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發展目標
著力提升天津的創新發展能力,全面構建對外、對內雙向開放格局,與北京共同引領京津冀世界級城鎮群建設,帶動環渤海地區升級發展,將天津建設成為全球門戶、創新之都、區域中樞和生態城市。
城市發展目標和指標體系見附表。
第8條 城市性質
全國先進制造研發基地、北方國際航運核心區、金融創新運營示范區、改革開放先行區。
第9條 發展戰略
1.區域協同、復興門戶,建設經濟發達之都
強化京津雙城聯動,發揮濱海新區開發開放優勢,推進國際化服務職能發展,形成鏈接國際、輻射帶動環渤海和三北地區的樞紐門戶;提升中心城區服務能級,塑造區域服務中樞;積極承接非首都功能疏解,增強輔城和功能組團專業化職能;與京冀共同推進世界級城鎮群建設。
發揮中蒙俄經濟走廊東部起點、海上絲綢之路戰略支點作用,推動濱海新區由制造業基地向國際門戶升級;構筑天津鐵路環形樞紐,拓展京津冀、三北地區腹地;深化區域合作,提升海港空港區域輻射能力,推進北方國際航運核心區建設,復興天津北方國際門戶的職能。
2.創新驅動、產城融合、建設創新創業之都
以京濱高端產業發展軸為載體,加強與自貿區聯動,高水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打造京津冀區域協同創新共同體,推進產業經濟轉型升級發展。
順應城市發展規律,推進輔城和功能組團建設,調整單一產業區開發模式,塑造適應轉型升級的空間環境;以公共交通、公共服務體系為基礎,促進用地多元混合、推進產城融合,建設生活生產領域圈,吸引創新企業與人才集聚。
3、綠色引領、統籌管控,建設綠色宜居之都
嚴格落實京津冀生態保護要求,加強生態修復與保護,建設環首都國家公園。實施造林工程和海岸生態修復工程,加大濕地恢復力度,建設城市綠道網絡,發揮生態綠色整體功能。
統籌各類生態要素,劃定城市生態空間和城市開發邊界,框定城鎮可持續發展的長久框架,在一張藍圖基礎上實現生態保護與開發建設的統籌管控。
4、保護名城、提升濱海,建設魅力人文之都
保護歷史文化名城,拓展保護范圍,加強自然山水與市域歷史格局保護,有序實施中心城區城市修補和有機更新,延續歷史文脈。
構建海河為軸、雙灣支撐、水系連通、中西合璧的城市風貌。塑造海河魅力中軸,統領城市風貌格局;修復灣區環境,塑造海濱城市;加強水系連通,傳承“七十二沽”,重現津沽水鄉風貌。
5、安全引領、共享民生,建設和諧幸福之都
將安全作為貫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全局的關鍵因素。建設南港安全島,優化危化品、危險源布局,提高綜合防災和安全設施建設配?標準,增強抵御自然災害、處?突發事件和危機管理能力。
建設現代化基礎設施體系,以人的需求配?空間資源,構建覆蓋城鄉、公均等的公共服務體系,優化社區治理結構,推進舊城修補和更新,營造更加便利舒適、充滿關懷的人居環境。
第10條 城鎮化與市域人口規模
推進以人的新型城鎮化發展。以民生服務為導向,提升鄉村地區公共服務水,逐步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以就業安家為導向,有序引導外來人口布局,優化市域人才結構,引導新增人口向濱海新區和區域節點城鎮聚集。
實施“以水定人”要求,嚴格控制常住人口規模。到2020年,全市常住人口規模控制在1800萬人以內,其中城鎮人口達1560萬人,常住人口城鎮化率達到87%,戶籍城鎮化率達到70%。
到2030年,全市常住人口規模控制在2150萬人以內,其中城鎮人口1950萬人,常住人口城鎮化率達到91%,戶籍城鎮化率超過77%。
為適應人口發展和流動的不確定性,城市基礎設施適度超前建設,按2300萬人配?。
第11條 土地利用
按照“控制總量、增效存量、分類調控、地隨人走”的土地利用原則,優化用地結構和空間布局,推進用地集約緊湊發展。
嚴格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不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2020年建設用地規模。市域建設用地規模控制在4407方公里以內。城鄉建設用地規模控制在3368方公里以內,其中城鎮建設用地控制在2340方公里以內。
嚴守基本農田紅線,嚴格保護生態空間。確保天津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340方公里(501萬畝),其中基本農田2847方公里(427萬畝);確保濕地水面“零減少”,推進“兩環三沿”造林工程,確保生態保護區域占市域總面積比例達到60%以上。
增效挖潛城鎮存量建設用地,縮減新增城鎮建設用地供應速度。現狀中心城區和濱海新區核心區形成以存量挖潛為主、增量供應為輔的用地供應模式。探索農村建設用地統籌利用方式,2020年以后實現城鄉建設用地挖潛供應規模超過新增建設用地規模。
建立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規模同吸納轉移人口落戶數量掛鉤機制。中心城區現狀外環快速路以內地區原則上不安排新增建設用地,新增建設用地優先保障公益類項目、民生類項目和基礎設施類項目建設,適度向濱海新區、輔城區、功能組團及重點地區傾斜。
推進土地混合使用。促進具備條件的開發區向具有城市功能的綜合功能區轉型。在保障土壤安全和環境品質的前提下,鼓勵工業用地的功能?換和混合使用。探索農林復合利用,保障未來生態安全空間。
第12條 中心城市人口與用地規模
2020年中心城市城鎮人口控制在1285萬人以內,城市建設用地規模不超過1470方公里。人均城鎮建設用地指標控制在114方米/人。
2030年中心城市城鎮人口控制在1515萬人以內,城市建設用地規模不超過1655方公里,人均城鎮建設用地指標控制在109方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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