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稅率
(1)一般的企業稅率為25%,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非居民企業在中國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稅率為20%。
2、優惠稅率
(1)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稅率為20%;
(2)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稅率為15%;
(3)自治機關決定減征或者免征,適用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征或免征的,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3、應納稅所得額計算
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不收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的余額。
4、收入總額的構成
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
5、收入總額中不征稅的收入
(1)財政撥款;
(2)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的簡便計算
按有關規定,企業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情況下,交易中股權支付時,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非股權支付應在交易當期確認相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例一:甲公司共有股權10000萬股,為了將來能更好地發展,將80%的股權由乙公司收購,成為乙公司的子公司。假定收購日甲公司每股資產的計稅基礎為8元,每股資產的公允價值為10元。在收購對價中,乙公司以股權形式支付72000萬元,以銀行存款支付8000萬元。
一般計算方法:甲公司取得非股權支付額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被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金額÷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10000×80%×10-10000×80%×8)×[8000÷(72000+8000)]= (80000-64000)×10%=1600(萬元)。
簡便計算方法:甲公司取得非股權支付額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銀行存款支付對應的股份數×每股盈利額=8000÷10×(10-8)=1600(萬元)。
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內資企業和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納稅人范圍比公司所得稅大。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即所有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內資企業或其他組織,包括以下6類: (1)國有企業;(2)集體企業;(3)私營企業;(4)聯營企業;(5)股份制企業;(6)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
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納稅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
企業所得稅是指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居民企業及非居民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其生產經營所得為課稅對象所征收的一種所得稅。作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個人獨資企業及合伙企業除外。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減免稅額-抵免稅額
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稅率(25%或20%)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前年度虧損
(一)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應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在銀行開設結算賬戶;
2.獨立建立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
3.獨立計算盈虧。
(二)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
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內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
(三)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所得額=年收入總額-準予扣除的項目
(四)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
1.收入總額
(1)生產、經營收入:
(2)財產轉讓收入:
(3)利息收入:
(4)租賃收入;
(5)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6)股息收入:
(7)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盤盈收入,罰款收入,因債權人緣故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物資及現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費附加返還款,逾期沒收包裝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2、納入收入總額的其他幾項收入
(1)企事業單位技術性收入減免稅均以主管稅務部門批準的“技術性收入免稅申請表”為依據,未經稅務機關審批的所有收入,一律按非技術性收入照章征收企業所得稅。
(2)企業在建工程發生的試運行收入,應并入收入總額予以征稅,而不能直接沖減在建工程成本。
(3)對機構(企事業單位)從事證券交易取得的收入,應計入當期損益,按規定征收企業所得稅。不允許將從事證券交易的所得置于賬外隱瞞不報。
(4)外貿企業由于實施新的外匯管理體制后因匯率并軌、匯率變動發生匯兌損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進行調整,按照直線法在5年內轉入應納稅所得額。
(5)納稅人享受減免或返還的流轉稅,以及取得的國家財政性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除國家另有文件指定專門用途的,都應并入企業所得,計算繳納所得稅。
(6)企業在基本建設、專項工程及職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業的商品、產品的,均應作為收入處理;企業對外進行來料加工裝配業務節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規定留歸企業所有,也應作為收入處理。
(7)企業取得的收入為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的,其收入額應參照當時的市場價格計算或估定。
(8)企業依法清算時,其清算終了后的清算所得,應當依照稅法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3.準予扣除的項目
(1)成本。
(2)費用。經營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3)稅金。
(4)損失。
在確定納稅人的扣除項目時,應注意以下兩個問題:(1)企業在納稅年度內應計未計扣除項目,包括各類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等,不得轉移以后年度補扣。(2)納稅人的財務、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的,應依照稅收規定予以調整,按稅收規定允許扣除的金額,準予扣除。
此外,稅法允許下列項目按照規定的范圍和標準扣除:
(1)利息支出。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部分,準予扣除。
(2)計稅工資。納稅人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按照計稅工資扣除。
(3)納稅人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教育費,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2%、14%、1.5%計算扣除。
(4)捐贈。納稅人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扣除。
(5)業務招待費。
(6)保險基金。
(7)保險費用。納稅人參加財產保險和運輸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用,準予扣除。保險公司給予納稅人的無賠款優待,應計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8)租賃費。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而發生的租賃費,可以據實扣除。融資租賃發生的租賃費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續費,以及安裝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時直接扣除。
(9)準備金。納稅人按財政部的規定提取的壞賬準備金和商品削價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0)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11)轉讓各類固定資產發生的費用,允許扣除。
(12)當期發生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盤虧、毀損凈損失,準予扣除。
(13)匯兌損益,計入當期所得或在當期扣除。
(14)納稅人按規定支付給總機構的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管理費,須提供總機構出具的管理費匯集范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文件,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后,準予扣除。
4.不得扣除的項目
(1)資本性支出。即納稅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對外投資的支出。
(2)無形資產轉讓、開發支出。
(3)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4)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
(5)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
(6)超過國家規定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捐贈。
(7)各種贊助支出。是指各種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
(8)貸款擔保。納稅人為其他獨立納稅人提供的,與本身應納稅收入無關的貸款擔保等,因被擔保方還不清貸款而由納稅人承擔的本息等,不得在擔保企業稅前扣除。
(9)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
5.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
6.稅額扣除和虧損彌補
(1)納稅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款,準予在匯總納稅時,從其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是扣除額不得超過其境外所得依照我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額。
(2)納稅人從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如果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低于聯營企業,不退還所得稅;如果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高于聯營企業,投資方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應按規定補繳所得稅。
(3)虧損彌補。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
(五)企業所得稅的稅率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比例稅率,一般納稅人的稅率為33%。對年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企業,按18%的比例稅率征收,對年所得額在3萬元以上,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企業,按27%的比例稅率征收。對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經有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納稅人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
(六)企業所得稅的納稅期限和地點
1.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年度的最后一日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2.納稅期限。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后15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3.納稅地點。納稅人以獨立核算的企業為單位就地納稅。
(七)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1.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需要照顧和鼓勵的,經省政府批準,可以給予定期減稅或者免稅。
2.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優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兩年。
(3)企業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可在5年內減征或免征所得稅。
(4)在國家確定的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3年。
(5)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所得稅。
(6)企業遇有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1年。
(7)新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待業人員達到規定比例的,可在3年內教征或者免征所得稅。
(8)高等學校和中小學校辦工廠,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
(9)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生產企業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
(10)鄉鎮企業可按應繳稅款減征10%,用于補助社會性開支的費用,不再執行稅前提取的10%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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