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管理規定(暫 行)
為規范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工作,切實維護高等教育公、公正,保證普通高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21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我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規定。
一、轉學條件
(一)普通高等學校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轉學。
1.學生確有專長,并有相關成果證明,轉學更能發揮其專長的;
2.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就讀學校所在地的二級甲等以上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學校繼續學習,但尚能在其他普通高等學校學習的;
3.因突發事件造成某種特殊困難,經在讀學校認定,不轉學則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
4.其他特殊困難確需轉學的,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二)轉學應遵循以下原則:
1. 轉學應在相同類型(本科院校、高職高專院校、獨立學院、民辦高等學校)、相同錄取批次的高校之間進行;
2.原則上在相同或相專業之間轉學,確因特殊原因需轉學且轉專業的,一般要求至少降一級;
3.轉學學生高考分數不得低于轉入高校當年相同或相專業最低錄取分數線;
4.因家庭發生變故或水土不服需跨省轉學的,原則上只能轉回生源地高校。同城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原則上不得以水土不服為由申請在同城高校間轉學;
5.通過普通“專升本”考試升入本科的,不得申請辦理轉學手續;錄取為五年制大專的學生,由職成教處、高教處聯合審核確認。
(三)有下列情況的學生,不得轉學:
1.入學未滿一學期、處于休學期間、保留入學資格期間、預科在讀期間和大學三年級及以上的;
2.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3.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4.未按錄取數據招生,在就讀學校無學籍的;
5.應予退學的;
6.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二、轉學程序和受理時間
(一)省內高校之間轉學,轉出、轉入學校雙方在《云南省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以下簡稱《轉學申請表》)簽署意見并蓋章,由轉出學校報省教育廳審核,省教育廳審核后,方能辦理相關轉學手續。
(二)跨省轉學,由轉出、轉入學校雙方在《轉學申請表》簽署意見并蓋章后,先報轉出學校所在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后報轉入學校所在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待以上審核全部通過后,方可辦理相關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三)省教育廳每年集中兩次辦理轉學確認工作,受理轉學材料時間為每年6月1日?6月30日、12月1日?12月31日。學校應按規定時間集中向省教育廳報送轉學材料,逾期報送材料的不予受理。轉學材料的報送及辦理工作一律由轉出或轉入學校學籍管理部門送省教育廳高教處辦理,不受理任何個人委托辦理的學生轉學材料。
(四)學校辦理轉學確認手續時須提交以下材料:《轉學申請表》一式4份(跨省轉學一式5份),轉入、轉出學校學籍管理部門負責人和校領導簽字并加蓋學校印章;學生當年招生錄取新生名冊復印件1份,加蓋學校招生部門印章;轉入高校相關專業錄檢表1份;學生已修課程成績單1份,加蓋學校教務部門印章;學生表現鑒定書1份,加蓋學校學生管理部門印章;符合轉學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
三、工作要求
各普通高等學校要嚴格按照本規定進行學生轉學工作,進一步明確學生轉學工作職責和審查流程,實行學校領導負責制、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學校主要領導要履行好第一責任人的職責,把進一步規范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工作作為規范辦學行為、維護教育公公正、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工作抓實抓好。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批準、誰負責”的原則,把工作職責落實到校領導、職能部門和相關責任人。
要實事求是、客觀真實地提供學生的轉學材料,嚴禁弄虛作假。對不符合有關政策規定的轉學申請,學校領導不得簽批。凡不按教育部和省教育廳相關規定審核把關,違規審批學生轉學或提供虛假材料的高校,省教育廳將停止辦理其轉學手續工作,并向全省通報。造成嚴重后果的,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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