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明確了兩類減征稅收礦山的具體條件和減征比例。充填開采是指隨著回采工作面的推進,向采空區或離層帶等空間充填廢石、尾礦、廢渣、建筑廢料以及專用充填合格材料等采出礦產品的開采方法。對依法在建筑物下、鐵路下、水體下(以下簡稱“三下”)通過充填開采方式采出的礦產資源,資源稅減征50%。“三下”的具體范圍由省級稅務機關商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確定。此類充填開采礦山應當同時滿足三個條件:一是采用先進適用的膠結或膏體等充填方式;二是對采空區實行全覆蓋充填;三是對地下含水層和地表生態進行必要的保護。
衰竭期礦山是指剩余可采儲量下降到原設計可采儲量的20%(含)以下或剩余服務年限不超過5年的礦山。原設計可采儲量不明確的,衰竭期以剩余服務年限為準。衰竭期礦山以開采企業下屬的單個礦山為單位確定。對實際開采年限在15年(含)以上的衰竭期礦山開采的礦產資源,資源稅減征30%。
減征資源稅實行備案管理制度。納稅人初次申報減稅,應當區分充填開采減稅和衰竭期礦山減稅,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資料。《公告》規定了兩類減稅備案資料的種類。
《公告》要求,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享受資源稅減稅的納稅人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內容包括享受減稅的企業名稱、減稅項目等;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對于不符合資源稅減稅條件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停止享受減稅優惠;已享受減稅優惠的,由主管稅務機關責令納稅人補繳已減征的資源稅稅款并加收滯納金;提供虛假資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公告》強調,享受衰竭期礦山減稅政策的納稅人,礦產資源可采儲量增加的,納稅人應當在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衰竭期礦山減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納稅人開采銷售的應稅礦產資源(同一筆銷售業務)同時符合兩項(含)以上資源稅備案類減免稅政策的,納稅人可選擇享受其中一項優惠政策,不得疊加適用。
《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7月1日至《公告》施行日之間發生的尚未辦理資源稅減免備案的減免稅事項,應當按《公告》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減免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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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尋資源稅立法改革相關路徑
在7月的資源稅全面改革之前,盡管國內的資源稅制度也歷經多次改革和調整,但都是在礦產資源(礦產品和鹽)的征稅范圍前提下進行的。而隨著資源稅開始將水、森林、草場等資源納入征收范圍,以及按照“逐步將資源稅擴展到占用各種自然生態空間”的改革要求,資源稅立法改革將難以采用上述煙葉稅等稅種的立法改革辦法,將現行資源稅暫行條例和相關規定移為資源稅法,而是會面臨更多的立法改革問題。
重新明確資源稅的功能定位問題。長期以來,資源稅的主要目的是促進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調節級差收入。而在資源稅由礦產資源擴展到對水資源、森林資源和草原資源等自然資源征收后,其功能定位和立法目的也應有相應的變化。具體看,礦產資源作為不可再生自然資源,與水資源、森林資源等可再生自然資源之間存在著差別,因而在調控目標上也存在差別。盡管不同性質的自然資源都有著促進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的基本目標,但對于水資源、森林資源等自然資源,資源稅將更為強調促進生態環境保護的調控目的,而很少涉及級差調節。同時,礦產資源稅會涉及到與其他資源收費(根據未來的權益金改革,包括礦業權出讓收益和礦業權占用費等)之間的功能定位,而對其他自然資源征收的資源稅也同樣存在著與資源收費之間關系問題。因此,不同性質的自然資源在統一征收資源稅的情況下,需要重新明確資源稅的功能定位,并在此基礎上明確資源稅的立法目的。
資源稅與其他稅種之間的關系問題。對各種自然資源征收的資源稅,還會涉及到與其他稅種之間的關系問題。尤其是資源稅實行從價計征后與增值稅有何區別?資源稅擴大征稅范圍后與對土地征收的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稅種之間是否會出現重復?以及資源稅在促進生態環境保護的作用上與環境保護稅等稅種之間有何區別等?這些問題都需要在資源稅立法改革中進行明確。
資源稅擴大征收范圍后的制度設計問題。不同性質的自然資源在統一納入資源稅征收范圍后,會帶來具體制度設計上的問題。例如,礦產資源的納稅人是開采或生產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而水資源的納稅人是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兩種不同的應稅行為,如何統一到資源稅的納稅人規定中。再如,在礦產資源總體上采用從價計征的情況下,而水資源實際上仍適合采用從量計征方式。此外,在征收環節、稅率水、稅收優惠政策等多個方面礦產資源與水資源等自然資源實際上都存在著較大差別,在稅法的統一制度設計上存在難度。
資源稅的相關制度改革問題。作為一個還處于不斷改革之中的稅種,資源稅還有待通過立法過程進一步優化稅制。礦產資源稅在全面改革后,原有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和問題得以解決。但現行礦產資源稅制度在計稅依據、稅率水、稅收優惠等方面仍存在一些問題,應在立法改革中加以解決。例如,多數礦產品從價計征的稅率水還主要是按照改革前后的稅費負擔移原則確定,對礦產品的實際收益率水考慮不足。同時,水資源的費改稅還處于河北省的試點過程之中,頒布的《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暫行辦法》自身也在不斷完善。從立法要求看,還應該進一步擴大試點范圍來獲得更多的經驗,進行水資源稅立法。此外,除部分地區對林木資源進行征收資源稅外,國內還缺乏森林、草場和灘涂等自然資源征收資源稅的地方方案,需要在資源稅立法中合理處理森林、草場和灘涂等自然資源的制度設計問題。
理順資源稅立法改革的思路
針對上述資源稅立法中可能存在的問題,我們認為應遵循以下改革思路:
從全局和更長遠的視角進行資源稅法的整體設計。按照資源稅擴大征稅范圍的改革方向,顯然資源稅法不能只成為礦產資源稅法。但將資源稅立法為對各種自然資源都進行征收的“大資源稅”也不現實。如果缺乏全局和長遠的視角,將容易導致資源稅立法改革局限于礦產資源的內容。資源稅立法應在礦產資源稅的基礎上進行適度擴展,更為可行性的做法是,可先將征收范圍擴展到水資源,即主要針對礦產資源和水資源進行制度設計。在森林資源等其他自然資源征稅尚不成熟和難以設計具體制度的情況下,也應該為其留下空間,可通過設置稅目和授權地方政府制定具體辦法的方式進行處理。
科學定位功能,協調資源稅與其他稅費關系。擴圍后的資源稅應在發揮現行保障國家權益、促進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和調節級差收入作用的基礎上,加強其促進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作用發揮。同時,明確資源稅與礦業權出讓收益在上述功能作用上的側重點,并明確其與耕地占用稅、環境保護稅等稅種的調控范圍,從而有助于協調資源稅與其他稅種之間的關系。
合理進行不同自然資源征稅對象的制度設計。考慮到不同自然資源征收資源稅的制度設計的差異性較大,如礦產資源和水資源在涉及納稅人、征稅對象、計稅依據、優惠政策等方面都存在較大的差別,難以統一在各個稅制要素中進行制定。建議資源稅立法可設立稅法總則部分,對資源稅的基本規定進行明確。同時,區分礦產資源、水資源和其他自然資源設立專門的章節,分別制定各自特有的制度內容。而對于不同資源在納稅期限和稅收征管等方面具有共性的制度,可統一進行規定。
利用立法的契機進一步完善資源稅基本制度。在資源稅立法過程中,可抓住時機對資源稅制度進行完善。從礦產資源看,需要對礦產資源稅的計征方式、稅率、稅收優惠等稅制要素進一步完善。從水資源看,也需要結合水資源費改稅的試點結果進一步完善水資源稅的相關稅制要素。
構建資源稅的征管協作機制和推進信息化管理。在資源稅擴大征稅范圍和礦產資源總體上實行從價計征的情況下,征收管理的難度也相應加大,需要結合不同自然資源的特點,合理設計征管制度。同時,資源稅的征管也將涉及到國地稅之間的協作,以及稅務部門與國土部門、工信和信息化部門、能源、水務等部門的協作問題,應在資源稅法中明確多部門協作征管的機制。此外,基于信息化管稅的要求,還需要進一步推進資源稅的信息化管理。
實施資源稅立法相關配套改革。資源稅的立法工作的順利推行,還需要其他制度的配套改革。包括資源相關收費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如礦產資源收費制度和水資源費制度等,以及針對各種自然資源的財政政策和其他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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