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拆遷補償標準是多少?
(一)被拆遷房屋為住宅的,補償價格按拆遷地塊周邊地區的普通新商品房(不含電梯樓房、花園式樓房、別墅)的市場綜合價格確定。
(二)拆除住宅房的,補償面積按1:1.1的比例計算。
(三)拆除住宅房屋的技術層(含夾層、人字形或者斜面形閣樓),屬于原建筑物整體結構和布局或者經報建批準層高超過2.2米,底層高度不少于2.4米的,補償面積按1:1的比例計算;層高2.2米以下、1.5米(含1.5米)以上的,補償面積按50%折算;層高l.5米以下的,按照估價機構評估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予以貨幣補償。
(四)被拆遷房屋為商業(或者非住宅)的,補償金額按照商業(或非住宅)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增加20%確定。
(五)被拆遷房屋為準商業(或者準非住宅)的,補償金額按照商業(或非住宅)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確定。
(六)被拆遷房屋為事實經營性用房的,增加補償標準按照取得營業執照的時間計算,以本條第(一)項確定的被拆遷住宅房屋補償金額為基數,每年增加補償40%,累計增加補償最高一般不超過200%,且補償總額不得超過按照商業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 第十七條 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每方米每月不少于7元。
被拆遷房屋為被拆遷人自住,人均不足l0方米的,按人均10方米計算臨時安置補助費。
被拆遷房屋為出租房屋,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臨時安置補助費付給房屋承租人,被拆遷房屋的房租按原租金標準由房屋承租人付給被拆遷人。
第十八條 被拆遷房屋為商業(或非住宅)、準商業(或準非住宅)、事實經營性用房的,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營業地點的,拆遷人應當補償營業損失。
營業損失由拆遷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能確定的,從停產、停業之日起,按房屋拆遷公告發布前一年由稅務部門核定的稅后均利潤 或者由估價機構估價確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要求由估價機構估價的,由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選擇估價機構進行估價,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第十九條 被拆遷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或者營業損失,被拆遷人不支付周轉房租金。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被拆遷房屋的房租按原租金標準由拆遷人支付給被拆遷人,周轉房的租金由承租人按所在區域的租金標準付給拆遷人。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臨時安置期間的水電、電話、有線電視、寬帶互聯網、管道煤氣等費用由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交納。
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不得低于被拆遷房屋的標準。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認為低于被拆遷房屋標準的,有權選擇領取臨時安置補助費、營業損失。
第二十條 采取一步到位安置或者原址產權調換的補償安置方式的,應當給予住宅房屋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3個月、非住宅房屋(或者應當按照經營性用房增加補償的住宅房屋)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6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二十一條 住宅的搬遷補助費標準為每次500元,爐灶費500元。家庭人口超過3人的,每增加1人增加搬遷補助費100元。 商業用房的搬遷補助費,按商品進貨總價的1%計算,但一次搬遷補助費最高不超過8000元。
搬遷時,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放假3天。
無正當理由拒絕拆遷安置而被強制拆遷的,取消搬遷補助費、爐灶費和假期。
第二十二條 搬遷后的水電建設增容費由拆遷人承擔,因分戶而超過房屋套數的水電建設增容費由被拆遷人自付。電話、有線電視、寬帶互聯網、管道煤氣、空調等由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辦理遷移手續,有關費用憑票由拆遷人支付。
第二十三條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營業地點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不低于50%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或者營業損失;對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付給不低于50%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或者營業損失。
第二十四條 以產權調換形式補償的房屋,新房屋所有權證由拆遷人代辦,被拆遷人應當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與被拆遷房屋等值(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為準)部分的稅、費由拆遷人承擔,超出部分的稅、費由被拆遷人承擔。
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以被拆遷房屋的價值為依據,計算并承擔被拆遷人另行購房所需稅、費。
第二十五條 拆遷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需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視下列情況確定房屋的補償安置標準,但裁決確定的標準并不是對本辦法第十六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實質性修改。
(一)因拆遷人不能接受或部分不接受本辦法第十六條至二十四條規定的補償安置標準致使不能協商達成協議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拆遷人不能接受的補償安置標準的部分,在本辦法第十六條至二十四條相關規定的標準基礎上上浮不超過20%裁決確定補償安置標準。
(二)因被拆遷人不能接受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協商補償標準致使不能協商達成協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按第十六條的標準進行調解后,雙方仍不能達成協議的,裁決確定的房屋補償標準,以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為依據:被拆遷房屋為住宅的,補償金額按照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增加20%確定;被拆遷房屋為準商業(或準非住宅)用房的,補償金額按商業(或非住宅)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90%確定;被拆遷房屋為事實經營性用房的,增加補償標準按照取得營業執照的時間計算,以被拆遷住宅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增加20%為基數,每年增加補償30%,但累計增加補償最高不超過150%,且補償金額不超過按商業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90%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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