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拆遷補償最新標準,恩施拆遷補償新政策
城市的發展是一個不斷進行再建設的過程,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實施,*的逐步建立,生產力得到空前的發展。為了城市的整體規劃,有時也為了國家專項工程建設的需要,有必要對原有建筑房屋進行拆除、搬遷,達到整體的整齊劃一或對日益緊張的國有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那么和拆遷補償標準是什么?高考知識網在網上收集整理了一些關于恩施拆遷補償最新標準的信息。注:恩施拆遷補償標準請以恩施官方發布文件為準,本文僅僅起到參考作用,真實性與否并未做核對。
恩施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基本原則
為規范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湖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房屋的征收與補償。
第三條 征收原則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遵循決策科學民主,程序正當合法,補償公公開的原則。實施房屋征收應先補償(含貨幣補償、現房或期房安置)、后搬遷。
鼓勵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以單元樓式安置小區的房屋進行安置。
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房屋的征收,按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實施主體及參與單位
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房屋土地征收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征收辦)為我市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為房屋征收的責任主體,負責本轄區范圍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征收辦可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含社會組織、企業或機構)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市征收辦應與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明確委托權限和范圍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所需工作經費,由市征收辦會同市財政局制定標準,列入征收成本。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人員應熟悉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法律法規,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市征收辦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進行監督,并承擔其行為后果的法律責任。
對房屋征收涉及的用地和規劃論證、測繪、評估、法律、房屋拆除等服務性工作,市征收辦和有關單位應委托具備有關資質的專業機構完成。征收決定公告后,市征收辦應公開專業機構的有關信息。中介機構服務費列入征收成本。
市發改局、市規劃局、市住建局、市住改辦、市國土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監察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工商局、市衛計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依照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順利進行。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五條 征收項目
為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需要。
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納入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舊城區改建確需征收房屋的,應滿足危房集中或基礎設施落后的條件。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廣泛征求公眾意見,科學論證。
第六條 征收范圍
市征收辦根據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意見,合理確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具體以征收范圍圖為準。
第三章 房屋征收實施程序
第七條 調查登記
市征收辦應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予以配合。調查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被征收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房屋性質、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積等,以不動產登記機構頒發的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未記載或記載與房屋登記簿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并制定具體辦法。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第八條 補償費用測算
市征收辦應會同市財政局、市審計局等部門,根據調查結果對征收補償費用進行測算。
第九條 擬定征收補償方案
市征收辦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調查結果和測算情況,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市人民政府將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和修改情況及時公布。因舊城區改建需征收房屋,在征求意見期限內,半數以上的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湖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和本辦法規定的,市人民政府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征收補償方案。
第十條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按照國家、省、州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有關規定,指定具有法定職責的部門或者委托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專門機構,就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根據評估結論制定相應的風險防范、化解、處置措施和應急預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論應作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重要依據。未經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第十一條 征收決定的作出
被征收人數量超過300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應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征收補償費用不到位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決定。采用房屋產權調換方式補償被征收人的,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應計入征收補償費用總額。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七日內公告。公告應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咨詢地點、監督電話等事項。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二條 停辦手續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市征收辦應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國土、規劃、住建、住改、工商、稅務等部門依法暫停辦理有關手續,并向社會公布。書面通知應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四章 征收評估
第十三條 評估時點
被征收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第十四條 評估方法
房地產價格評估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評估程序,參照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鑒定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房屋征收評估、鑒定活動。
第十五條 評估機構選定
市征收辦應定期向社會公布依法登記注冊、具有三級以上資質和無不良信用記錄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目錄,供被征收人選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投票或搖號等方式確定。
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由市征收辦組織。協商方式以征求意見表的形式進行,被征收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將征求意見表交由市征收辦統計、核實。在七個工作日內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選擇同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視為協商選定,由市征收辦公布協商選定結果。
被征收人在七個工作日內協商不成,采取投票方式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參與投票的被征收人人數應不少于被征收人總數的三分之二,半數以上參與投票的被征收人選擇同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視為投票有效。
采取投票、搖號等方式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應公開進行并由公證機構現場公證,市征收辦負責公布結果。
第十六條 評估救濟程序
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州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五章 征收補償
第十七條 補償及獎勵項目
根據不同情況,按照規定給予被征收人以下補償或獎勵: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被征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五)制定獎勵辦法,對按期簽約、搬遷的被征收人給予獎勵。
第十八條 補償方式
被征收人可選擇貨幣補償,也可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人民政府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應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經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市人民政府提供改建地段或就地段的房屋。
第十九條 住房保障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城鎮住房保障條件的,市人民政府依據城鎮住房保障有關規定和被征收人實際情況,分類優先實施住房保障。應按照簽訂補償協議及搬遷的順序,及時為被征收人辦理保障性住房有關手續。
第二十條 最低補償建筑面積標準
我市最低補償建筑面積標準為50方米。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小于50方米且為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按不低于50方米的房屋價值進行補償。
第二十一條 過渡安置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提供周轉用房;提供周轉用房的,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費。
第二十二條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對被征收人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權屬證明或經認定為合法建筑,且房屋用途為生產、經營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
(二)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且營業執照上載明的住所(經營場所)為被征收房屋;
(三)已辦理稅務登記并具有納稅憑證。
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賃關系,生產經營者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其與被征收人的約定分配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室內裝飾裝修價值補償。租賃雙方協商達不成一致的,分開評估和補償。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補償金額可以由市征收辦與被征收人協商確定;協商達不成一致的,可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應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納稅情況、經營規模、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停產停業期限按征收補償協議約定的過渡期限計算;選擇貨幣補償的,停產停業期限按實際停業期計算,上限為六個月。
第二十三條 住改商房屋補償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自行改變房屋用途作為經營性用房使用的,應按照住宅房屋給予征收補償。
臨城市主街、道路(含商業街、市場)房屋的一樓,證載用途為住宅,依法取得商業經營許可證照,且正在營業的部分,可按一定比例置換安置小區商業門店,具體比例以我市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為準,被征收人也可選擇貨幣補償,經營部分以外的住房面積,按住房標準補償。
第二十四條 簽訂補償協議
市征收辦與被征收人按照有關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 補償決定及執行
市征收辦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被征收人不明確的,由市征收辦報市人民政府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湖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和本辦法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 建立征收補償檔案
市征收辦應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條 監察與審計
市監察局應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市審計局應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房屋征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的,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未簽訂補償協議或市人民政府未依法作出補償決定前,強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并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偽造、變造、買賣、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有關證明材料騙取房屋征收補償的,依法予以追繳,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房地產估價師出具有虛假記載或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違反規定收費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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