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鐵還需自身硬》專題片共分三篇:上篇《信任不能代替監督》,中篇《嚴防“燈下黑”》,下篇《以擔當詮釋忠誠》。
黨組織選任干部,體現了黨的信任、人民群眾的重托。每一名黨員干部都應該珍惜這份信任,把為黨和人民事業無私奉獻作為人生的最高追求。黨員干部的成長,離不開信任,更離不開監督。《條例》把“信任不能代替監督”作為重要原則,有針對性地設計監督制度,體現了監督和信任的有機統一。具體從以下3個方面理解。
增強監督意識。沒有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條例》指出:“黨內監督沒有禁區、沒有例外。”這就告訴我們,黨內監督面向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黨內不允許有不受制約的權力,也不允許有不受監督的特殊黨員。我們黨是執政黨,領導干部手中掌握著或大或小的權力,面臨著形形色色的誘惑,往往會成為被“圍獵”的對象,如果不加強監督,就很容易出問題。一些領導干部走上違紀違法道路,有理想信念動搖、紀律意識淡薄的原因,也有日常管理監督不力的原因。信任不是不要監督,監督也不是不信任干部。*指出,黨教育培養一名領導干部不容易,加強黨風廉潔建設,加強對干部的監督,是對干部的愛護。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干部要充分認識加強黨內監督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增強監督意識,不斷提高履行監督責任和自覺接受監督的責任感和自覺性。
完善監督制度。信任不能代替監督,最重要的是靠制度,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條例》針對黨內監督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環節,著眼于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規定了巡視巡察、組織生活、黨內談話、考察考核、述責述廉、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插手干預重大事項記錄等監督制度。比如,針對黨內監督系統性、經常性、有效性不夠的問題,要求“建立健全*統一領導,黨委(黨組)全面監督,紀律檢查機關專責監督,黨的工作部門職能監督,黨的基層組織日常監督,黨員民主監督的黨內監督體系”。針對履行主體責任缺乏硬性規定的問題,規定“黨委(黨組)在黨內監督中負主體責任,書記是第一責任人”。針對監督發現問題糾正整改剛性約束不足的問題,強調“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做到條條要整改、件件有著落”,“加強對履行黨內監督責任和問題整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各級黨組織要進一步細化完善、嚴格執行黨內監督各項制度,防止“破窗效應”,促使黨的領導干部做到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用權受監督、失責必追究。
加大監督力度。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管”和“治”都包含監督。《條例》指出,“各級黨組織應當把信任激勵同嚴格監督結合起來”。黨組織對黨員干部要政治上激勵、上關心、工作上支持、待遇上保障、心理上關懷,讓他們安心安身安業,同時又不能放手不管、疏于監督。在全面從嚴治黨形勢下,要不折不扣落實《條例》,不斷加大監督力度,在嚴管中體現厚愛。要強化日常監督,既抓“八小時之內”,又抓“八小時之外”,及時了解黨員干部的、工作、作風、生活狀況,抓早抓小、抓常抓長,擰緊管黨治黨的螺絲。要抓好事前和事中監督,落實《條例》關于“上級黨組織特別是其主要負責人,對下級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應當時多過問、多提醒”、紀律檢查機關“嚴把干部選拔任用‘黨風廉潔意見回復’關”等規定,把問題消滅在萌芽狀態,把隱患清除于未生之時。要消除監督盲區,推進巡視和派駐監督全覆蓋,使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負責人、關鍵崗位領導干部都能受到嚴格監督。
新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第一章總則的第一條明確提出,要“全面從嚴治黨”,必須“強化黨內監督”。第三條則進一步明確,“黨內監督沒有禁區、沒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監督。各級黨組織應當把信任激勵同嚴格監督結合起來,促使黨的領導干部做到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用權受監督、失責必追究。”
認真學習《監督條例》,可以深刻認識到:信任激勵與嚴格監督就關系而言,它們既對立又統一;就性質來說,它們不能相互代替;就作用來講,它們可以相互促進。從這個意義上講,《監督條例》既是強化黨內監督、嚴格黨的政治紀律的黨規;也是信任各級黨組織能夠從嚴管黨治黨,激勵各級領導干部和廣大黨員能夠全黨抓、抓全黨的行動指南。
對立統一的信任與監督
信任與監督,就關系而言,信任是激勵的推動力,監督是約束的控制力。信任不能代替監督,是對立統一規律的實際體現。信任與監督各自以不同的對立面而處于一個共同的矛盾體之中。對立統一規律是唯物辯證法的根本規律。事物的運動、變化和發展,源于事物內矛盾雙方的既統一、又斗爭。信任與監督,既是相互對立的矛盾,又共同存在于相同的統一體之中。它們既統一、又斗爭,推動著事物的運動、變化和發展。以汽車為例,每輛汽車都有動力系統和制動系統,這兩個系統須科學合理地匹配。3.0動力系統的汽車,如果配上4.0的制動系統,司機雖不愿意開(因為太費油),但是還可以開;可是3.0動力系統的汽車,如果配上1.0的制動系統,司機就很可能不敢開(因為不安全)。信任激勵是動力系統,嚴格監督是制動系統。沒有信任激勵,嚴格監督前提空置;沒有嚴格監督,信任激勵失去意義。汽車沒有了動力系統,制動系統就失去了存在意義;汽車沒有了制動系統,動力系統就成了馬路殺手。
信任不能代替監督
信任有激勵作用,監督有制約作用。錯把信任當監督,如同錯把油門當剎車,不是撞傷人,就是撞壞車;錯把監督當信任,如同錯把剎車當油門,車還沒起步,機器就已熄火。用信任代替監督,信任就會因失控而變成放任;用監督代替信任,監督就會熄滅應有的動力。
信任不能代替監督,沒有監督,信任會成放任。在大慶油田生活、學習、工作23年的蘇樹林,應該算是根紅苗正。他37歲就當上了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兼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黨委書記,大慶石油管理局黨委副書記。他41歲時,四川開縣發生了當時世界最嚴重的天然氣井噴事故,他于23小時就趕到了事故地,并親自帶領搶險隊員冒著生命危險,深入現場探險施救;44歲擔任遼寧省委常委、組織部長;51歲成為十八大后的福建省省長。然而,失去監督的蘇樹林卻經不起權力、金錢的誘惑,錯將信任當放任,成為本屆落馬的最年輕的中央委員。
相互促進的信任與監督
信任與監督,就作用而言,雖然不能相互代替,卻可以相互促進。信任于前,監督于后,信任就能有始有終,監督也能防微杜漸。以監督護信任,則信任存;以放任求信任,則信任亡。它們既相互制約,防止越界;又相互促進,取長補短。信任不能代替監督,但信任與監督的結合,卻能相互促進。這一點在《監督條例》中得到很好體現。
在建立健全*統一領導的黨內監督體系中,從黨委的全面監督,到紀委的專責監督,再到黨的工作部門的職能監督、黨的基層組織的日常監督和黨員民主監督,在這五位一體的監督體系中,首先體現的是對上述黨組織和黨員的信任,相信各級黨委能抓好管理中的監督,相信紀委能履行好監督專責,相信黨的工作部門能搞好職能監督,相信黨的基層組織能做好日常監督,相信廣大黨員能行使好民主監督的權利。
“黨的領導干部應當強化自我約束”,是信任激勵;“黨委(黨組)在黨內監督中負主體責任”,是信任,也是激勵;“書記是第一責任人”,是信任,更是激勵。
“黨內監督沒有禁區、沒有例外”,是嚴格監督;“信任不能代替監督”,是嚴格,也是監督;黨的各級組織和各級領導干部“做到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用權受監督、失責必追究”,是嚴格,更是監督。
中國共產黨之所以偉大,并非因為其始終正確,而是敢于直面問題,敢于改正錯誤,“具有自我修復的能力”。基于認真汲取歷史的經驗教訓,深刻正視當前的現實問題,我們明白,在一黨長期執政條件下,最大的挑戰,就是對“權力的有效監督”,“持續破解這一難題,黨才能永葆先進性和純潔性”。《監督條例》的制訂,就是立足于“解決黨自身存在的問題,根本要靠強化自我監督”。而把信任激勵與嚴格監督緊密結合,就能實現其相互促進。
實踐已經證明,有了信任,實施監督就會曉之以理,動之以情;接受監督就會發之于初心,思之于換位。實踐同樣還將證明,有了嚴格監督,給予信任激勵就有了基于制度的保證;接受信任激勵就有了來自堅強后盾的信心。全面從嚴治黨,必須強化黨內監督;強化黨內監督,也離不開信任的激勵。信任不能代替監督,嚴格監督也不能代替信任激勵。從制度反腐,到制度治黨,把信任激勵同嚴格監督有機地結合起來,才能實現全面從嚴治黨。
對干部需要信任,但信任不能代替監督。*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上指出,要選對用好干部,更要管好干部,強調的就是對干部的監督管理。
一個干部的成長,既需要信任,也離不開監督。黨組織充分信任,能使干部放開手腳,增強干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黨組織嚴格監督,能促其勤政廉政,不偏離正道、不走向歪道。權力與監督應該相伴相隨。黨員干部越是位高權重,越要受到嚴格管理和監督。如果因為信任,就對黨員干部疏于監督,甚至放手不管、放任自流,他們就有可能成為脫韁的野馬、越軌的火車,做出自毀前程、踐踏法紀的舉動。
年來,各級對干部監督力度不斷加大,監督機制日趨完善,效果也日益顯現。但要看到,監督“虛化”、流于形式的問題在個別單位仍不同程度存在。在監督環節上,重選拔任用,輕任后監督;在監督對象上,重一般干部,輕主要領導;在監督內容上,重日常事務,輕原則問題;在監督時段上,重“八小時以內”,輕“八小時以外”;在監督形式上,重事后查處,輕事前監督。組織管干部的功能發揮不好,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不敢管、不愿管,甚至哄著護著,就可能使小毛病演變成大問題。一些落馬領導干部反思“組織提醒得太少、處理得太晚”,雖有為己開脫之意,但也說明,組織信任有余而監督不足,后果十分嚴重。
不辜負信任,不排斥監督,是黨員干部應有的姿態。對那些自律不嚴、行為不端的領導干部,監督的必要性自不必說,即使對那些嚴于律己、品行端正的領導干部,監督也絕不多余。道德修養、黨性錘煉不可能一勞永逸,那種視監督為“找茬”“整人”的干部,總有一天會將組織的信任“揮霍一空”。只有把監督當警戒、作鏡子,處處對照、時時檢查,找出不足、改正缺點,才能贏得組織更大的信任,挑起更重的擔子。
“嚴是愛,松是害。”黨組織加強監督管理,是對黨員干部的真正關愛,是對黨的事業的高度負責。搞好監督,要進一步健全制度機制,切實發揮監督體系的功能作用;要堅持對上對下一個樣、此時彼時一個樣、大事小情一個樣;要克服好人主義,不怕丟選票、不怕得罪人,敢于堅持原則、敢于較真碰硬;要保持有規必依、執規必嚴、違規必究的高壓態勢,對違反紀律、不講規矩的人和事,該批評的批評、該制止的制止、該處理的處理,使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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