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地擇優選項,鼓勵符合條件的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和涉農企業申報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發展項目,根據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實施辦法》(閩財發〔2017〕1號)和福建省農發辦《關于加強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前期工作的通知》(閩農綜辦〔2017〕3號)的有關規定,現將我省2018年產業化發展項目申報指南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
深入貫徹2017年中央一號文件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以推進農業現代化為目標,以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為主線,緊緊圍繞深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堅持以提升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推進農業產業化、轉變農業發展方式、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助力打贏脫貧攻堅戰為重要著力點,積極扶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打造農業優勢產業集群,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進一步創新機制,完善政策,深化改革,加強管理,全面提升我省農業綜合開發水和效益。
二、扶持范圍
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發展項目包括貸款貼息項目、財政補助項目。扶持范圍:名優特經濟林及設施農業種植基地、規范化養殖基地建設,優勢農產品精深加工,農產品流通設施建設等項目。優先扶持以基地建設、新技術和新品種引進與推廣、農產品精深加工和流通設施、種養業廢棄物綜合利用等為主要內容的項目。
三、主要政策
(一)貸款貼息項目
1.進一步加大貸款貼息力度,產業化發展項目財政資金指標要優先用于貸款貼息項目,南、三明、龍巖、寧德4個設區市原則上將產業化發展項目財政資金指標的50%以上用于貸款貼息項目,其余設區市安排60%以上。從2018年起,貸款貼息將安排省級財政資金配套。
2.貼息項目優先安排符合《福建省農業綜合開發扶持農業優勢產業規劃》(2016-2018年)的產業;對于未列入規劃,但市場發展前景好、示范帶動作用強的其他農業產業,也可列入扶持范圍。
貼息項目優先用于扶持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和涉農企業的固定資產貸款項目。
3.貸款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貸款用途符合國家金融政策和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發展項目扶持范圍;貸款期限、貼息期限及額度等符合規定要求;申報材料齊全完整。
4.2018年貼息結算項目范圍為2017年已列入擬貼息名錄的項目單位和已報國家農發辦備案的項目單位。貸款貼息期限:流動資產貸款貼息為2017年6月1日以后簽訂銀行貸款合同且取得貸款的項目,固定資產貸款貼息提前到2017年1月1日以后簽訂銀行貸款合同且取得貸款的項目,在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實際發生并已經支付的貸款利息給予貼息。
貸款貼息采取“先確定范圍、后據實結算’’的方式,2018年先申報擬貼息項目單位名錄,2019年再根據實際付息進行貼息結算。
5.貼息率按國家農發辦規定執行,單個項目中央財政貼息資金額度不超過200萬元,省級財政按中央財政貼息資金額度1:0.6比例予以配套。
6.各縣(市、區)財政局和農發辦要根據《關于創新投融資模式加快推進農業綜合開發建設的通知》(閩財發〔2017〕7號)要求,及時與簽訂戰略合作協議的六家銀行溝通,積極協助申請貸款貼息項目的單位做好申報工作,對簽訂戰略合作協議的6家銀行推薦申報的農發產業化貸款貼息項目給予優先安排。
7.擬申請貼息項目的單位,可直接向所在地農發機構申報,也可以通過所在地的市(縣、區)金融機構向同級農發機構推薦。
8.單個項目中央財政貼息資金額度不超過200萬元,貼息額低于20萬元的可采取以縣為單位打捆方式申報,從打捆單位中推薦一家項目單位統一申報。有條件的縣(市、區)可以積極探索采取擔保補貼等方式,解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貸款難問題。
(二)財政補助項目
1.優先支持23個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和原中央蘇區縣申報的項目,優先支持貧困戶參與度高的優勢產業和通過土地托管、吸收農民土地經營權入股等方式的專業大戶、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根據實際情況,適度安排部分與農戶建立以產業鏈為紐帶的緊密型利益聯結機制的涉農企業建設優勢種養基地、農產品精深加工和流通設施項目。
2.單個財政補助項目的財政申請額度不高于項目單位自籌資金額度。其中:專業大戶、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項目中央財政補助資金20-50萬元,農民合作社單個項目中央財政補助資金50-100萬元,涉農企業單個項目中央財政補助資金100-200萬元,地方財政按中央財政補助項目資金額度1:0.6比例予以配套。
3.取消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產業化發展財政補助項目縣級財政配套,由省級財政承擔,所在設區市原市級財政配套比例不變。其它縣(市、區)地方財政配套資金按現行配套政策執行。
4.項目單位按政策規定落實相應的自籌資金(不合鋪底流動資金)投入,自籌資金不低于所扶持的財政補助資金總額。
5.財政資金投入必須全部用于土建工程和設備設施投資,科技措施、前期工作費、預備費等從自籌資金中安排。
6.財政補助資金全部實行“先建后補”的管理方式,按《福建省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發展項目財政資金縣級報賬管理辦法》(閩財發〔2016〕8導)執行。
7.要認真落實《福建省農業綜合開發扶持農業優勢產業規劃》(2016-2018年),不符合《規劃》的產業項目不得申報,對于市場供求飽和、產能過剩及“兩頭在外”(指農產品原料從省外調入、加工后出口)的產業項目應從嚴控制。除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外,非開發縣不再安排財政補助項目。
8.申報的項目要求資源優勢突出,區域明顯,有助于提高本區域農業產業整體發展能力和競爭力;市場潛力較大,輻射帶動能力強,顯著帶動農民增收,預期效益好;投資估算合理,自籌資金來源有保障,籌資方案可行;土地流轉用地或項目建設用地手續合法,有土地使用證明或土地租賃合同(應有出租人合法土地權屬證明)或設施農用地審核意見等。
9.項目建設方案、產品技術和工藝路線合理,項目建設符合生態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利用要求,有利于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項目產生的污染物排放符合國家環保要求,獲得相關環保部門審批(登記)意見或證明材料。
10.2016、2017年連續兩年未立項實施土地治理項目的、度項目未能全部在2017年底前完工并通過縣級驗收的、度項目未能做到有一個以上在2017年底前完成縣級自驗的開發縣,不得申報財政補助項目。上述三種情形不限于貸款貼息項目,但貸款貼息額不超過所在設區市各縣的均貼息額度。
(三)項目單位條件
1.申報項目的涉農企業應具有法人資格,1月1日前在工商部門依法注冊,具備一定的經營規模和持續經營能力,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和自籌資金能力,沒有不良誠信記錄。
2.申報項目的農民合作社,應具有法人資格,注冊登記且經營一年以上,沒有不良記錄,具備持續經營能力和相應項目建設與經營管理能力,符合農民合作社有關規定,產權明晰章程規范,運行機制合理,管理比較規范,示范帶動強,申報項目的農民合作社,原則上應優先安排縣級以上(含縣級)農民合作社示范社。
3.其他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經縣級以上(含縣級)主管部門于1月1日以前認定或登記的家庭農場、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等。
(四)不予受理的事項
1.國家產業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關項目和列入中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名錄和有關野生動植物保護國際公約附錄的動植物加工流通項目。
2.財政資金用途不符合財政部令第84號要求的項目。
3.同一項目單位(包括母公司和各個子公司、不同公司但同一法人代表)2013年以來獲得3次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發展項目扶持(含貸款貼息、財政補助和農發部門項目)。
4.已申報2018年農業綜合開發部門項目單位申報的項目。
5.有不良誠信記錄或被列入黑名單的涉農企業和農民合作社等或2013年以來在審計、監督部門檢查中存在違規違紀和弄虛作假行為而被通報處理的項目單位申報的項目。
五、其他要求
(一)申報程序和時間要求
1.具備條件的涉農企業和農民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可根據本指南相關要求,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報書等申報材料,向縣級農發機構申報。縣級農發機構應組織有關人員實地考察并按有關程序向設區市農發辦推薦上報。
2.各設區市農發機構按照閩財發〔2017〕1號和閩農綜辦〔2017〕3號要求,于2017年9月30日前向省級申報財政補助項目儲備庫。2019年貸款貼息項目名錄庫和2018年貸款貼息資金結算于2018年1月30日前上報。
3.越級申報、逾期申報,不予受理。
(二)需提供的相關材料
1.一般財政補助項目。項目單位應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報書、相關附件、電子文檔(PDF格式)和附件資料原件掃描,同時提供由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前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無保留意見,并經備案)。
設區市農發辦按照《關于調整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發展項目評審權限的通知》(閩農綜辦〔2017〕8號)要求,認真做好項目評審工作,經互聯網等媒體向社會公示擬立項扶持的項目后,以正式文件向省農發辦上報項目申報情況、項目評審情況和項目情況表(附件1)。’
2.貸款貼息項目。貸款貼息結算項目單位應提供的材料:貼息資金申請表、銀行貸款合同、貸款到位憑證、貸款銀行出具的利息結算清單、利息支付原始憑證和還款憑證;項目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有權部門認定或登記材料,前一年度社會中介機構提供無保留意見的財務審計報告。設區市農發辦向省農發辦上報貼息資金審核備案報告、審核匯總表(附件2)。
貸款貼息項目名錄單位應提供項目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有權部門認定或登記材料,設區市農發辦向省農發辦上報貸款貼息項目名錄申報文件、項目單位名錄匯總表(附件3)。
(三)其他要求
1.同一項目單位只能申報財政補助項目或者貸款貼息項目一種扶持方式。同一項目、同一年度不得既申報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發展項目,又申報其他財政資金項目,一經發現,立即取消項目立項資格。
2.項目單位要確保項目申報材料的真實可靠與完整,上報的項目材料中必須有項目單位申報材料真實性的承諾書。
3.市、縣農發機構要公開項目申報要求,認真組織符合要求的項目單位申報項目,認真審核申報材料,如發現弄虛作假、違規操作等,立即取消項目申報資格,并按《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辦法》(財發〔2011〕7號)等規定嚴肅處理,同時,在全省范圍內通報,該項目單位5年內不得申報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要按照公、競爭、規范的原則篩選擬上報扶持的產業化發展項目。縣級農發機構應積極向項目申報單位進行產業化發展項目實施及報賬管理等政策的宣傳,扎實做好項目前期工作。
4.省農發辦對經過規定程序擬立項扶持的產業化發展項目,將通過福建省財政廳官網向社會公眾公示后,報國家農發辦備案,并向設區市批復下達年度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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