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鎮拆遷補償最新標準,景德鎮拆遷補償新政策
城市的發展是一個不斷進行再建設的過程,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實施,*的逐步建立,生產力得到空前的發展。為了城市的整體規劃,有時也為了國家專項工程建設的需要,有必要對原有建筑房屋進行拆除、搬遷,達到整體的整齊劃一或對日益緊張的國有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那么和拆遷補償標準是什么?高考知識網在網上收集整理了一些關于景德鎮拆遷補償最新標準的信息。注:景德鎮拆遷補償標準請以景德鎮官方發布文件為準,本文僅僅起到參考作用,真實性與否并未做核對。
景德鎮市拆遷補償標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切實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 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為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補償。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要堅持“以人為本、科學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的指導,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四條 市房產管理局為市房屋征收部門,下設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公室,負責本市行政區劃內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負責對各區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負責對市政府指定的重大工程項目啟動房屋征收程序,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并全程參與指導監督。
昌江區、珠山區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區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高新區、昌南拓展區等相關單位負責本轄區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五條 市、區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各級房屋征收部門委托實施征收工作的,應當向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出具授權委托書。
第三章 征收程序
第六條 征收申報。項目建設單位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征收報告。報告內容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圍、征收時間、征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依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造納入年度計劃依據。
第七條 初步審定。房屋征收部門收到征收報告后,進行初步審定。主要審定征收前提是否合法,即是否屬于公共利益需要、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納入年度
計劃,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
第八條 調查登記。房屋征收部門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社區、測繪部門對征收范圍內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房屋結構、經營狀況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被
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登記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九條 擬定方案。在調查登記后,區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初步征收與補償方案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審查;方案內容應當包括房屋征收范圍、實施時間、補償方式、房屋價值補
償金額確定的辦法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裝飾裝修及附屬物補償、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停產停業損
失的補償、補助和獎勵、住房保障及簽約期限等。
第十條 組織論證。在確定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發展改革、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文物保護、財政、建設、城管、房產、工商、稅務
、信訪等有關部門進行論證。論證內容主要包括:建設項目是否屬公共利益,是否符合規劃;房屋征收范圍是否科學合理;征收與補償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等。同時組
織上述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已調查登記的建筑進行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給予相應補償;對認定為違法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
限的臨時建筑的,則不予補償。
第十一條 征求意見。征收與補償方案論證修改后,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大眾媒體及擬征收區域內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二條 公布修改情況。征收與補償方案征求公眾意見結束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進行匯總,根據公眾意見對征收與補償方案進行修改,并將征求意見情
況和修改情況在大眾媒體及擬征收區域內及時公布。
第十三條 組織聽證。對因舊城區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多數(總戶數的60%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與補償方案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房屋征收
部門應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補償方案。
第十四條 風險評估。按照《關于建立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的意見》(贛辦字[2010]21號)要求,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進行房屋征收社會穩定風
險評估,出具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并報市、區維穩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作出決定。在落實房屋征收與補償費用足額到位并專戶存儲后,區房屋征收部門應將正式方案及時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如涉及被征收人數較多的(1000戶以
上),應當報市人民政府審議通過后由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第十六條 發布公告。房屋征收決定需及時公告,公告要公布征收與補償方案并載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第十七條 通知停辦手續。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被征收人不得有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對房屋進行新建、擴建、改建或改變用途等違反規定的行為,否則一律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要將以上事項書面告知規劃、國土資源、房產、工商、稅務等部門,要求暫停辦理房屋及土地租賃、抵押等登記手續,新建、擴建、改建和改變房屋用途的規劃手續,非住宅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其他職能部門相關批準手續等。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須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第四章 補償安置
第十八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被征收人對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景德鎮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十九條 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屋征收決定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門必須在5個工作日內,公布我市范圍內有誠信且征收評估經驗豐富的合法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供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按照《景德鎮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辦法》確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應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委托書,簽訂書面評估委托合同,提供被征收房屋有關認定資料。被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要嚴格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條 公示評估結果。在經過調查、查勘、計算等規定的方法作業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報告,提供初步評估結果,并將初步評估結果按樓棟、片區分別張榜公示,公示期為7天,聽取被征收人意見。
第二十一條 提供評估報告。公示期滿并修正后,估價機構應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被征收房屋整體評估報告或分戶評估報告,并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第二十二條 屬個人住宅,且符合住房保障條件并申請廉租房、公共租賃房的被征收人,可以不輪候,給予優先配租。
第二十三條 訂立補償協議。由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訂立補償協議。協議內容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結算、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以及違約責任等。
第二十四條 房屋被依法征收與補償后,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訂立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協議時,應收回被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等相關證件,并統一上交房管部門和國土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注銷。
第二十五條 作出補償決定。對在征收與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和被征收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按照征收與補償方案作出補償安置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下達房屋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同時依法送達被征收人。
第二十六條 申請強制執行。對在補償決定規定期限未搬遷的以及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的,由市、區房屋征收部門、政法委、信訪局、街道等單位組織調解,調解不成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 公布補償情況。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與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做到結果公開。
第二十八條 審計并公布審計結果。征收與補償安置費用的管理和使用情況應按屬地原則由屬地審計機關進行專項審計,審計結果應及時予以公布。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依紀進行處理。
第三十條 房屋征收工作人員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與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
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依紀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 被征收人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
罰。
第三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都有權向市、區人民政府及市、區征收辦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市、區紀檢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部門及工作人員的
監察,市、區財政及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六章 其 他
第三十三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管理。
第三十四條 從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員應當熟練掌握房屋征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和其他業務知識,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按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方案的細則實施動遷
工作。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定期對從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員進行教育培訓。
第三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必須建立房屋征收與補償檔案并妥善保存,應當做好房屋征收統計工作。房屋征收與補償檔案應包括:調查登記表、影像資料、產權產籍證明、
房屋鑒定資料、評估資料、測繪資料、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協議等相關資料,具備條件的可建立電子檔案。
第三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執行前已經實施的房屋征收項目,仍按原有規定執行。2006年2月頒布的《景德鎮市城市房屋拆遷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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