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省殘聯獲悉,省財政廳、省地稅局、省殘聯日聯合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規定對未按1.5%比例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由地方稅務機關依法按月足額征收就業保障金。此前與本辦法不符的規定同時廢止。
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安排1名1-2級殘疾人或1-3級傷殘軍人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
保障金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一般按月繳納。用人單位應在每月稅收申報期內持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出具的《在職殘疾職工認定書》按月向主管地方稅務局申報繳納保障金;同時應在每年1月1日前,向同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上年本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
辦法還規定,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免征保障金。用人單位遇臺風、火山爆發、洪水、干旱、地震等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因其他突發事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30日內,向所在地財政局、殘聯或地稅局申請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
保障金納入地方一般公共預算統籌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殘疾人就業和保障殘疾人生活。比如殘疾人職業培訓、職業教育和職業康復支出等。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地方各級殘聯、財政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保障金用于支持殘疾人就業和保障殘疾人生活支出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比例的,應當繳納保障金。
用人單位將殘疾人錄用為在編人員或依法與就業年齡段內的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且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并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方可計入用人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用人單位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的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均工資。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安排1名1-2級殘疾人或1-3級傷殘軍人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
保障金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一般按月繳納。用人單位應在每月稅收申報期內持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出具的《在職殘疾職工認定書》按月向主管地方稅務局申報繳納保障金;同時應在每年1月1日前,向同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上年本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
辦法還規定,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免征保障金。用人單位遇臺風、火山爆發、洪水、干旱、地震等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因其他突發事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30日內,向所在地財政局、殘聯或地稅局申請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
保障金納入地方一般公共預算統籌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殘疾人就業和保障殘疾人生活。比如殘疾人職業培訓、職業教育和職業康復支出等。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地方各級殘聯、財政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保障金用于支持殘疾人就業和保障殘疾人生活支出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比例的,應當繳納保障金。
用人單位將殘疾人錄用為在編人員或依法與就業年齡段內的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且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并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方可計入用人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用人單位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的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均工資。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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