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仁拆遷補償最新標準,銅仁拆遷補償新政策
城市的發展是一個不斷進行再建設的過程,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實施,*的逐步建立,生產力得到空前的發展。為了城市的整體規劃,有時也為了國家專項工程建設的需要,有必要對原有建筑房屋進行拆除、搬遷,達到整體的整齊劃一或對日益緊張的國有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那么和拆遷補償標準是什么?高考知識網在網上收集整理了一些關于銅仁拆遷補償最新標準的信息。注:銅仁拆遷補償標準請以銅仁官方發布文件為準,本文僅僅起到參考作用,真實性與否并未做核對。
銅仁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補償。
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行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市、區房屋征收工作實行條塊結合、分工協作。市人民政府負責碧江區、萬山區兩城區內城市環線、主干道、大型公益設施、重要公共場所、跨區的重要設施等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大龍開發區、大興高新區、市環梵凈山“金三角”文化旅游創新區管轄的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由市人民政府委托組織實施。
第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市、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監督和指導。
第七條市房屋征收部門是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工作機構。具體工作職責:
(一)擬定本市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有關政策文件;
(二)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市下一年度房屋征收計劃;
(三)組織實施市人民政府直接征收項目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負責征收補償費用的審核、支付、結算、監管,完成市人民政府委托有關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四)負責對碧江區、萬山區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房屋征收和補償決定進行審核,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備案管理;
(五)負責對全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進行協調、監督和指導;
(六)負責對全市房屋征收與補償情況的統計、匯總和分析;
(七)負責對全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從業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考核。
區、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責由區、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八條國土、發改、財政、住建、規劃、工商、公安、稅務、物價、城管、民政、教育、審計、監察等部門應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積極做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工作。
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涉及的鎮(鄉、辦事處)、村(社區)應積極協助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工作。
第九條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按不低于房屋征收補償費總額6%提取相應工作經費,用于征收入戶調查、測繪評估、建筑物拆除及征收發動、協調等相關各項工作經費開支。
第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征收
第十一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區(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二條依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區(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十三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市、區(縣)人民政府。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第十四條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80%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合理的,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完善方案。
第十五條市、區(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市、縣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達150戶以上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碧江區、萬山區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達150?300戶的,應當經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研究,涉及300戶以上的,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市、區(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用途、范圍、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碧江區、萬山區房屋征收部門在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向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
被依法征收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由國土部門在土地出讓前收回。
第十七條被征收人對市、區(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構)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九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下列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房屋征收時不予增加補償,仍按原房屋狀況和使用用途進行征收補償。
(一)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賃關系;
(四)房屋所有權登記和抵押登記;
(五)新增、變更工商、稅務登記;
(六)重新對房屋進行裝飾裝修;
(七)其它不應當增加補償的行為。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補償
第二十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二十一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住房保障有關規定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對申請租賃補貼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自被征收房屋開始計算臨時安置補助費之日起發放補貼;申請購買廉租住房的可以優先安排。
第二十二條對被征收房屋的補償,按照《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使用用途為依據進行補償。無《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的補償由各區、縣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第二十三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或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四條房屋征收補償有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兩種方式,被征收人可以任意選擇一種方式。
(一)貨幣補償。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按照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價值進行補償。
(二)產權調換。
1.被征收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用途,實行“按套內面積征一還一、結構成新不補差”。還房套內面積超過原房屋套內面積的部分,按同等地段商品房市場價結算;還房套內面積不足原房屋套內面積的部分,按照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價值進行補償。
2.因舊城區改建需征收個人房屋,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改建地段或者就地段提供房屋。
3.因火災、水災等自然災害導致原有房屋毀損的,由被征收人提供原始房屋產權有關證明、證件、文件等,其本人不能提供的,可依據住建、民政、公安、消防等部門提供的有效證明資料,經張榜公示確認后,予以房屋產權補償。
第二十五條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房屋建筑占地不予補償,對房屋建筑占地外的院落、排水溝、過道等空地按市場評估價進行補償。
第二十六條市、區(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七條房屋裝飾裝修及其它補償。
(一)房屋裝飾裝修以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價值為依據進行貨幣補償。
(二)因房屋征收造成搬遷的,應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應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或提供周轉房。
1.搬遷費:按建筑面積計算,選擇貨幣補償的按遷出一次進行計算,選擇產權調換的按遷出和回遷兩次進行計算。
住宅按5至15元/??次計算;
生產加工或經營性用房按12?25元/??次計算;
門面按20至40元/??次計算;
辦公用房按12至20元/??次計算。
2.臨時安置補助費:按建筑面積計算。
住宅按5至15元/??月計算;
生產加工或經營性用房按12至25元/??月計算;
門面按20至140元/??月計算;
辦公用房按12至20元/??月計算。
各區、縣可根據項目所處不同地段、區位確定項目具體補償標準。
(三)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對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由區(縣)自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獎勵措施及補助。
1.對在約定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按期搬遷的被征收人,給予適當獎勵。具體獎勵辦法區(縣)自行制定。
2.對孤寡、重病、重殘、特困戶等弱勢群體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十九條因房屋征收人的責任導致延長臨時安置期限的,按房屋征收協議約定期限自逾期之日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增加標準為:逾期不滿半年的增加25%;逾期半年不足一年的增加50%;逾期一年不足兩年的增加75%;逾期兩年不足三年的增加100%;逾期三年以上的,征收人必須采取措施予以安置,不予安置的,在原過渡費標準基礎上增加500%。
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導致延長臨時安置期限的除外。
第三十條被征收人應履行的義務。
(一)被征收人必須配合征收實施單位做好調查登記、測繪面積、評估資料的核對工作并完善相關資料手續。
(二)在簽訂《房屋征收與補償協議》后,被征收人應將《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等證(照)件原件交征收實施單位。
第三十一條房屋征收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于征收安置。
第三十二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按照征收補償方案報請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四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市、區(縣)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五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市、區(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九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一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由市住房局和市房屋征收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依法取得的建設項目繼續按原有的規定辦理,已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按協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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