保險,籌資標準原則上不低于年度人均籌資總額的5%。
3.民政醫療救助、計生醫療扶助和扶貧資金幫助。
民政醫療救助所需資金由民政部門的醫療救助專項資金支付;計生醫療扶助所需經費由衛生計生部門的計生利益導向專項資金支付;對精準扶貧建檔立卡貧困人口需救助保障的對象,可由扶貧資金給予適當幫助解決。上述渠道安排后出現的資金缺口,由省、市、縣三級財政部門共同承擔。
資 助 參 合 (保) 政 策
特困供養人員、二十世紀六十年代初精減退職老職工、家庭經濟困難的肇事肇禍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參合(保),個人應繳費用由民政部門給予全額資助。
計生“兩戶”家庭成員參合(保),個人應繳費用由衛生計生部門給予全額資助。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個人應繳參合(保)費用,按人均不低于30元標準資助,所需資金由民政部門給予資助。
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殘疾人以及老年人個人應繳參合(保)費用,按人均不低于10元標準資助,所需資金由民政部門給予資助。
基 本 醫 療 保 險 補 償
1.門診統籌補償。
(1)普通門診統籌補償報銷封頂線不低于400元/人/年。
(2)特殊病種大額門診補償報銷封頂線不低于2萬元/人/年。
2.住院補償。
(1)起付線。省內各級醫療機構起付線分段標準為:鄉級50元至100元,縣級200元至500元,市級600元至800元,省級1000元至2000元。跨省就醫的起付線,原則上應高于省內省級醫療機構起付線。
(2)住院補償比例。省內各級醫療機構標準為:鄉級80%至90%,縣級70%至80%,市級60%至70%,省級50%至60%。
大 病 保 險 報 銷 政 策
全面推進實施大病保險,利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為參合(保)人員購買大病保險。
計 生 醫 療 扶 助 政 策
農村計生“兩戶”家庭參合(保)成員,減免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個人負擔部分的50%,由衛生計生部門的計生利益導向專項資金支付。
民 政 醫 療 救 助 政 策
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中的重大疾病患者,特困供養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中的長期保障戶、80歲以上老年人,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計生醫療扶助、民政醫療救助等保障后,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保障水達到100%。
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除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重大疾病患者),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二十世紀六十年代初精減退職老職工、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機會性感染者,家庭經濟困難的精神障礙患者、肇事肇禍的精神病障礙患者,享受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報銷后,剩下部分在年救助封頂線內按不低于70%的比例由民政醫療救助金給予救助。
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殘疾人及老年人,因醫療自付費用過高導致家庭無力承擔的患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群,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報銷后,剩下部分,經申請認定,在年救助金封頂線內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由民政醫療救助金給予救助。
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等11類救助保障對象,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計生醫療扶助、民政醫療救助等救助保障后,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保障均水達到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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