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業發展的
若干政策措施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型和微型企業(以下簡稱“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改善小微企業發展環境,促進小微企業健康快速發展,根據我省實際,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財政資金扶持力度
(一)設立青海省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從2012年起,省財政每年安排8000萬元資金,優先扶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科技型、創新型小微企業。重點支持新材料、新能源、電子信息、生物醫藥、裝備制造、農牧業、新型建材及文化旅游等小微企業增強創新能力,擴大生產規模,提高產品質量;重點扶持一批科技型、成長型、發展前景好的小微企業。各州(地、市)在年度預算中安排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本地區小微企業健康快速發展。
(二)整合優化存量資金,提高專項資金的綜合使用效益。整合中小企業發展、地方產業發展、產業調整和振興、節能技術改造、企業技術創新、外經貿、金融業跨越發展、商貿流通服務業等各類政府專項資金,提高支持小微企業資金的比例,并力爭支持規模每年有所增長。重點支持小微企業技術創新、產業升級、結構調整、綜合利用、節能減排、開拓市場和產業配套等。加大對小微企業服務臺建設支持力度,建立和完善各類專業公共服務臺,加快工業集中區、創業園和孵化器服務設施建設。支持省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向小微企業提供快捷高效的融資服務,擴充融資擔保機構的融資擔保能力。設立風險補償基金,對產生不良貸款的,在一定比例范圍內給予補償。
(三)省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設立青海省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主要支持中小企業特別是初創小微企業發展,并根據財力增長情況,逐年增加資金規模。基金的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商省經委等部門制定。
二、認真落實稅費優惠政策
(四)不折不扣地貫徹落實國家和我省關于西部大開發、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科技創新、技術轉讓、信用擔保等各項涉及小微企業減征、免征、稅前加計扣除、減計收入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五)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的小微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地方稅務部門自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對年應納稅所得額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企業,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六)符合信用擔保機構免稅條件且列入免稅名單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自擔保機構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征營業稅之日起,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七)小微企業為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八)銷售貨物和銷售應稅勞務的增值稅起征點統一提高到月銷售額20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
(九)營業稅起征點按期納稅的提高到月營業額20000元;按次納稅的提高到每次(日)營業額500元。對符合國家標準的小微企業,在繳納營業稅時,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24萬元的限額扣減營業額。
(十)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小微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十一)對符合認定標準的小微企業,免征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免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包括:稅務部門收取的稅務發票工本費;海關部門收取的海關監管手續費;商務部門收取的手工制品證書費、紡織品原產地證明書費;質檢部門收取的簽發一般原產地證書費、一般原產地證工本費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工本費;貿促會收取的貨物原產地證明書費、ATA單證冊收費;國土資源部門收取的土地登記費;文化新聞出版部門收取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費;農業部門收取的農機監理費(含牌證工本費、安全技術檢驗費、駕駛許可考試費等)、新獸藥審批費和已生產獸藥品種注冊登記費;林業部門收取的林權證工本費;旅游部門收取的星級標牌(含星級證書)工本費、A級旅游景區標牌(含證書)工本費、工農業旅游示范點標牌(含證書)工本費;中國伊斯蘭教協會收取的清真食品認證費。自2012年3月起,連續三年免收小微企業設立、變更登記費,營業執照、食品流通許可證等證照工本費以及企業年檢費;相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批準設立的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行政事業性收費等。
(十二)對小微企業繼續使用同一抵押物申請貸款抵押登記,距上一次登記未滿2年的,登記費減半收取。評估機構收取的小微企業貸款抵押物評估費不得高于現行有關規定收費標準的50%;貸款抵押物登記期滿后需再評估的,評估費用按不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30%計收。
(十三)自2012年3月起,連續三年免收小微企業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省級發證審查費。對小微企業免費開展標準、計量、質量管理、食品安全、特種設備等知識培訓工作。統籌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質監部門與檢驗檢疫部門相互認可內外銷產品的檢驗結果。
(十四)小微企業項目用地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項目須進入城、鎮、村及工業園(區)或工業集中區建設用地規劃范圍內,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指標予以保障。開發(園)區或產業園區內的工業項目,同一宗地只有一個用地意向者的,可采用協議出讓方式供地。企業投資代建代管的生態綠化用地,可按劃撥方式供地。基準地價按當地基準地價的80%執行,其中占用國有未利用地的,基準地價按當地基準地價的60%執行。土地出讓金可按不低于《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30%執行。
(十五)對列入國家《鼓勵進口技術和產品目錄》的重要原材料、節能環保設備、零部件、關鍵技術、主要設備給予進口貼息。對產業發展需要的先進技術、專用設備進口,但未列入《鼓勵進口技術和產品目錄》范圍,無法享受國家進口貼息或享受貼息少的企業,根據《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青海省對外貿易發展指導意見的通知》(青政辦〔2011〕305號)規定,從外經貿區域協調發展促進資金中給予進口貼息支持。
三、有效緩解融資難問題
(十六)省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小微企業的融資支持,確保小微企業貸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貸款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增量。對發展前景好且信用較好的小微企業,貸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不超過基準利率的15%。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向小微企業發放貸款時附加不合理的貸款條件,包括不得違規搭售理財、基金、保險等產品;不得變相提高貸款利率;不得收取不合理的貸款咨詢、財務顧問等中間業務費用;不得將吸存費用轉嫁給貸款企業。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小微企業貸款單列信貸規模,加大對符合產業政策、增加就業、科技、服務及加工業等小微企業的信貸投放,并對具有比較優勢和產業鏈條中的載能企業和項目給予積極的信貸支持。
(十七)省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設立小微企業貸款專用窗口,開辟小微企業貸款“綠色通道”,提供快捷、便利的金融服務。對符合條件的續貸項目在7個工作日內放款,對新增貸款項目原則上在1個月內審批完成。省內各金融機構下放審批權限,根據不同地區資金需求,及時調整審貸規模,增加資金投放力度。支持商業銀行發行用于小微企業的金融債,對商業銀行發行金融債所對應的單戶授信額在500萬元(含)以下的小微企業貸款,不納入存貸比考核范圍。
(十八)積極拓展小微企業金融服務范圍。各金融機構充分發揮各自優勢,努力構建符合小微企業融資特點的金融服務體系。政策性銀行發揮導向作用,大力發展適合小微企業特點的貸款業務;股份制銀行優化結構,擴大增量,增加專項信貸規模;郵政儲蓄銀行加大對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城市商業銀行強化“服務地方、服務小微企業”的市場定位,新增小微企業貸款占比高于上年;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新增小微企業和涉農貸款占比不低于70%;村鎮銀行切實加強對涉農小微企業、農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村專業合作社等當地農村客戶的信貸支持力度。
(十九)綜合運用再貸款再貼現、差別存款準備金率等貨幣信貸政策工具,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增加對小微企業的信貸投放。銀行業金融機構年度對小微企業貸款總額同比每增加5000萬元,給予10萬元獎勵,單戶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小額貸款公司年度對小微企業貸款總額同比每增加1000萬元,給予10萬元獎勵,單戶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人行西寧中心支行在全省籌集安排10億元再貼現資金周轉使用,對產、供、銷經營穩定的小微企業優先辦理再貼現,安排20億元支農再貸款資金與信貸調控措施捆綁使用,用于農村金融機構增加縣域小微企業信貸需求,并給予優惠利率支持。年末小微企業貸款增速和增量達到要求的地方法人金融機構,根據人民銀行政策規定,執行更加優惠的存款準備金率。
(二十)支持商業銀行進一步擴大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網點覆蓋面,鼓勵針對小微企業的服務專營機構向社區、縣域和鄉鎮等基層延伸,充分發揮專營機構的作用和效能。商業銀行加強制度、產品和服務創新,不斷探索支持小微企業的新方式。
(二十一)建立小微企業貸款定期監測制度,及時通報分地區、分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增量、增幅及工作開展情況。對工作進展不大、排名靠后的地區和銀行機構,金融監管部門通過窗口指導、約見談話、公開通報等方式加以督促,切實為小微企業創造良好的金融環境。
(二十二)鼓勵融資性擔保機構、小額貸款公司加大對小微企業的融資支持力度,按對小微企業的業務量確定財政扶持額度。鼓勵以新設或增資擴股方式增加融資性擔保機構、小額貸款公司資本規模,增強擔保能力和放貸能力。鼓勵資產管理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發揮資金、專業集聚優勢,充分利用各種金融產品為小微企業提供融資、增信等服務。
(二十三)加大對企業上市的培育力度,積極推動企業上市融資,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到中小板、創業板和境外上市融資。大力發展股權投資,推動各類股權投資與小微企業的對接,鼓勵和引導風險投資、創業投資及其他社會資金對小微企業的投資。
(二十四)鼓勵金融機構支持小微企業以商標專用權、有限責任公司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動產抵押等作為擔保標的,進行貸款融資。引導小微企業通過私募股權投資、股權轉讓、信托、融資租賃和發行中期票據、集合債券、短期融資券等多種方式進行融資。
(二十五)加強企業征信系統建設,完善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推動小微企業加入征信系統。引導信用中介機構加強對小微企業信用制度的建設,逐步建立和完善各行業、企業和個體經營者信用檔案,實現信用信息共享,為企業間信用信息查詢提供臺,降低交易風險;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對信用等級高的企業在產品宣傳、融資授信、財稅扶持、年度檢驗、招投標、報關通關等方面予以優先支持。
(二十六)通過舉辦政府、銀行、企業共同參與的供需對接會、項目洽談會、產品推介會和政策培訓會等,增強小微企業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聯系、溝通和認知,提高銀企對接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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