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烏海公積金貸款額度計算方法及貸款最大額度說明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強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依法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那么烏海地區公積金貸款額度是多少,烏海公積金買房貸款比例是多少,本文高考知識網整理了關于烏海公積金相關知識。
一、烏海公積金貸款條件
1、借款人建立公積金賬戶并開始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
2、借款人及配偶在烏海購買、建造、大修普通自住住房;
3、借款人及配偶無不良貸款信用記錄,無未清償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沒有正在為其他借款人提供公積金貸款擔保;
4、借款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簽訂時間或二手房房產證過戶時間在提出貸款申請時兩年之內;
5、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或集中封存的職工,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二、烏海公積金貸款額度及期限
貸款較高額度50萬元(對于單職工繳存公積金的家庭,較高額度為40萬元),貸款*長期限25年。
三、烏海公積金貸款流程
第2十一條 管理核心應通過業務經辦網點、專業網站、電話等形式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咨詢,一次性告知所辦事項的具體要求。設立專業網站的管理核心應為借款申請人提供《個人住房公積金借款申請表》等便捷服務。
第2十二條 管理核心應做好商品房開發項目的前期調查工作,要求有關建設單位提供開發商的開發資質,開發項目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等,以及戶型圖、樓層面圖等相關建設資料備審。
第2十三條 管理核心負責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審批。住房公積金貸款應實行審貸分離制度,實行三級審核批準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貸款受理與初審、復審、批準崗位應分設,采取書面操作和電子化操作相結合的方式,逐級逐筆進行貸款審批,分級負責。
第2十四條 管理核心本級的審批程序為:經辦人員初審,信貸科科長復審,審貸小組集體討論審批。管理核心下設管理部的審批程序為:管理部經辦人員初審,管理部職工集體討論復審,報盟市管理核心信貸科進行審核后由分管主任審批。
第2十五條 貸款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借款申請表》由其所在單位和配偶所在單位核實簽章后,連同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其復印件提交管理核心: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抵押物共有權人及配偶、質物共有權人及配偶等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借款人及其配偶戶口簿、結婚證或民政部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本人婚姻狀況聲明等。
(二)所購住房的《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買賣合同、不動產發票或收據、交易稅費票據;購買新建住房的需提供預售許可證;購買二手房的需提供過戶手續。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權證》、《國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村鎮建設工程)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房屋產權人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購買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發票。
(三)抵押物、質押物清單。
(四)采取自然人保證擔保的提供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保證書,保證人身份證及其資信證明。
(五)管理核心和受托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2十六條 貸款初審。有條件的管理核心應逐步實現網上申請借款和進行初審。審查要點:
(一)借款申請人借款資格審核。借款申請人提交的身份證明、婚姻證明材料合法有效,繳存住房公積金狀況符合規定,提供的個人基本信息與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信息一致等。
(二)住房消費真實性審核。購買住房的:審核購房合同(協議)、首付款憑證或契稅完稅憑證合法有效,首付款金額達到規定比例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審核項目批準文件合法有效。
(三)貸款擔保審核。采用房產抵押的:抵押房產的真實性,抵押房產權屬清晰,抵押物評估報告真實、價格合理;采用質押的:質物權屬清晰,質物類型、票面價值、期限等要素符合規定;采用保證擔保的:保證人具備擔保資格和能力等。
(四)證明資料審核。貸款所需證明資料內容完整、真實、合法,印章清晰,復印件與原件相符。與借款申請人面談,進一步核實借款申請人提供證明資料及借款行為真實、合法,告知借款申請人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等,并形成面談記錄。
(五)借款申請人信用狀況。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征信系統查詢借款申請人個人信用狀況。
貸款初審后,貸款初審人應出具初審意見。
(一)符合貸款條件的,對借款申請人可貸款金額、期限、利率、擔保方式、還款方式等提出初步意見,按規定收存證明資料。
(二)對借款申請人的貸款條件或提供的證明資料有疑義的,應要求借款申請人補充相關證明資料,進行調查后予以答復。
(三)對不符合貸款條件的,應說明原因,退回申請。
第2十七條 貸款復審。對通過初審后的貸款申請進行復審,復審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收存的證明資料齊全,內容完整、準確,印章清晰。
(二)擔保方式、可貸款金額、期限、利率、還款方式符合規定,數額計算準確。
(三)電子數據與文本資料相符。
(四)其他需要復審的內容。
貸款復審后,貸款復審人應出具復審意見。
(一)復審通過的,將貸款申請資料和復審同意意見移送貸款批準人。
(二)復審中發現有疑義的,復審人將貸款申請資料退回初審人,要求進一步調查核實。
(三)復審未通過的,復審人應注明原因,逐級退回貸款申請資料。
第2十八條 貸款批準。復審通過的,貸款批準人應對復審結果進行確認并出具批準意見。
(一)準予貸款的,告知貸款受托人辦理相關貸款手續。
(二)有疑義的,將貸款申請資料退回復審人,要求進一步調查落實。
(三)不準予貸款的,應注明原因,將貸款申請資料逐級退回,由貸款初審人告知借款申請人不予貸款的原因,并返還貸款申請資料。
第2十九條 簽訂合同。管理核心準予貸款后,應與借款申請人、受托銀行、擔保人、借款申請人所在單位等有關各方共同簽訂借款合同、擔保合同和委托代扣協議。
簽訂合同前,受托銀行應履行充分告知義務,告知合同簽約方有關合同內容、權利義務、還款方式以及還款過程中應注意的事項等。
第三十條 貸款發放。在相關合同簽訂完后,管理核心向貸款受托銀行逐筆出具貸款通知書,并將貸款資金逐筆劃至在貸款受托銀行處開立的委托貸款基金專戶。委托貸款基金專戶余額應做到日清月結。
按借款合同約定,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尚未付清款項的,委托銀行將貸款資金劃入售房單位(售房人)、借款人單位或房屋承建(修)方在銀行開設的賬戶內;已經付清修建費用或付清房款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將貸款資金劃入借款人所在單位賬戶或個人資金賬戶內。
第三十一條 貸款辦理時限要求。管理核心和受托銀行應在《個人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委托協議》中對貸款辦理時限進行約定。對于貸款手續齊全的,自受理借款申請至發放貸款,不應超過十五個工作日。
(一)受理初審、復審和批準時限:借款人提供資料齊全時,應當日受理借款人申請,并在八個工作日內完成貸款初審、復審和批準。
(二)簽訂相關合同和協議時限:貸款委托人批準貸款后,貸款當事人應在兩個工作日內簽訂有關合同(協議)。
(三)辦理貸款擔保時限:應在簽訂相關合同(協議)后,三個工作日內完成貸款擔保手續。
(四)放款時限:貸款委托人向貸款受托人出具委托放款通知書后,貸款受托人應在兩個工作日內將貸款資金劃撥到指定賬戶。
第三十二條 管理核心應依據受托銀行返回的貸款發放憑證,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個人明細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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