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府歷來高度重視反恐怖主義法律制度建設,中國的反恐怖工作始終在法治的軌道上進行。以下是高考知識網小編搜集并整理的有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以下簡稱《反恐怖主義法》)于1月1日起施行。《反恐怖主義法》從國家層面全面系統地規定了中國反恐怖工作的體制、機制、手段、措施,為我國依法打擊恐怖主義活動提供法律依據和保障,具有重大的法律和現實意義。
完善了*法律體系。法律是治國之利器。*法律體系需要不斷完善和補充。雖然我國的刑法、刑事訴訟法、反洗錢法、人民武裝警察法等多部法律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反恐怖工作的有關問題的決定等中都有反恐怖主義相關規定。同時,我國還締結參加了一系列反恐怖主義國際條約。但這些規定零散而不成體系,難以滿足我國打擊暴力恐怖活動形勢發展的客觀需要。《反恐怖主義法》對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認定、安全防范、情報信息、調查、應對處置、國際合作、保障措施、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了全面規定,有效解決了我國關于恐怖主義相關法律規定不成體系,缺乏有效銜接的問題,進一步健全了我國關于反恐怖主義法律制度建設,完善了有的*法律體系,將反恐怖工作納入法治化的軌道,為依法打擊恐怖主義活動提供法律依據。
明確了恐怖主義概念。《反恐怖主義法》的出臺,明確了恐怖主義概念,其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恐怖主義,是指通過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制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或者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以實現其政治、意識形態等目的的主張和行為。從其概念中可以明了,恐怖主義最突出的特征就是其政治目的性。從這一認識出發,就抓住了恐怖主義的本質,使其區別于一般暴力刑事犯罪,解決了民眾、理論界、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司法機關認識上的不統一和誤區。
構建了反恐工作機制。恐怖主義活動以暴力直接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同時恐怖信息的傳播造成民眾的恐慌,直接影響原有正常社會秩序,反恐怖斗爭事關國家安全、事關人民切身利益、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全局。從其他國家和我國這些年反恐斗爭來看,由于恐怖主義巨大威脅以及反恐工作的特殊性,這項工作的開展需要專門機構、人員和相應措施。《反恐怖主義法》從我國實際情況出發,構建起立體式反恐工作領導體制機制。根據法律規定,國家設立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統一領導和指揮全國反恐怖主義工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根據分工,實行工作責任制,依法做好反恐怖主義工作。特別是還賦予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防范和處置恐怖活動的職責,體現了我國依法打擊恐怖活動的力度和決心。
凸顯出預防與防范重要性。《反恐怖主義法》立法原則即“綜合施策,標本兼治”。個人認為,反恐怖主義中的“標”為打擊和懲治;“本”應該是預防和防范。通觀反恐怖法,單從其條文分布,也可以清楚看出,在打擊恐怖主義活動中預防、防范的重要性。該法全文共97條,其中第三章安全措施和第四章情報信息就占了31條。應該說,反恐怖法這樣的布局安排也是符合恐怖主義隱蔽性、有組織性的特點的。正是基于其這樣的特殊性,加之對恐怖活動的打擊與防范都是以情報獲取為前提的,所以在反恐怖主義工作開展中情報信息這一環節就顯得尤為重要。《反恐怖主義法》明確規定了情報收集的機構、范圍、手段。另外,特殊條件下,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事機關可采用技術偵察措施獲取情報。這樣的法律構架,符合目前國際社會“情報引導反恐”的反恐工作趨勢。因為,只有把握在反恐怖主義活動中主動權和先機,把恐怖活動消滅在萌芽狀態,才能在最大范圍內減少恐怖主義活動帶來的危害。
全國人大法律委經研究,作出上述修訂。
法院可直接認定恐怖組織人員
新的反恐怖主義法草案增加規定,人民法院在審判刑事案件的過程中,可以依法直接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并增加規定外交部為向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提出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申請的部門。
草案一審稿第六章對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作了規定,并在第七十條中規定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提出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申請。
在上一次審議時,有的地方、部門、單位和社會公眾提出,除了由行政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外,人民法院也可以通過審判直接認定。有的部門提出,在反恐怖主義國際合作中,對于聯合國以及外國政府提出的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也存在根據我國法律和承擔的國際義務通過國內程序予以認定的問題,需要明確這類情況由誰提請認定。
開封驗視配備安保依規進行
新的反恐怖主義法草案規定,鐵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貨運和郵政、快遞等物流運營單位應當實行安全查驗制度,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依照規定對運輸、寄遞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或者開封驗視。
草案一審稿第十七條規定,航空、鐵路、水上、公路的貨運和郵政、快遞等物流運營單位應當實行運輸、寄遞物品開封驗視制度。第三十條規定,大型活動承辦單位以及機場、火車站、碼頭、城市軌道交通站、公路長途客運站、口岸等重點目標的營運、管理單位應當對進入重點目標的人員、物品和車輛進行安全檢查。第三十一條中規定,航空器、列車、船舶、城市軌道車輛、公共電汽車等重點公共交通運輸工具的營運、管理單位應當配備安保人員。
在上一次審議中,有的常委委員、代表、地方、部門和單位提出,各地各方面情況不同,不加區分一律作出硬性要求,實踐中難以執行。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作出上述修改。
使用技術接口須經嚴格手續
反恐怖主義立法要處理好反恐與人權保障之間的衡,強化執法規范,防止侵害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為了進一步加強對人權保障的力度,新的反恐怖主義法草案從多方面進行了修改。
新草案規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使用電信和互聯網的技術接口時,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新草案完善了一審稿第四十二條關于采取技術偵察措施的批準程序的規定,增加規定,依照本法采取技術偵察措施獲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反恐怖主義應對處置和對犯罪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對于草案一審稿第四十七條關于盤問、檢查、傳喚等措施的規定,新草案明確“依照有關法律規定”進行;在草案一審稿第五十條關于查詢和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規定中,新草案增加規定審批程序。
此外,對于草案一審稿第五十二條關于責令恐怖活動嫌疑人員遵守的約束措施的規定,新草案明確了批準程序、適用情形和期限,并適當調整有關約束措施。
完善恐怖事件應對制度措施
新的反恐怖主義法草案進一步完善了反恐怖主義安全防范、恐怖事件應對處置等方面的制度措施,對槍支、彈藥、管制器具、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核與放射物品的管理作出更有針對性的規定。
在上一次審議中,針對草案一審稿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列舉了危險物品的范圍和管理措施,有的常委委員、地方、部門和單位提出,這樣籠統規定不夠明確,缺少針對性。全國人大法律委建議采納這一意見,作出了上述修改。
針對低空空域開放和無人機等技術發展的情況,根據有關方面意見,此次新草案增加規定,飛行管制、民用航空、公安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空域、航空器和飛行活動管理,嚴密防范針對航空器或者利用飛行活動實施的恐怖活動。
此外,根據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和單位的意見,新草案對一審稿第十五條、第十六條關于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預設技術接口、報備密碼方案的規定進一步作了修改完善,增加電信、互聯網、金融等單位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的規定,將草案一審稿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視頻圖像信息保存期限由不得少于三十日修改為不得少于九十日,明確防范恐怖襲擊的重點目標的確定標準,增加恐怖事件發生后公安機關未能到達現場時軍隊、武警相應人員行使現場指揮權的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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