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是以沒有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城鎮未成年人和沒有工作的居民為主要參保對象的醫療保險制度。它是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推行后,*、國務院進一步解決廣大人民群眾醫療保障問題,不斷完善醫療保障制度的重大舉措。它主要是對城鎮非從業居民醫療保險做了制度安排。這一制度的出現在中國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歷程中具有重大意義,指明了中國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方向。那么2019年迪慶城鎮居民醫保報銷比例是多少?2019年迪慶居民醫保報銷條件和相關政策是什么?本文現代知識網整理了一些關于迪慶居民醫保報銷的相關知識,希望對你有幫助。
一、哪些人員可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覆蓋范圍包括迪慶州行政區域內除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應參保人員以外的其他所有城鄉居民,包括農村居民、城鎮非從業居民、學生兒童(包括大中專學生)、非本州戶籍的外來常住學生、長期投資經商和務工的外來人員的未成年子女、具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和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港、澳、臺人員、獲得中國永久居留,在迪慶居住但未就業,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國人、以及國家和我省規定的其他人員。農民工和靈活就業人員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困難的可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不再區分農村和城鎮居民,不受戶籍限制。
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和時間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年度繳費標準按上級部門下達文件執行,財政補助資金籌資標準按照省級財政補助 98%,地方財政承擔2%(其中州級財政30%縣級財政70%)執行以后年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城鄉居民承受能力,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要求調整個人繳費和財政配套標準。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年繳費制度,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2月底為下一年的集中參保繳費期。未在集中辦理期參保的,執行年度個人繳費標準,自參保繳費次月起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三、特殊困難人員的資助參保
本州戶籍的以下城鄉參保人員,由個人先行繳納本人承擔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后,再由相關部門按照規定給予全額或差額資助:
1、城市“三無”人員、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重點優撫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貧困老年人,由民政等部門負責資助; 2、農村獨生子女的父母及年齡不滿18周歲的獨生子女、只生育了兩個女孩且采取了絕育措施的農村夫妻,由衛生計生部門負責資助;3、國家、省、州、縣(市)規定的其它相關部門資助人員。
四、新生兒如何參保繳費?
新生兒出生后90天內(含90天)辦理參保繳費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若父母雙方均已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并符合國家衛生計生政策規定的,參保后出生當年個人不繳費(次年開始參保繳費),隨父母享受當年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待遇。出生后超過90天辦理參保的新生兒,自參保繳費次月起享受相關醫療保險待遇。
五、參保繳費方式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由戶籍或居住地所在村委會、社區、鄉鎮(街道)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屬地縣(市)醫療保險中心負責。集中辦理參保登記期間,由社區、村委會對參保人員進行登記,報鄉鎮(街道)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審核,審核無誤后,由鄉鎮(街道)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完成參保確認。城鄉居民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通過現金、銀行代扣、網上繳費等多種方式繳納。
六、參保人員特殊情況時的辦理方式有哪些?
因戶籍變動等原因辦理本年度參保繳費的人員,每月25日前到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鄉鎮(街道)社會保障服務中心或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自參保繳費次月起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參保居民死亡的,由其家屬或委托代理人持死亡證明、本人社會保障卡,到鄉鎮(街道)社會保障服務中心或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辦理注銷并終止醫療保險關系,醫療費用尚未結算的應及時結算,再辦理注銷手續,終止醫療保險關系。
參保人員信息發生變更時,需持相關資料到社區、鄉鎮(街道)社會保障服務中心或醫保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醫療待遇篇
一、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可以享受以下醫療待遇:(一)、門診醫療待遇,包括:普通門急診、慢性病門診、特殊病門診;(二)、住院醫療待遇;(三)、生育分娩醫療待遇;(四)、大病保險醫療待遇。
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標準是什么?
(一)門診醫療待遇
1、普通門急診
參保人員在統籌區內鄉村兩級協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符合規定的門診醫療費(門診每人每天限2次),村衛生室、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就醫的由醫保統籌基金支付50%,州、縣(市)兩級統籌基金支付25%。每次就診最高支付30元(不含一般診療費),一般診療費按省級規定標準執行,一個自然年度內,門診醫療費最高支付限額為400元。
2、慢性病門診
參保人在一級及以上特慢病指定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門診慢性病醫療費最高支付限額3000元/人/年,在限額范圍內由統籌基金支付60%。同時患有兩種及以上慢性病的,支付限額仍然按3000元/人/年計算。參保人員患規定的門診慢性病病種發生的政策范圍內相關檢查費、化驗費及藥物治療等醫療費按規定納入醫保基金支付。具體見《迪慶州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慢性病支付標準表》
迪慶州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門診慢性病支付標準
序號 | 病種名稱 | 支付項目 | 支付比例 | 年醫療費額度(元) |
1 | 慢性腎炎(腎病綜合癥) | 藥物治療 | 60% | 3000 |
2 | 冠心病 | 藥物治療 | 60% | 3000 |
3 | 糖尿病 | 藥物治療 | 60% | 3000 |
4 | 原發或繼發性高血壓II~III期 | 藥物治療 | 60% | 3000 |
5 | 甲狀腺機能亢進 | 藥物治療 | 60% | 3000 |
6 | 甲狀腺機能減退 | 藥物治療 | 60% | 3000 |
7 | 癲癇 | 藥物治療 | 60% | 3000 |
8 | 支氣管擴張(支氣管哮喘、嬰幼兒哮喘、咳嗽變異性哮喘) | 藥物治療 | 60% | 3000 |
9 | 肺心病、慢性阻塞性肺氣腫 | 藥物治療 | 60% | 3000 |
10 | 心力衰竭 | 藥物治療 | 60% | 3000 |
11 | 腦血管意外(腦出血、腦血栓、腦梗塞、腦萎縮及后遺癥) | 藥物治療 | 60% | 3000 |
12 | 活動性結核病 | 藥物治療 | 60% | 3000 |
13 | 慢性活動性肝炎 | 藥物治療 | 60% | 3000 |
14 | 類風濕性關節炎(幼年特發性關節炎、幼年性皮肌炎) | 藥物治療 | 60% | 3000 |
3、特殊病門診。
參保人在二級及以上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門診特殊病醫療費,一個自然年度內實行一次起付標準:二級醫療機構400元,三級及省外醫療機構700元,支付比例統一按照70%執行。嚴重精神病、慢性腎功能衰竭門診治療不設起付線,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按90%比例報銷。具體見《迪慶州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病支付標準表》
迪慶州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門診特殊病支付標準
序號 | 疾病名稱 | 支付項目 | 支付比例 |
1 | 惡性腫瘤(包括各種癌癥、肉瘤、淋巴瘤、多發性骨髓瘤、黑色素瘤、生殖細胞瘤、白血病、及其他需要放、化療的顱內腫瘤) | 放化療、檢查費、藥費及治療費等 | 70% |
2 | 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癥)(包括血透、腹透、CRRT治療) | 化驗費、檢查費、血液及腹膜透析治療 | 90% |
3 | 器官移植(包括腎移植、肝移植、血液系統疾病的骨髓移植和干細胞移植、心肺移植) | 術后抗排異治療 | 70% |
4 | 系統性紅斑狼瘡 | 化驗費、藥費及治療費 | 70% |
5 | 再生障礙性貧血(包括遺傳性球型紅細胞增多癥、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貧血、地中海貧血) | 化驗費及藥費 | 70% |
6 | 精神分裂癥及雙相情感障礙癥 | 化驗費及藥費 | 90% |
7 | 帕金森氏病 | 藥費及治療費 | 70% |
8 | 血友病 | 化驗費及藥費 | 70% |
9 | 兒童生長發育障礙(生長激素缺乏癥) | 檢查費、化驗費及藥費 | 70% |
10 | 小兒腦癱 | 藥費及治療費 | 70% |
11 | 重癥肌無力(包括肌營養不良癥、運動神經元疾病) | 藥費及治療費 | 70% |
12 | 兒童免疫缺陷病 | 檢查費、藥費及治療費 | 70% |
(二)住院醫療待遇
1、參保城鄉居民在各級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支付范圍的住院醫療費用,按《迪慶州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住院起付標準及支付比例表》支付。
迪慶州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住院起付標準
和支付比例表
醫療機構級別 | 住院起付標準 | 支付比例 | 備注 |
鄉級(一級) | 100元 | 90% | |
縣級(二級) | 400元 | 80% | |
州(市)級(三級) | 700元 | 70% | |
州外 | 1200元 | 50% |
對各級醫療機構的中藏醫住院按相關政策支付比例提高10%。
2、參保人員住院醫療費用未達到起付標準的,不計算住院次數,一個自然年度內多次住院的,每次住院均執行起付標準,不累計計算。
3、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為15萬元,超過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由個人和大病保險支付。
4、符合省市相關政策規定的尿毒癥和重性精神病,在規定的包干費用標準內由統籌基金支付90%。(尿毒癥和重性精神病患者實行定點就醫,尿毒癥門診和住院透析治療、重性精神病急性期住院費包干使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大病保險基金統籌支付90%。)
5、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普通病房床位費最高標準為每人每天20元;需隔離以及危重病人的住院床位費(層流潔凈病房、無菌層流房、重癥監護病房)最高標準為每人每天40元。低于規定最高支付標準的,按實際床位費結算;高于規定最高支付標準的,在支付標準以內的費用,按規定比例結算,超出部分由個人自費。
6、參保人員因病情需要使用全血、血漿、血小板、懸浮紅細胞、洗滌紅細胞、冷沉淀、Rh陰性血等成分血時,其費用按統籌基金支付70%的比例報銷。
7、參保人員在住院期間使用政策范圍內的醫用耗材,普通材料按正常處理,國產和中外合資材料先自付10%,其余部分再按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進口材料先自付20%,其余部分再按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8、參保人員住院期間發生的普通門診費用不予報銷。
9、參保人員異地居住或臨時外出因病在當地協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開通異地結算網絡的,經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批后按醫保政策持卡結算,不需再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報銷;參保人員在尚未實現聯網結算或不能聯網結算的協議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不能持卡結算的,經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備案,醫療費用由個人全額墊付,醫療終結后憑社會保障卡、醫療費用收費收據原件、出院證(診斷證明或出院小結)、醫療費用明細清單、《迪慶州基本醫療保險轉診轉院申請審批表》、本人(或監護人)及指定代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銀行卡復印件等資料到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政策審核報銷。
(三)生育分娩醫療待遇
參保人員發生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住院分娩的醫療費用,在統籌區內縣鄉兩級協議定點醫療機構實行定額包干結算,縣(市)、鄉兩級順產為1500元/例結算;剖宮產縣級為2400元/例結算,鄉級為1800元/例結算;州級及其他協議定點醫療機構實行最高支付限額:按照順產2000元/例結算、剖宮產(含難產)3000元/例結算,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低于最高支付限額的按實際發生費用結算,支付金額不納入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累計。
二次剖宮產、產科合并癥和并發癥及高危孕產婦生育住院醫療費用,按住院比例支付。
生育醫療費用報銷按照就高的原則。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和城鄉居民醫保生育待遇中就高選擇,只能享受一邊。
(四)大病保險待遇
1、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同時享受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待遇。2017年度標準為人均 30 元,以后年度根據資金收支情況進行調整。參保人年度內累計住院所產生的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補償后政策范圍內需個人負擔的住院醫療費用(扣除基本醫療保險住院起付線和基本醫療保險不予補償的費用)超過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上部分納入大病保險賠付。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個人不繳費,從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按一定額度根據進度劃撥,同時按照規定購買商業保險服務。參保人員政策范圍內單次個人自付醫療費累計超過5000元以上的,大病保險按照以下比例分段支付:1、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部分,不予支付報銷;2、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含1萬元)部分,支付比例為50%;3、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含3萬元)部分,支付比例為60%;4、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含6萬元)部分,支付比例為70%;5、6萬元以上的支付比例為80%;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在一個參保年度內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為15萬元。
(五)特殊困難人員醫療待遇
對建檔立卡的貧困人員,實行縣域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行診療后付費制度,門診統籌中一般診療費由基本醫療保險基全額支付;鄉(鎮)衛生院住院不設起付標準,符合規定的醫療費全額納入報銷;符合分級診療、按照轉診轉院規范住院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員,在規定報銷比例的基礎上提高5個百分點。
建檔立卡貧困人員大病保險的起付線降低40%(3000元)大病保險最高支付限額提高50%(2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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