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確指出,從2017年起,甘肅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籌資標準從原來人均30元提高到55元;經現行的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報銷后,對城鄉居民個人自負合規醫療費用超過3萬元以上的部分(不含3萬元),大病保險再次給予按比例分段遞增報銷;取消原門診慢特病大病保險年內最高報銷5萬元的限制。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籌資標準從原來人均30元提高到55元
通知指出,從2017年起,甘肅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籌資標準從原來人均30元提高到55元,用于大病保險補償和新增自負高額醫療費用的再報銷。增加的25元從財政新增基本醫保補助資金中安排,不再增加城鄉居民個人籌資額。
大病保險資金按照當年參保人數計算,以市州為單位,每年年初從當地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上繳到省級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實行單獨管理,分賬核算。資金撥付按照《甘肅省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實施方案》、《甘肅省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考核辦法(試行)》(甘醫改辦發〔2014〕3號)相關規定辦理。
取消原門診慢特病大病保險年內最高報銷5萬元的限制
1.經現行的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報銷后,對城鄉居民個人自負合規醫療費用超過3萬元以上的部分(不含3萬元),大病保險再次給予按比例分段遞增報銷。報銷比例為:0?1萬元(含1萬元)報銷80%;1?2萬元(含2萬元)報銷90%;2?5萬元(含5萬元)報銷95%;超過5萬元報銷98%。報銷金額上不封頂。
2.取消原門診慢特病大病保險年內最高報銷5萬元的限制,上不封頂。
3.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含以上第一、第二項)報銷的基礎上,對符合民政醫療救助條件的患者,按現行醫療救助政策執行。
穩定原有大病保險報銷政策
通知明確,繼續執行《甘肅省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實施方案》、《甘肅省開展城鄉居民門診慢特病大病保險工作實施方案(試行)》(甘醫改辦發〔2016〕1號)的報銷政策。
全省參保(合)城鄉居民住院和門診慢特病大病保險報銷政策按現行規定報銷后,個人自負合規醫療費用超過5000元(符合農村建檔立卡貧困人群、城鄉低保、特困供養人員降低至3000元)以上部分作為補償基數,納入大病保險報銷,報銷比例分段遞增。報銷比例為:0?1萬元(含1萬元)報銷50%;1?2萬元(含2萬元)報銷55%;2?5萬元(含5萬元)報銷60%;5萬元以上報銷65%。引導城鄉居民在基層醫療機構就醫,對在市級以下醫療機構就醫的,按照市、縣級在規定報銷比例基礎上分別提高5%和10%的比例進行補償,上不封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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