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復核評估報告】 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或者公示期滿15日內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0日內出具復核結果。
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7日內,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由市房地產主管部門組織成立,其成員由房地產估價師以及價格、住房保障和房地產、國土資源、城鄉規劃、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其中房地產估價師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二十七條【鑒定評估報告】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對申請鑒定評估報告的評估程序、評估依據、評估假設等評估技術問題進行審核,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10日內,出具書面鑒定意見。
第二十八條【鑒定的結果】 經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鑒定,評估報告不存在技術問題的,應當出具維持評估報告的意見;評估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的,應當出具改正意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根據改正意見無償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被征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房屋征收評估費由委托人承擔,列入房屋征收成本;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鑒定費用由申請人先行墊付,鑒定后出具改正意見的鑒定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
第二十九條【評估、鑒定工作要求】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鑒定工作,并對出具的評估、鑒定意見負責,不得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
與房屋征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房屋征收評估、鑒定活動。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干預房屋征收評估、鑒定活動。
第三十條【資料歸檔】 房屋征收評估業務完成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將評估報告及相關資料立卷、歸檔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三十一條【補償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
第三十二條【住宅房屋產權調換】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就上靠產權調換房屋標準戶型進行調換。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與產權調換房屋建筑面積相等部分的價值,不結算差價;產權調換房屋建筑面積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部分,按照產權調換房屋的住宅建筑安裝工程造價交納增加面積款,產權歸被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要求按照超過標準戶型建筑面積進行產權調換的,超過標準戶型建筑面積部分按照產權調換房屋的市場價格結算。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超過被征收人所選擇標準戶型的,可以按照標準戶型選擇分套調換,或者對超出標準戶型面積部分進行貨幣補償。分套調換合并計算的建筑面積,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部分按照產權調換房屋的市場價格結算。
住宅建筑安裝工程造價按照市建設主管部門最新公布標準執行。產權調換房屋市場價格應當由該被征收房屋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的市場價格評估。
第三十三條【住宅房屋產權調換房屋標準戶型】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其標準戶型的確定應當以中小戶型為主,建筑面積原則上不得低于49方米,戶型之間的建筑面積差不得超過6方米。具體標準戶型設置由市、區人民政府結合被征收房屋的實際情況確定,并在征收補償方案中公布。
第三十四條【安置房屋建筑面積不符】 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筑面積少于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約定建筑面積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產權調換房屋的市場價格返還被征收人不足面積款。
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筑面積超過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約定建筑面積的,被征收人應當按照市建設主管部門最新公布的建筑安裝工程造價交納增加面積款,產權歸被征收人所有。
第三十五條【就地段產權調換】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房屋征收范圍內或者就地段的房屋。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應當依據搬遷時間先后公開排序,回遷時由被征收人在所對應的戶型中依次自主選擇。
第三十六條【非住宅房屋產權調換】 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原則上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等面積單套或者分套調換相同用途的房屋,同時根據本辦法關于房屋價格評估的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按照市場價值進行評估,結清兩者之間的差價。
第三十七條【配套服務補償】 在征收房屋時,為房屋提供配套服務未計入公攤面積的鍋爐房、二次供水泵房、廁所等必要附屬建筑應當一并征收,并給予貨幣補償。具體補償標準按照市建設主管部門最新公布的多層住宅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確定。
第三十八條【搬遷補償】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補償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征收住宅房屋,按照每戶1000元的標準給予被征收人搬遷補償;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應當根據設備拆裝、運輸所發生的費用給予搬遷補償。對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應當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具體補償金額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三)被征收房屋內的電話、有線電視、燃氣、互聯網等配套設施、設備的遷移費,按照相關收費標準,給予被征收人補償。
第三十九條【臨時安置補償】 因征收住宅房屋造成臨時安置的補償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臨時安置補償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一次性發放3個月,每月每方米18元。
(二)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在過渡期限內,臨時安置補償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每6個月向被征收人發放一次(每6個月的第一個月發放),按實際過渡期間結算,不足半個月的按照半個月計算,超過半個月的按照1個月計算。過渡期限在18個月以下的,每月每方米18元;過渡期限在19個月以上24個月以下的,每月每方米19元;過渡期限在25個月以上的,每月每方米20元。
(三)因房屋征收部門的責任,超過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增發臨時安置補償。逾期1-3個月的,每月增發50%;逾期4個月以上的,每月增發100%。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低于49方米的,臨時安置補償按照49方米計算。
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用房的,不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償。
第四十條【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在停產停業過渡期限內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 被征收人能夠提供稅務部門出具應納稅所得額憑證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征收公告之日起前12個月應納稅所得額÷12(月)×停產停業期限(月);
(二) 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稅務部門出具的應納稅所得額憑證,或者提供的應納稅所得額憑證不能證明停產停業損失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按照被征收房屋權屬登記用途、建筑面積計算:登記為商業、服務業用途的,每月每方米60元;登記為辦公、生產用途的,每月每方米45元;登記為倉儲等其他用途的,每月每方米35元。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一次性發放3個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對被征收人按月計發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停產停業期限不足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
第四十一條【選擇貨幣補償的補助】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對被征收人實行補助制度。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的補助金額為:被征收住宅房屋評估金額乘以增加比率。增加比率根據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積確定。建筑面積小于25方米的,增加比率為40%;建筑面積大于或者等于25方米、小于33方米的,增加比率為35%;建筑面積大于或者等于33方米、小于41方米的,增加比率為30%; 建筑面積大于或者等于41方米、小于49方米的,增加比率為25%;建筑面積大于或者等于49方米的,增加比率為20%。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積為49方米以下的,除發放前款規定的補助外,還應當以市建設主管部門最新公布的住宅建筑安裝工程磚混結構造價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補到與49方米所增加建筑面積的金額,給予補助。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積不足49方米補增到49方米的規定,是指2004年7月31日以前房屋所有權登記記載的建筑面積,或者2004年8月1日以后房屋初始登記的建筑面積不足49方米的,補增到49方米。
第四十二條【選擇貨幣補償的購房補助】鼓勵選擇貨幣補償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本市市區范圍內購買住宅商品房或者二手房,并給予相應的補助。具體補助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條【住宅用于經營的補助】 住宅房屋用于經營活動的,按照住宅房屋進行補償。在房屋征收部門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前已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對用于經營的建筑面積部分,按照以下標準給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補助:
(一)從事商業、服務業等經營性活動的,按照房屋評估金額的20%補助;
(二)從事辦公、生產等經營性活動的,按照房屋評估金額的15%補助;
(三)從事倉儲等其他經營性活動的,按照房屋評估金額的10%補助。
第四十四條【對城市低保戶的安置標準】 對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城市低保戶,且僅有一處建筑面積不足49方米住房,無力結算差價的,經民政部門認定后,按照建筑面積49方米的住宅房屋進行安置。
第四十五條【提前搬遷獎勵】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的,給予提前搬遷獎勵10000元;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規定搬遷期限內搬遷的,給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200元/方米的提前搬遷獎勵。
除提前搬遷獎勵外,對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的,根據搬遷的時間先后,給予房屋被征收人整體搬遷獎勵。具體獎勵標準和方式由市、區人民政府在征收補償方案中明確,但對被征收人的整體搬遷獎勵標準最高不超過20000元。
第四十六條【免交房屋契稅的情形】 對實行產權調換或者被征收人以貨幣補償款購買的房屋,與被征收房屋等值的部分免交房屋契稅。
第四十七條【征收公有房屋的補償標準】 征收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住宅房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房改后,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給予補償安置。
被征收房屋屬于直管房屋或者單位自管公房(包括非成套房),不具備房改條件,且被征收住宅房屋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租賃關系終止。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被征收房屋評估金額10%補償給產權單位,其他補償及補助、獎勵金額給被征收人。
征收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非住宅房屋,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應當按照被征收房屋評估金額的30%補償給被征收人,其它相關補償及補助、獎勵金額給公有房屋承租人,原租賃關系終止;承租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被征收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公有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應當與原公有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對不具有公有房屋承租主體資格的承租人,不享有本條規定的相關補償。
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與公有房屋產權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賃關系的個人和單位。
第四十八條【對未經登記建筑的補償方式】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房屋,依法認定為合法的,按照有登記房屋給予補償;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市建設主管部門最新公布的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結合剩余使用期限給予補償;有住宅房屋規劃或者土地審批手續但未實際建設的,不予補償,可享受產權調換資格,但需按照規劃面積結算產權調換的成本;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在認定房屋合法性過程中,具有法律效力的航拍記錄資料應當作為重要的參考依據。
第四十九條【補償協議】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補償方式;
(二)補償金額與支付期限;
(三)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
(四)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補償費;
(五)搬遷期限;
(六)過渡方式與過渡期限;
(七)違約責任。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未按協議約定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補償決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包括本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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