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津貼;
(二)生育醫療費;
(三)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不包括女職工計劃生育例行檢查費);
(四)產假期間生育并發癥和計劃生育手術當期并發癥醫療費;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與生育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生育保險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核定、支付生育保險待遇。
經辦機構受理參保單位辦理職工妊娠確認手續的,應當審核:
(一)單位參保繳費情況;
(二)妊娠診斷證明;
(三)《生殖保健服務證》或《生育證》;
(四)單位證明;
(五)本人身份證原件、兩寸期同底照片2張。
符合異地生育條件的(配偶為異地戶口、夫妻一方在異地工作、雙方父母戶口在異地等),還應當審核其相關證明材料。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經辦機構開具掛賬治療單,同時發放《生育保險診療手冊》;不符合條件的,予以告知。
經辦機構核定的生育保險待遇項目:
(一)生育津貼;
(二)醫療費用(含妊娠和分娩期間所必需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以及計劃生育四項手術費、產假期間生育并發癥和計劃生育當期并發癥醫療費);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與生育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經辦機構受理醫療保健機構申請結算生育職工產前檢查費,應當審核:
(一)《淮南市職工生育保險醫療費結算申請表》;
(二)掛賬治療通知單、《生育保險診療手冊》;
(三)《孕產婦新生兒保健手冊》;
(四)費用單據(附每次檢查報告單)。
經辦機構受理定點醫療機構申請結算職工生育醫療費,應當審核:
(一)《淮南市職工生育保險醫療費結算申請表》;
(二)掛賬治療通知單、《生育保險診療手冊》;
(三)出院小結;
(四)診斷證明;
(五)剖宮產增加手術記錄、產科手術知情同意書復印件;
(六)醫療費用單據(附每日清單)。
對于使用限制性用藥以及轉診轉院治療的,還應審核相關核準備案手續。
經辦機構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時,需要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病情證明和有關證明的,定點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經辦機構受理參保單位申請結算職工急診急救、異地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應當審核:
(一)《淮南市職工生育保險醫療費報銷申請表》或《淮南市生育保險職工異地醫療費結算表》;
(二)《生育保險診療手冊》;
(三) 急診病歷、急診診斷證明;
(四) 出院小結;
(五) 剖宮產增加手術記錄、產科手術知情同意書復印件;
(六) 醫療費用單據(附每日清單)。
經辦機構受理醫療費結算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機構(單位)提交的醫療費用單據等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核定生育醫療待遇;不符合條件的,予以告知。
經辦機構受理參保單位申領職工生育津貼,應當審核:
(一)單位參保繳費情況;
(二)《淮南市職工生育保險津貼審批表》、《生育保險診療手冊》;
(三)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計劃內生育證明;
(四)定點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生育醫學證明或流產醫學證明等;
(五)職工本人身份證;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省、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材料。
經審核,符合享受條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標準;不符合條件的,予以告知。
生育醫療費實行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保健機構直接結算制度。每月10日前,定點醫療保健機構應持上月費用清單連同相關材料向經辦機構申請結算,經審核符合規定的費用,經辦機構次月按核定數額直接支付給申請機構。
職工領取診療手冊后,因急診急救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分娩及異地分娩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含轉診轉院)的生育醫療費,先由個人墊付,出院后參保單位持相關材料向經辦機構申請結算。
異地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高于本市上年度生育保險人均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標準的,按上年度人均費用標準支付;低于人均費用標準的按實際發生額支付。
參保單位應于每月10日前向經辦機構報送生育津貼申請材料,經審核符合規定的,經辦機構次月按核定數額直接支付給參保單位,單位收到后應及時發放給職工本人,同時將發放情況報經辦機構備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一)分娩住院期間所發生用于新生兒醫治、護理或母嬰用品的費用;
(二)進行胚胎移植、試管嬰兒所發生的費用;
(三)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妊娠14周及以上,因非醫學需要且不符合計生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自行終止妊娠的;
(四)因酗酒、吸毒、自傷、他傷等責任事故造成的妊娠終止的醫療費用;
(五)不具備臨床剖腹產手術指征,職工個人要求實施剖腹產術的,超出產的手術費用及津貼。
(六)未經批準在異地、非定點醫療保健機構生育或實行計劃生育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七)生育或實行計劃生育手術期間,鑒定屬于醫療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
(八)超出生育保險規定范圍的診療項目、服務標準和藥品費用;
(九)其它按規定不予支付的費用。
經辦機構應當對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情況進行分類,將生育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審批支付等資料全部歸檔,按規定期限保存。
按企業單位費率繳費的女職工在產假期間,享受3個月的生育津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發生育津貼:
(一)分娩時符合醫學指征實施剖宮產手術的,增加半個月的生育津貼;
(二)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條件的初產婦,增加1個月的生育津貼;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半個月的生育津貼;
(四)在產假期間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1個月的生育津貼;
按企業單位費率繳費的用人單位,其女職工妊娠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引產的,享受1個半月的生育津貼;3個月以下流產或患子宮外孕的,享受1個月的生育津貼。
月生育津貼標準為本人生育或者流產、引產前12個月的均繳費工資。繳費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繳費的均月繳費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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