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委出臺《青海省貫徹〈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實施辦法》。在遵循《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基礎上,結合青海實際細化失職失責情形,進一步規范問責方式和問責程序。
《辦法》突出地方,歸納問責情形,明確對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和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堅決、不扎實,沒有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四種形態”落實不到位等方面的24種情形予以問責。突出“關鍵少數”,明確全省各級黨委(黨組)、黨的工作部門及其領導成員,各級紀委(紀檢組)及其領導成員是問責的對象。主要負責人是問責的重中之重,體現權責一致原則和層層傳導壓力的鮮明態度。
《辦法》強調,要實行問責典型問題通報曝光制度和問責情況定期報告制度。要建立對被問責人員的回訪制度,及時跟蹤回訪被問責人員,了解其動態和工作情況,有針對性地開展教育幫助工作,激發干事有為的積極性。
青海省貫徹《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進一步規范和強化黨的問責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黨的問責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鄧小理論、“三個代表”重要、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圍繞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做到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落實黨組織管黨治黨政治責任,督促黨的領導干部踐行忠誠干凈擔當。
第三條黨的問責工作應當堅持的原則:依規依紀、實事求是,失責必問、問責必嚴,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級負責、層層落實責任。
第四條黨的問責工作是由黨組織按照職責權限,追究在黨的建設和黨的事業中失職失責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的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問責對象是全省各級黨委(黨
組)、黨的工作部門及其領導成員,各級紀委(紀檢組)及其領導成員,重點是主要負責人。
第五條問責應當分清責任。黨組織領導班子在職責范圍內負有全面領導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
第六條問責要權責對等。追究責任時,應當以問責情形發生的時間界定問責對象的責任。對在集體研究作出錯誤決策過程中,明確提出反對意見未被采納的成員,不予問責。
第二章問責情形
第七條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應當予以問責。
第八條黨的領導弱化,有下列情形之一,工作出現重大失誤,給黨的事業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失,產生惡劣影響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中央和省委的決策部署,不及時傳達貫徹、督促落實,或者在貫徹執行中打折扣、做選擇、搞變通的;
(二)在扎扎實實推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中,違背中央和省委決策部署,不從本地區、本單位實際出發,主觀臆斷錯誤決策,在重大事項決定、大額資金管理使用、重點工程項目建設等方面失職失責的;
(三)在扎扎實實推進生態環境保護中,不嚴格落實主體功能區規劃要求和三江源建設等重大戰略部署,不按照省委建設生態文明先行區和發展循環經濟等目標要求履職盡責,違規開發利用資源、破壞生態環境、引發責任事件的;
(四)在扎扎實實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強社會治理中,對創建民族團結進步先進區部署要求落實不力,工作不扎實,引發民族宗教事端;精準扶貧精準脫貧政策措施執行不到位,違規操作,侵害群眾利益;強農惠農政策措施落實中,組織領導不力,監督管理不嚴,導致違紀違法案件發生的;
(五)在扎扎實實加強和規范黨內政治生活中,不嚴格執行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民主集中制、組織生活、批評與自我批評落實不力,紀律松弛;不堅決貫徹執行*、省委維護藏區穩定部署要求,在反分裂、反滲透斗爭中措施不嚴、處置不力、失職失責的;
(六)在推進文化建設中,貫徹落實*建設部署要求不力,意識形態責任制執行不到位,導致文化管理失職、主流?論失聲,文藝創作和文化產品偏離主旋律的;
(七)在處置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重大問題中領導不力,特別是不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工作要求向上級請示報告,存在瞞報、遲報、謊報,導致事態惡化的;
(八)對巡視巡察反饋的問題,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
第九條黨的建設缺失,有下列情形之一,黨內和群眾反映強烈,損害黨的形象,削弱黨執政的政治基礎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在加強黨的政治建設中,不認真貫御黨的路線,不重視加強黨的理論武裝,黨性教育特別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錯誤和錯誤言論得不到及時糾正的;
(二)在加強黨的組織建設中,組織生活不健全,民主決策制度和民主議事規則執行不力,班子嚴重不團結,對黨員疏于教育、管理和監督,對不合格黨員不認定不處置,黨組織軟弱渙散的;
(三)在加強黨的作風建設中,不認真貫徹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21條措施,對作風建設抓得不緊、管得不嚴,“四風”問題查處不力,作風建設流于形式,導致頂風違紀問題頻發的;
(四)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用人失察、失誤導致帶病提拔、帶病上崗等問題突出,以及發生跑官要官、拉票賄選等違規選人用人事件的。
第十條全面從嚴治黨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黨委(黨組)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不認真履行
組織領導、嚴格黨內政治生活、嚴明黨的紀律、深化作風建設、強化權力制約和監督、選好用好干部、維護群眾利益、領導和支持案件查辦、強化宣傳教育、嚴格監督考核等職責、黨內監督乏力,管黨治黨寬松軟,該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發現問題不報告不處置、不整改不問責的;
(二)紀委(紀檢組)監督責任落實不到位,不堅決貫徹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要求,不認真履行組織協調、嚴明黨的紀律、堅決懲治腐敗、執紀監督、完善黨規黨紀、責任追究等職責,對該發現的問題沒有及時發現,對發現問題不及時處置、不嚴格執紀問責的;
(三)黨的領導干部領導責任落實不到位,好人主義盛行、搞一團和氣,不負責、不擔當。班子主要負責人沒有做到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大問題親自過問、重點環節親自協調、重要案件親自督辦,對班子成員疏于教育管理和監督,沒有認真履行第一責任的;班子成員對分管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設有做到嚴抓嚴管,教育管理失之于寬、失之于軟,“一崗雙責”缺失的。
第十一條維護黨的紀律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違規違紀行為多發,造成惡劣影響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維護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失職,管轄范圍內發生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團團伙伙、拉幫結派,破壞黨的集中統一、民族團結、社會穩定等問題的;
(二)維護黨的組織紀律失職,管轄范圍內發生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和議事規則、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的重大決定、搞非組織活動、弄虛作假欺騙組織、違反請示報告和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等問題的;
(三)維護黨的廉潔紀律失職,管轄范圍內發生以權謀私,鋪張浪費,違規購買贈送收受禮品禮金.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從事營利性活動等問題的;(四)維護黨的群眾紀律失職,管轄范圍內發生優親厚友、吃拿卡要、推諉扯皮、作風粗暴、侵害群眾利益等問題的;(五)維護黨的工作紀律失職,在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于管理,管轄范圍內發生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司法、執紀執法活動,失密泄密,違反出國(境)管理規定等問題的;(六)維護黨的生活紀律失職,管轄范圍內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等問題嚴重的。
第十二條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堅決、不扎實,沒有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四種形態”落實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抓早抓小工作不力,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者輕微違紀問題沒有做到及時發現提醒、查處糾正,導致管轄范圍內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滋生蔓延的;
(二)懲治腐敗不力,存在有案不查、瞞案不報等問題,特別是對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集中且群眾反映強烈、現在重要崗位且可能還要提拔使用的領導干部查處力度不大,管轄范圍內腐敗蔓延勢頭沒有得到有效遏制的;
(三)基層正風肅紀不力,扶貧領域、救災救濟、集體“三資”管理、征地拆遷和強農惠農政策措施落實等方面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突出的。
第十三條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有其他失職失責情形需要問責的,應當予以問責。
第三章問責方式
第十四條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檢查。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輕的,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并切實整改。
(二)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重的,應當責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三)改組。對失職失責,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
第十五條對黨的領導干部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的,應當嚴肅批評,依規整改,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二)誡勉。對失職失責、情節較輕的,應當以談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誡勉。
(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對失職失責、情節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采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措施。
(四)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
第十六條對黨組織、黨的領導干部的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章問責程序
第十七條有管理權限的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和黨的工作部門應當根據以下情況啟動問責調查,依據調查結果和有關規定實施問責:
(一)上級領導機關的指示、批示;
(二)群眾來信、來電、來訪、網絡舉報、新聞媒體等反映的問題索;
(三)巡視巡察、司法和行政執法機關移交的問題線索;
(四)執紀審查中發現需要問責的問題,按照“一案雙查”的規定執行;
(五)其他需要問責的情況。
第十八條巡視巡察機構、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在工作中發現需要問責的問題或線索,應當及時移送有管理權限的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或者黨的工作部門,并建議啟動問貴程序。
第十九條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或者黨的工作部門應當在決定進行調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工作。問責事項復雜的,經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調查時間。
第二十條被調查的黨組織或者黨的領導干部應當配合調查,阻撓、拒絕或干預調查工作的,問責決定機關可以依照有關規定暫停被調查的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或者黨的領導干部的職務。
第二十一條報據調查結果,對需要問責的,予以問責或者提出問責建議;對不需要問責的,報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備案。
第二十二條問責決定應當由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作出。其中對黨的領導干部,紀委(紀檢組)、黨的工作部門有權采取通報、誡勉方式進行問責。
需要進行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紀委(紀檢組)、黨的工作部門應當根據調查結果向組織部門提出建議,由組織部門按規定程序辦理。
需要采取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按照黨章和有關黨內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執行。
第二十三條作出問責決定前,問責決定機關應當將調查結果書面通知被問責的黨組織或者黨的領導干部,聽取被問責的黨組織或者黨的領導干部的陳述和申辯,并且記錄在案;對其合理意見,問責決定機關應當予以采納。
第二十四條實施問責和形成問責決定應當經有管理權限的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和黨的工作部門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作出。
第二十五條問責決定機關應當自問責決定作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被問責的黨組織或者黨的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黨組織宣布或送達問責決定。
有關問責情況應當向組織部門通報,組織部門應當在問責決定生效后的15個工作日內將問責決定材料歸入被問責領導干部個人檔案,并報上一級組織部門備案;涉及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完畢相應手續。
紀檢監察機關給予紀律處分的,按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受到問責的黨的領導干部應當向問責決定機關寫出書面檢討,并在民主生活會或者其他黨的會議上作出深刻檢查。
第二十七條被問責的黨的領導干部拒絕執行問責決定的,依照干部管理權限免去其職務,并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五章工作機制
第二十八條實行終身問責,對失職失?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的,不論其責任人是否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肅問責。
第二十九條建立健全問責典型問題通報曝光制度,采取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一般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條實行問責情況定期報告制度。各級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和黨的工作部門應當定期向上級黨委、紀委報告問責情況。重大問題問責情況應當及時報告。
第三十一條建立實行對被問責人員的回訪制度。問責決定機關應當跟蹤回訪被問責人員,了解其動態和工作情況,有針對性地開展教育幫助工作,激發干事有為的積極性。
第三十二條各級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和黨的工作部門應當加強對問責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失責不問或者問責方式不當、問責決定不落實的,應當及時督促糾正,情節嚴重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領導班子和班子成員實施問責。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實施辦法由省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省紀委商省委組織部承擔。
第三十四條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問責的規定,凡與本實施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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