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義務教育學校公用經費支出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小學校財務制度》、《中小學校會計制度》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的通知》(國發〔2015〕67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小學、初中學校、九年一貫制學校和特殊教育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第三條公用經費是指由各級財政補助,保證學校正常運轉、教育教學活動和與教學相關的后勤服務等方面的費用。
第二章經費來源及支出范圍
第四條學校公用經費主要來源是各級財政部門根據國家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政策安排的公用經費補助資金,以及學校事業收入返還用于補充公用經費不足的資金等。
第五條各縣(市、區)財政部門要根據義務教育公用經費分攤機制,按不低于省制定的基準定額標準足額將公用經費納入財政綜合預算中,依據在校學生人數,同時兼顧不同規模學校運轉的實際情況,科學分配學校公用經費,適當向辦學規模小、條件薄弱的學校和教學點傾斜,保證學校基本需求、扶持薄弱學校發展。要按照有關規定以及教學活動的特點,及時、足額撥付學校公用經費,確保學校的正常運轉。
第六條公用經費開支范圍包括:水電、郵電、網絡、交通差旅、教學業務與管理、教師培訓、實驗實、文體活動和學科競賽等,教學儀器、圖書資料、安防和后勤設備等購置,房屋、建筑物及儀器設備的日常維修維護等。
第七條學校公用經費不得用于人員工資福利支出、對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設投資、償還債務支出等資本性項目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外單位攤派的費用;不得以舉辦會議、培訓等名義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不得設立“小金庫”“賬外賬”存放和管理公用經費。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八條學校公用經費應遵循“綜合預算、定額保障、分校核算、績效考評”的原則,納入學校部門綜合預算統籌安排,教學點納入其所隸屬中心學校統一編制。
第九條學校應當遵循先有預算、后有支出的原則,嚴禁超預算或無預算安排支出,嚴禁虛列支出、轉移或者套取預算資金。學校要按照輕重緩急、統籌兼顧的原則安排使用公用經費,既要保證開展日常教育教學活動所需的基本支出,又要適當安排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所需的活動經費,完善辦學條件的項目支出。
第十條學校公用經費支出預算安排應遵循以下原則:
1、學校教學儀器設備、辦公用品、圖書資料購置原則按不少于學校年度公用經費預算總額的10%安排。符合政府采購條件的,應按照《政府采購法》要求實行政府采購,并同步編制政府采購預算。
2、學校教師培訓費應按照不少于學校年度公用經費預算總額的5%安排,用于教師按照學校年度培訓計劃參加培訓所需的差旅費、伙食補助費、資料費和住宿費等開支。
3、學校要按照財政部門、教育部門有關規定,嚴格控制“三公”經費支出,其中:公務接待費不能高于學校年度公用經費預算總額的3%。
第十一條學校應當按照規定,制定本校公用經費內部管理制度,細化支出范圍與標準,按月編制學校公用經費使用計劃,經學校決策機構同意后嚴格執行。要加強實物消耗核算,規范經費審批、實物管理等程序,建立資產和物品采購登記臺賬,建立健全資產和物品驗收、進出庫、保管、領用制度,明確責任,強化內部控制,明確管理責任,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條學校會計科目按照《中小學校會計制度》和《中小學校事業支出明細表》規范設置,公用經費支出按現行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核算,準確反映學校經濟活動。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學校要建立財務信息公開制度,定期分析公用經費預算執行情況,定期公布公用經費使用及財務收支情況,并主動接受師生和群眾的監督。
第十四條各縣(市)區財政部門要會同教育部門,規范學校財務會計管理,加強對學校公用經費支出的審核管理,確保經費支出安全、規范和有效。
第十五條各級財政、教育、審計和紀檢部門應加強對義務教育學校公用經費的監督和管理,定期組織檢查、審計和績效評價。對騙取、截留、挪用、擠占公用經費,或虛列支出套取公用經費以及因管理不善給國家財產造成損失和浪費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各縣(市、區)財政、教育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一條 為加強城鄉義務教育補助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的通知》(國發〔2015〕67號)和有關法律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義務教育補助經費(以下簡稱補助經費),是指中央財政設立的用于支持城鄉義務教育發展的轉移支付資金。本辦法所稱城市、農村地區劃分標準:國家統計局最新版本的《統計用區劃代碼》中的第5-6位(區縣代碼)為01-20且《統計用城鄉劃分代碼》中的第13-15位(城鄉分類代碼)為111的主城區為城市,其他地區為農村。
第三條補助經費管理遵循“城鄉統一、重在農村,統籌安排、突出重點,客觀公正、規范透明,注重實效、強化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補助經費由財政部、教育部根據*、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和義務教育改革發展工作重點確定支持內容。現階段,重點支持本辦法第五條至第七條所規定的內容。
第五條落實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主要包括:
(一)對城鄉義務教育學生(含民辦學校學生)免除學雜費、免費提供教科書,對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補助生活費。民辦學校學生免除學雜費標準按照中央確定的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標準執行。免費提供國家規定課程教科書和免費為小學一年級新生提供正版學生字典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全額承擔(含以為基數核定的出版發行少數民族文字教材虧損補貼),具體根據各省份義務教育在校生數、補助標準、教科書循環使用等因素核定。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費補助資金由中央與地方按規定比例分擔,中央財政補助經費具體根據各省份義務教育寄宿生數、寄宿生貧困面、補助標準、分配系數等因素核定(補助標準、分配系數及分配公式詳見附表,下同)。中央財政對城市學生的免費教科書和寄宿生生活費補助從2017年春季學期開始。
(二)對城鄉義務教育學校(含民辦學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的標準補助公用經費,并適當提高寄宿制學校、規模較小學校、北方取暖地區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和隨班就讀殘疾學生的公用經費補助水。公用經費補助資金由中央與地方按規定比例分擔,中央財政補助經費具體根據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各省份義務教育在校生數、規模較小學校數、分配系數等因素核定。城鄉義務教育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由中央統一確定。
本辦法所稱公用經費是指保障義務教育學校正常運轉、完成教育教學活動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務等方面支出的費用,具體支出范圍包括:教學業務與管理、教師培訓、實驗實、文體活動、水電、取暖、交通差旅、郵電,儀器設備及圖書資料等購置,房屋、建筑物及儀器設備的日常維修維護等。不得用于人員經費、基本建設投資、償還債務等方面的支出。其中,教師培訓費按照學校年度公用經費預算總額的5%安排,用于教師按照學校年度培訓計劃參加培訓所需的差旅費、伙食補助費、資料費和住宿費等開支。
(三)鞏固完善農村義務教育學校校舍安全保障長效機制,支持公辦學校維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擴建校舍及其附屬設施。中西部地區所需資金由中央與地方按規定比例分擔,中央財政補助經費具體根據各省份農村義務教育在校生數、生均校舍面積標準、安全校舍面積、使用年限、單位面積補助標準、分配系數等因素核定;中央財政對東部地區采取“以獎代補”方式給予適當獎補,補助經費具體根據各省份農村義務教育在校生數、財力狀況、校舍安全保障投入及危房改造成效等因素核定。
(四)對地方落實集中連片特困地區鄉村教師生活補助等政策給予綜合獎補,中央財政補助經費根據相關省份落實鄉村教師生活補助政策等中央有關決策部署情況、義務教育改革發展情況、工作努力程度等因素核定,地方可統籌用于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相關支出。
現階段,以各地實際發放鄉村教師月人均生活補助標準與中央綜合獎補標準(月人均200元)的比值為參考值,設立綜合獎補標準調整系數。中央財政按照綜合獎補標準、參考調整系數核定相關省份綜合獎補資金。
第六條實施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中央財政對特崗教師給予工資性補助,補助資金根據在崗特崗教師人數、補助標準與相關省份據實結算。
第七條 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國家試點地區營養膳食補助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全額承擔,用于向學生提供等值優質的食品,不得以現金形式直接發放,不得用于補貼教職工伙食、學校公用經費,不得用于勞務費、宣傳費、運輸費等工作經費,具體根據國家試點地區覆蓋學生數、補助標準核定;對于地方試點,中央財政給予適當獎補,具體根據地方試點地區覆蓋學生數、地方財政投入、組織管理、實施效果等因素核定。現階段,對地方試點膳食補助標準達到每生每天4元以上的省份,中央財政按照每生每天2元標準給予獎補;對未達到4元的省份,按照每生每天1.5元的標準給予獎補。
第八條財政部、教育部根據*、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義務教育改革發展實際以及財力狀況適時調整第五條至第七條相關補助標準及分配因素。
城鄉義務教育補助經費分配公式為:某省份城鄉義務教育補助經費=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資金+特崗教師工資性補助資金+學生營養改善計劃補助資金。
第九條 省級財政、教育部門應當于每年2月底前向財政部、教育部報送當年補助經費申報材料。申報材料需經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審核后報送。逾期不提交的,相應扣減相關分配因素得分。申報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補助經費安排使用情況,主要包括上年度補助經費使用情況、年度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地方財政投入情況、主要管理措施、問題分析及對策。
(二)當年工作計劃,主要包括當年全省義務教育工作目標和績效目標、重點任務和資金安排計劃,績效目標要明確、具體、可考核。
(三)上年度省級財政安排用于推動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方面的資金統計表及相關預算文件。
第十條 補助經費由財政部、教育部共同管理。教育部負責審核地方相關材料和數據,提供資金測算需要的基礎數據,并提出資金需求測算方案。財政部根據中央轉移支付資金管理相關規定,會同教育部研究確定各省份補助經費預算金額。省級財政、教育部門明確省級及省以下各級財政、教育部門在經費分擔、資金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責任,切實加強資金管理。
第十一條 財政部和教育部于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中央預算后三十日內正式下達補助經費預算。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下達下一年度補助經費預計數。省級財政、教育部門在收到補助經費預算文件后,應當在三十日內按照預算級次合理分配、及時下達,并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十二條 補助經費支付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其中,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資金(包括免費教科書、公用經費、寄宿生生活費、校舍安全保障長效機制和綜合獎補等補助經費)撥付暫按照現行有關規定執行。補助經費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制度執行。國家課程免費教科書由省級教育、財政部門結合當地實際,按政府采購有關規定統一組織采購。
第十三條 省級財政、教育部門在分配補助經費時,應當結合本地區年度義務教育重點工作和本省省級財政安排的城鄉義務教育補助經費,加大省級統籌力度,重點向農村地區傾斜,向邊遠地區、貧困地區、民族地區、革命老區傾斜。省級財政、教育部門要按責任、按規定切實落實應承擔的資金;合理界定寄宿生貧困面,提高資助的精準度;合理確定校舍安全保障長效機制項目管理的具體級次和實施辦法;統籌落實好特崗教師在聘任期間的工資津補貼等政策;指導省以下各級財政、教育部門科學確定營養改善計劃供餐模式及經費補助方式等。
第十四條 縣(區)級財政、教育部門應當落實經費管理的主體責任,加強區域內相關教育經費的統籌安排和使用,兼顧不同規模學校運轉的實際情況,向寄宿制學校、規模較小學校、薄弱學校傾斜,保障規模較小學校和教學點的基本需求;加強學校預算管理,細化預算編制,硬化預算執行,強化預算監督;規范學校財務管理,確保補助經費使用安全、規范和有效。縣(區)級教育部門應會同財政、建設等有關部門,定期對轄區內學校校舍進行排查、核實,結合本地學校布局調整等規劃,編制校舍安全保障總規劃和年度計劃,按照本省校舍安全保障長效機制項目管理有關規定,負責組織實施項目,項目實施和資金安排情況,要逐級上報省級教育、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預算管理制度,按照輕重緩急、統籌兼顧的原則安排使用公用經費,既要保證開展日常教育教學活動所需的基本支出,又要適當安排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所需的活動經費支出;制定完善內部經費管理辦法,細化公用經費等支出范圍與標準,加強實物消耗核算,建立規范的經費、實物等管理程序,建立物品采購登記臺賬,健全物品驗收、進出庫、保管、領用制度,明確責任,嚴格管理;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等監督制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依法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做好給予個人有關補助的信息公示工作,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十六條 財政部、教育部根據工作需要適時組織開展補助經費監督檢查和績效管理。地方各級財政、教育部門應當加強補助經費的監督檢查和績效管理,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并按照規定做好信息公開工作。各級教育部門要加強基礎信息管理,確保學生信息、學校基本情況、教師信息等數據真實準確。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應當按照工作職責和財政部要求,對補助經費實施監管。
第十七條 補助經費要建立“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機制。嚴禁將補助經費用于衡預算、償還債務、支付利息、對外投資等支出,不得從補助經費中提取工作經費或管理經費。對于擠占、挪用、虛列、套取補助經費等行為,按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教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補助經費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復核過程中,違反規定分配補助經費或者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項目)分配補助經費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追究責任,并視情況提請同級政府進行行政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各省級財政、教育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各地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報財政部、教育部備案,并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12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教育部發布的《對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工作暫行管理辦法》(財教〔2004〕5號)、《農村中小學公用經費支出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6〕5號)、《農村中小學校舍維修改造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6〕6號)、《東部地區農村中小學校舍維修改造“以獎代補”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6〕287號)、《關于變更東部地區農村中小學校舍維修改造工作情況材料報送時間的通知》(財辦教〔2010〕36號)、《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12〕231號)、《進城務工農民工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中央財政獎勵實施暫行辦法》(財教〔2008〕490號)同時廢止。上述文件涉及相關工作的管理辦法由教育部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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