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吉林發布關于印發《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7年版)》的通知,
一、目錄內容
《藥品目錄》西藥部分和中成藥部分所列藥品為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準予支付費用的藥品,共2828個,包括西藥1420個,中成藥1408個(含民族藥90個)。其中僅限工傷保險基金準予支付費用的品種11個;僅限生育保險基金準予支付費用的品種4個。
二、醫保增補數量
附通知原文:
關于印發吉林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7年版)的通知
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梅河口市、公主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15號)要求,通過專家咨詢、評審和遴選,我省完成了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乙類藥品的調整工作,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核備案,形成了我省乙類藥品增補目錄。我省乙類藥品增補目錄與國家2017年版藥品目錄、36種國家談判藥品共同組成《吉林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7年版)》(以下簡稱“《藥品目錄》”),現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藥品目錄支付規定
(一)《藥品目錄》分為凡例、西藥、中成藥、談判藥、省增補藥和中藥飲片六部分。凡例是對《藥品目錄》的編排格式、名稱劑型規范、限定支付范圍等內容的解釋和說明,西藥部分包括化學藥和生物制品,中成藥部分包括中成藥和民族藥,談判藥、省增補藥包括西藥和中成藥,中藥飲片部分采用排除法規定了基金不予支付費用的飲片。
(二)全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統一執行《藥品目錄》。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使用目錄內西藥、中成藥及目錄外中藥飲片發生的費用,支付時區分甲、乙類。甲類藥品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全額納入基金支付,各地不得另行設定個人自付比例;乙類藥品可根據基金承受能力,先設定一定的個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支付。其中,對乙類藥品中主要起輔助治療作用的藥品,可適當加大個人自付比例,拉開與其他乙類藥品支付比例差距。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支付時不分甲、乙類。各統籌地區要按照藥品通用名稱支付參保人員醫藥費用,嚴禁使用藥品商品名進行限定。
(三)國家免費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藥物和國家公共衛生項目涉及的抗結核病藥物、抗瘧藥物和抗血吸蟲病藥物,參保人員使用且在公共衛生支付范圍的,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二、完善藥品目錄使用管理
(一)全省使用統一的《藥品目錄》數據庫,省級醫保經辦機構負責維護《藥品目錄》數據庫,按照《社會保險藥品分類代碼》對目錄藥品進行對應維護,省級醫保行政部門進行確認。省級醫保經辦機構要指導各統籌地區做好目錄內藥品維護工作,并及時根據國家藥品目錄更新情況完善我省《藥品目錄》數據庫;要盡快實現商品名信息更新材料網上申報工作,簡化辦事流程。各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要認真做好組織實施工作,抓緊組織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做好藥品信息庫更新維護工作,確保新版藥品目錄順利實施。
(二)各級人社部門要加強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使用《藥品目錄》的管理,要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執行使用《藥品目錄》的情況,納入定點服務協議管理和定點服務考核范圍,嚴格藥品費用支付管理,加大監督檢查力度。醫師開具西藥處方須符合西醫疾病診治原則,開具中藥處方須遵循中醫辨證施治原則和理法方藥,對于每一最小分類下的同類藥品原則上不宜疊加使用。對按西醫診斷開具中成藥、按中醫診斷開具西藥等不合理用藥、重復用藥和藥物濫用等,要明確相應的處罰措施并納入定點協議管理。要采取措施鼓勵醫師按照先甲類后乙類、先口服制劑后注射制劑、先常釋劑型后緩(控)釋劑型等原則選擇藥品,鼓勵藥師在調配藥品時首先選擇相同品種劑型中副作用較小、價格低廉的藥品。
(三)各級人社部門要貫徹落實醫保醫師管理制度,加強對醫務人員醫療保險服務行為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智能監控審核系統和社會保險藥品使用監測分析體系,重點監測用量大、費用支出多且可能存在不合理使用的藥品,監測結果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要發揮藥師作用,激勵醫療機構采取有效措施促進臨床合理用藥。
(四)將符合條件的治療性醫院制劑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支付范圍,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三、加強特殊藥品管理
(一)省增補目錄中符合《吉林省基本醫療保險特殊藥品管理暫行辦法》(吉人社辦字〔2017〕58號)規定的藥品,經專家論證后列入特殊藥品管理。
(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將按照社會保險精準扶貧的總體要求,注重參保人員重特大疾病用藥保障,根據基金和參保人員的承受能力,探索將少數臨床緊急搶救、罕見病、特殊疾病治療所必需的目錄外藥品,通過談判、定點醫療機構申報等方式,建立動態調整機制,適當擴大參保人員用藥范圍,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四、有關要求
(一)國家2017年版藥品目錄和36種國家談判藥品繼續執行。省增補目錄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設1個月過渡期,過渡期間要抓緊完成省增補目錄藥品對應維護工作,確保待遇銜接順暢。過渡期結束后,各地不得以省增補目錄數據庫尚未更新為由拒付參保人員相關醫藥費用。
(二)本通知印發后,《關于印發吉林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0年版)的通知》(吉人社字〔2010〕135號)及其相關補充文件、《關于執行2017年版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的通知》(吉人社辦字〔2017〕55號)不再執行。
(三)各級人社部門在《藥品目錄》執行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藥品目錄》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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