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南理工大學繼續教育學院位于廣州市天河區風景秀麗的華南理工大學北校區校園,是承擔華南理工大學成人高等教育、現代遠程教育、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非學歷繼續教育管理和教學工作的單位,下面是華南理工網絡學院官網址,歡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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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理工大學繼續教育學院學生收費及學費結算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學生收費管理,規范收費行為,根據《高等學校收費管理辦法》(教財[1996]101號)、《會計檔案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檔案局令第79號)、《華南理工大學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華南工財[2014]3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并結合學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學生為就讀學院網絡教育、成人教育、自學考試、以及學習時間在半年以上的非學歷培訓班學生。
第三條 學院在學校財務處統一領導下,開展收費管理工作。
第四條 學院各類學生所有收費項目必須按學校規定履行立項、審批或備案手續。未經批準的收費項目一律不得對外進行招生宣傳和收費。
第五條 學院各類學生的學費、住宿費、考試費收入必須全額納入學校財務統一管理和核算,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嚴禁校內、外辦學單位截留、挪用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
第六條 學院收費管理實行行政“一把手負責制”和學院相關部門、合作辦學單位責任追究制。
第二章 收費管理
第七條 學院各類學生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由學院向學校財務處申請,學校財務處向廣東省價格管理部門報批或備案。
第八條 學院教育收費實行亮證收費,獲批準的各類收費項目和標準必須向收費對象進行公示。
第九條 學籍管理實行繳費注冊制。校內、外辦學單位有責任督促學生,按照價格管理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及學院規定的繳費時間和方式繳納各項應繳費用。合作辦學單位學費如有減免,則應在辦學協議中明確減免額度,以及應收學費標準。
第十條 成人教育、網絡教育、自學考試春、秋兩季開學時間分別為3月和9月。學費、住宿費按學年度收取,不得跨學年預收。
第十一條 學費、住宿費繳納時間規定:
1.新生按入學通知要求時間繳納學費、住宿費。
2.成人教育老生學費繳納時間:每年1月5日至春季學期開始日。
3.網絡教育老生學費繳納時間:春季入學,每年1月5日至預約學習截止前1日;秋季入學,每年6月20日至預約學習截止前1日。
4.公開學院老生學費繳納時間:每年7月20日至秋季學期開始日;住宿費按有關通知規定繳納。
5.自學考試合作辦學單位老生學費繳納時間:春季入學,每年1月5日至4月30日;秋季入學,每年7月1日至10月30日。
6.未在規定時間繳納學費、住宿費的按“第四章”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學生因學籍變動涉及學費應收金額變動的,按以下規定辦理:
1.轉專業、轉教學點:學費按新專業、新教學點收費標準全額收取。
2.免修學分:
①新舊學號入學間隔時間≥5年:舊學號下所繳學費可按批準免修學分的已繳學費抵繳新學號下應繳學費;
②新舊學號入學間隔時間<5年:新舊學號專業相同,舊學號下所繳學費全額轉入新學號;
③新舊學號入學間隔時間<5年:新舊學號專業不同,且舊學號所獲學分<40學分,舊學號下所繳學費全額轉入新學號;
④新舊學號入學間隔時間<5年:新舊學號專業不同,且舊學號所獲學分≥40學分,處理辦法同①
第十三條 非學歷培訓班學生學費按培訓項目備案標準繳納。
第三章 退費管理
第十四條 學生因學籍變動涉及退費的,必須憑繳費收據辦理退費手續。
第十五條 成人教育、網絡教育、自學考試學生,申請退學(休學)者,需填寫“華南理工大學繼續教育學院學生退學(休學)申請表”,經教學點、教學管理部門、分管副院長、主管院長審批后方可辦理退費手續。退費金額依據國家和廣東省有關收費管理文件規定計算:
1.成人教育、網絡教育、自學考試春、秋兩季開學時間分別為3月和9月,老生全年在讀時間按10個月計算,在讀時間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退費金額按學生提交退學(休學)申請日期開始計算;
退費金額=(10-在讀N個月)*年度學費(或住宿費)/10;
2.已繳費注冊的成人教育新生,其退(休)學申請日期發生在廣東省教育考試院成高錄取發布日后3個月內的,可全額退還本學年所繳學費;退(休)學申請日期發生在錄取發布日后3個月后的,按“第1點”規定計算退費金額。
3.已繳費注冊的網絡教育新生,其退(休)學申請日期發生在學籍信息上報教育部網絡教育陽光招生服務臺最后截止日后15天內的,可全額退還本學年所繳學費;退(休)學申請日期發生在學籍信息上報教育部網絡教育陽光招生服務臺最后截止日后15天后的,按“第1點”規定計算退費金額。
4.已繳費注冊的公開學院新生,其退(休)學申請日期發生在學院集中報到注冊日后15天內的,可全額退還本學年所繳學費和住宿費;退(休)學申請日期發生在學院集中報到注冊日后15天后的,按“第1點”規定計算退費金額。
5.已繳費注冊的自學考試新生(含相溝通、二學歷),其退(休)學申請日期發生在本季度新生報考截止日后15天內的,可全額退還本學年所繳學費;退(休)學申請日期發生在本季度新生報考截止日后15天后的,按“第1點”規定計算退費金額。
6.響應國家號召應征入伍的全額退費;
7.因違法違紀被學院勒令退學的,所繳費用不予清退。
8.對不能按上述1-7點方式計算退費金額的,申請人應提交情況說明,經學院教學管理部門核實,分管副院長、主管院長審批后,財務室方可辦理退費手續。
9.因學生或教學點繳費錯誤而導致的退費,繳費者應提供情況說明,經財務室、資源建設中心核實,報主管院長審批后,財務室方可辦理退費手續。
第十六條 對于已交清當年學費,辦理休學的學生,經學生本人同意可不辦理退費手續,復學時由財務室將應退金額進行年度學費抵交處理,學生補交差額學費。
第十七條 休學期滿因不能復學而辦理退學的學生,按“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非學歷出國留學項目培訓學生退學,按《華南理工大學繼續教育學院出國留學項目學生退學退費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學生憑華南理工大學開具的“中央非稅收入統一票據”或“廣東省地方稅收通用發票”、身份證復印件、銀行卡復印件,按學院短信通知時間到財務室辦理退費手續。學生應退款在辦理退費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轉入學生銀行卡中(遇節假日順延)。
第二十條 除退(休)學外,學生因其他學籍異動原因涉及應收金額變動而需退費的,依據“第二章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四章 欠費處理
第二十一條 根據先繳費后注冊學籍管理規定,對不按時繳納學費,又無正當理由拖欠學費的學生,按以下規定處理:
1.不予辦理學籍注冊手續;
2.未注冊學生不能預約學習,不能參加考試,不能登錄成績;
3.超過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二十二條 因學生自身原因欠費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學生本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 由于合作辦學單位原因造成學生欠費,并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合作辦學單位承擔。對于截留、挪用學費的合作辦學單位,不予進行學費結算。
第五章 票據管理
第二十四條 學院各類學生繳費收據由學校財務處按繳費項目對學生個人一一開具“中央非稅收入統一票據”或“廣東增值稅普通發票”。
第二十五條 繳費收據開具時“繳款單位”默認為學生本人姓名,如需開具單位名稱的,繳費學生或教學點經辦人應按規定在繳費臺或業務臺及時提交“收據”抬頭修改信息。
“收據”抬頭開具單位名稱只限于學費、住宿費、培訓費繳費項目,其他繳費項目一律不開具單位名稱,開具格式為:學生姓名+單位名稱。
第二十六條 學費繳費收據按月按姓名一票制統一打印,下月初打印上月繳費票據。根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繳費收據一經開具,且收費憑證已移至憑證檔案室的,一律不允許重開(收費憑證在繳費的次月30日前移至憑證檔案室)。
第二十七條 繳費收據由學院財務室整理完畢后通知各教學點或班主任統一領取,不對學生個人發放。各教學點、班主任領取學費票據后應及時通知學生簽領,避免丟失。
第二十八條 繳費收據是學生繳款義務完成的重要證明,也是財務報賬的重要憑證,繳款人應妥善保管,如有遺失責任自負,學校一律不予補開。學生如確需繳費證明的,學校只能提供繳費收據記賬聯復印件并加蓋財務收費專用章以作證明,具體辦理流程如下:
(1)攜帶有效證件(身份證、學生證等),憑在讀期間學號,到財務處收費科查詢票據所在憑證號,填寫《會計檔案查閱申請表》;
(2)攜帶查詢申請表,到檔案館查詢憑證,找到本人學費收據后,復印該收據;
(3)憑收據復印件到收費科填寫《收據復印件蓋章承諾函》加蓋印章;
以上業務可代辦,受托人需攜帶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及委托說明。
第六章 學費結算管理
第二十九條 合作辦學學費(或培訓費)收入按雙方或三方協議規定進行結算劃撥。
第三十條 學費結算原則上應在合作辦學單位所有在讀學生交齊學費后方可進行。
第三十一條 退學學生所繳學費的結算,合作辦學協議有規定的按協議規定辦理,合作辦學協議未明確規定的按以下原則辦理:
1.學費結算前辦理取消學籍手續的學生所繳納的學費不與合作辦學單位進行學費結算。
2.學費結算后辦理取消學籍手續的學生其退費款由學院承擔,不再按學費結算比例扣減合作辦學單位結算款。
第三十二條 學費結算表由合作辦學單位按統一表格(見附件1、附件2、附件3)編制,并簽名、蓋章后與發票、協議復印件一起送達學院財務室辦理學費結算劃撥手續。
第三十三條 學費結算統計及劃撥時間規定:
各合作辦學單位學費結算金額按在讀學生學費實繳金額匯總計算。
1.成人教育:學費一年結算一次
學費結算統計時間段為上年5月1日至本年4月30日;劃撥時間5月1日?6月30日。
2.網絡教育:學費結算分春、秋兩次
春季,學費結算統計時間段為上年11月1日至當年4月30日;劃撥時間5月1日?6月30日。
秋季,學費結算統計時間段為當年5月1日至當年10月30日;劃撥時間11月1日?12月20日。
3.自學考試:學費結算分春、秋兩次春季,學費結算統計時間段為上年12月1日至當年4月30日;劃撥時間5月1日?6月30日。
秋季,學費結算統計時間段為當年5月1日至本年11月30日;劃撥時間12月1日?12月20日。
第三十四條 合作辦學單位應按學費結算規定,在當年度將學生所繳學費全部結算完畢。
第三十五條 學生繳納的網絡入學考試費、自考委考考試費、自考實踐考核考試費,全額撥付各合作辦學單位,用于考試組織工作的各項開支。
考試費繳納金額按“第三十三條”時間規定統計,劃撥手續參照“第三十二條”學費結算劃撥流程辦理(考試費劃撥表見附件4)。
考試費退費款由各合作辦學單位負責向學生支付。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華南理工大學繼續教育學院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11月1日起試行,與本辦法有抵觸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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