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因此,最低工資的提高,有利于保障低收入勞動者工資收入的提高,也能在一定程度起到縮小收入分配差距的效果。有研究認為,最低工資標準每增加10%,企業的均工資將增加0.3%到0.6%。那么2019年江門最低工資標準是多少?江門最低工資新政策如何規定的?本文小編整理了關于江門最低工資的想知識,僅供參考!
廣東7月1日起調整最低工資標準 江門1550元/月
本次調整仍保持四類標準。其中深圳、廣州執行一類標準,二類標準調整為1720元/月,三類標準調整為1550元/月,執行地區為汕頭、惠州、江門、肇慶。 為充分發揮最低工資標準的保障作用,廣東省政府最新印發《關于調整我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決定從7月1日起調整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職工最低工資標準。
本次調整仍保持四類標準。其中深圳、廣州執行一類標準,深圳市調整為2200元/月,廣州市調整為2100元/月,對應的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20.3元/小時;二類標準調整為1720元/月,執行地區為珠海、佛山、東莞、中山,對應的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6.4元/小時;三類標準調整為1550元/月,執行地區為汕頭、惠州、江門、肇慶,對應的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5.3元/小時;四類標準調整為1410元/月,執行地區為韶關、河源、梅州等11個市,對應的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4元/小時。
廣東省上次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是2015年,第一類標準為1895元/月,對應的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8.3元/小時。
江門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包含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等費用)。這里所稱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
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1、全國每月最低工資一覽表
2、全國小時最低工資一覽表
2018年江門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江門市最低工資標準規定【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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