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南充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與流程條例
一、住房公積金的性質和使用原則
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簡稱“公積金”,下同)是職工的長期住房儲金,單位和職工所繳存的公積金均歸職工個人所有。公積金只能用于職工自住住房消費,職工離退休后,本息全部支付給職工個人。凡單位及個人出具偽證,騙取公積金的,將追回騙取的住房公積金,五年內禁止提取和貸款,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二、提取住房公積金需提交的證明材料
(一)基本證明材料
提取人身份證、公積金聯名卡或其他銀行卡(不含信用卡,實時轉賬到繳存人本人賬戶)。
(二)專項證明材料: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職工可提取本人及配偶和同戶籍直系親屬的公積金,并按以下情況分別提供證明材料:
(1)購買商品房未辦產權證的,提供稅務監制的購房發票、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商品房已辦理產權的,提供稅務監制的購房發票、房屋產權證。
(2)購買二手房的:提供契稅完稅憑證、已過戶的房屋產權證、二手房交易資金結算監管證明(資金未要求監管的,提供資金流向證明)。
(3)建造一般自住住房的:提供工程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施工許可證等建房證明。
(4)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不含裝修):提供相關部門危房鑒定證明(危房等級達C級以上)、施工合同、工程款發票。
2.離、退休的:提供離、退休證或離、退休批復文件。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相關部門的喪失勞動能力的傷殘證明。
4.出境定居的:提供戶口注銷證明。
5.償還非公積金購房貸款本息的:職工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需提供購房合同、借款合同、貸款銀行貸款部門出具的最一年的還款明細表(加蓋貸款部門章)。
6.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供關系證明、死亡證明。
7.因判刑、辭職、解聘、辭退等原因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合法證明。
8.租住自住住房的:提供工作地房管部門出具的無房證明、租房協議、所承租房屋產權證和租金收據。
9.患重大疾病家庭生活困難的:提供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醫保部門醫療結算證明、家庭收入證明。
10.遭遇重大災難事故家庭生活困難的:提供相關單位出具的災難事故處理情況證明、家庭收入證明。
(三)特殊證明材料:
1.符合提取配偶公積金的,還需提供夫妻關系證明、配偶身份證。
2.符合提取同戶籍直系親屬公積金的,還需提供直系親屬同戶籍證明(戶籍轉出后仍在戶口薄中有記載的也可)。
3.公積金的提取一般應由本人辦理。委托他人辦理的還需提供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證。同一單位內職工委托辦理的,需提供單位蓋章的委托書(我中心統一格式的委托書)。
以上(二)、(三)項均需提供原件和復印件,公積金管理機構審核原件,留存復印件。
三、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額度及時效
1.符合銷戶提取的,職工一般應在單位報停后2個月內一次性提取公積金個人賬戶余額。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相應注銷。
2.購買自住住房的,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生效之日起兩年內或房屋所有權證頒發之日起兩年內提取,但提取金額不得超過所購買房屋總價款。建造、翻建、大修房屋的時效參照本條執行。
3.有本市公積金貸款的,簽訂委托扣款協議,繳存在本市的公積金優先直接償還公積金貸款,不再提取公積金;如果職工及配偶繳存賬戶余額偏多,可申請提前全部或部分還款。
4.償還非本市公積金購房貸款本息的,在貸款期限內、貸款本息完全清償前,職工可以多次提取公積金,每次提取時間間隔一年以上,且夫妻雙方累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上年已償還本息額。
5.符合提取公積金支付房租的,提取額度為每年不超過15000元,每滿一年提取一次。
6.重大疾病包括:繳存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患惡性腫瘤、尿毒癥、器官移植及術后抗排斥治療、白血病、再生障礙性貧血、肝硬化、帕金森癥、精神分裂癥等八種疾病及醫療費用自付部分超過20000元、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其他疾病。繳存當事人須在重大疾病出院結賬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
7.重大災難事故包括繳存人及配偶或者子女遭遇火災和交通事故,繳存當事人須在重大災難事故處理結束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
8.每月最后一個工作日,公積金管理機構不對外辦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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