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優撫撫恤補助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廣東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財政部民政部關于印發〈優撫對象撫恤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2〕221號)、《財政部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3〕6號)、民政部、財政部《關于給部分烈士子女發放定期生活補助的通知》(民發〔2012〕27號)、《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和《廣東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府〔2013〕12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優撫撫恤補助專項資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安排用于民政部門服務管理的優撫對象等人員生活補助和基本醫療保障等待遇,以及優撫醫療(優撫對象集中供養)機構醫療補助等相關支出的專項補助資金。其中,省級優撫撫恤補助資金包括原省級提高重點優撫對象標準和解決軍隊退役人員生活待遇補助、農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產生活補助、城鎮二等(現為5-6級)傷殘士兵醫療補助三項資金。
第三條優撫撫恤補助專項資金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其中,醫療補助資金除各級財政預算(包括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外,可吸收社會捐贈等多種渠道籌集醫療補助資金。中央和省級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適當提高撫恤補助標準和優撫對象醫療補助標準和保障水,各市、縣應當結合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水、財政承受能力,合理確定本地區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和各類優撫對象醫療補助標準和保障水,并按規定予以補助。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四條省財政廳負責優撫撫恤補助專項資金管理的牽頭組織和協調工作,組織省級優撫撫恤補助資金預算編制及執行,審核優撫撫恤補助資金使用安排計劃或方案、辦理資金撥付,組織實施優撫撫恤補助資金財政監督檢查和總體績效評價等。各市、縣財政部門應按照分級負擔、分級管理的原則,組織本級優撫撫恤補助資金預算編制及執行,負責配合當地民政部門組織項目審核及申報工作,加強優撫撫恤補助資金預算執行管理,按規定審核、下達和辦理資金撥付,對項目資金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省民政廳負責優撫撫恤補助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工作,提出年度省級優撫撫恤資金使用安排計劃或方案,負責信息公開,按規定開展優撫撫恤補助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配合省財政廳開展其他形式的評價工作。各市、縣民政部門要負責組織當地項目審核及申報工作,對本行政區域優撫撫恤補助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績效評價,并按規定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撫恤補助專項資金堅持?顚S谩⒖茖W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標準和程序使用,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范、高效。
第七條省、市、縣各級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優撫對象數據動態管理機制,將本地區優撫對象的各項數據信息全面、準確、及時地錄入優撫信息管理系統,新增人員、自然減員以及優撫對象本身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在優撫對象數據庫中進行更新。市、縣民政部門每年應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優撫對象人員情況進行審核,并逐級匯總上報。
第八條縣(市、區)、鄉鎮(街道)兩級民政部門應于每年11月對撫恤補助對象(包括新增對象和自然減員對象)進行年度審核登記,并及時對數據庫的信息資料進行更新。年度審核由縣(市、區)民政部門對撫恤補助對象本人及有關證件和檔案分批集中審驗,做好年審記錄,并將撫恤補助對象照片、身份證等有關資料存入數據庫。對行動不便不能前來參加年審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為年審(被委托人還需攜帶本人身份證、委托書)。對委托他人代為年審的撫恤補助對象,要派人上門入戶調查核實,并簽署意見。
第三章 資金使用及分配管理
第九條中央和地方各級優撫撫恤補助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民政部門服務管理的優撫對象等人員生活補助和基本醫療保障等待遇,以及優撫醫療(優撫對象集中供養)機構醫療補助等相關支出。具體使用范圍如下:
(一)優撫對象等人員生活補助資金使用范圍包括: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傷殘人員(含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的殘疾撫恤金,烈士褒揚金,“三屬”(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和病故軍人遺屬)的一次性撫恤金和定期撫恤金,紅軍失散人員、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參戰退役人員、部分原8023部隊及其他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直接參加鈾礦開采軍隊退役人員、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國前錯殺后被反人員的子女)的定期定量生活補助資金,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補助資金,“五老”人員(含老黨員、老交通員、老堡壘戶、老游擊隊員、老蘇區干部)生活補助,以及按規定向優撫對象發放的一次性生活補貼資金等。
(二)優撫對象等人員基本醫療保障待遇等醫療補助資金使用范圍包括: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享受國家撫恤補助和醫療保障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和部分參戰退役人員、8023部隊退役人員等的醫療補助,以及對優撫醫療(優撫對象集中供養)機構優撫醫療救助等支出,具體如下:
1.繳費補助:對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給予補助。
2.醫療費用補助:對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在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范圍內的、起付標準以下、最高支付限額以上,以及個人共付的醫療費用給予適當補助;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城鄉基本醫療保障制度,按規定報銷醫療費后個人自付醫療費較重的優撫對象給予適當補助;對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城鄉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個人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優撫對象給予適當補助;對所在單位無力支付或者無工作單位的七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給予補助;以及涉密及敏感性優撫對象醫療補貼支出。
3.優撫醫療(優撫對象集中供養)機構醫療救助,包括優撫對象送醫送藥、優撫醫療救助設施購置及殘疾軍人假肢器具購置等支出。
4.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的其他醫療費用補助。
(三)經省委、省政府批準的其他優撫撫恤補助項目。
第十條 撫恤補助專項資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其中,用于優撫對象等人員生活補助和基本醫療保障等待遇的醫療補助資金,省及市、縣應根據各地優撫對象人數和規定的補助標準,測算下達撫恤補助資金,省財政將重點對經濟欠發達地區和優撫對象人數較多的地區適當傾斜。用于優撫醫療(優撫對象集中供養)機構醫療補助資金,省及市、縣應根據各優撫醫療(優撫對象集中供養)機構優承擔的優撫對象救助量及優撫醫療救助設施、殘疾軍人假肢器具實際需要等因素安排優撫醫療補助資金。
第十一條因優撫對象當年自然減員形成的撫恤補助結余資金,各級財政應當繼續用于解決優撫對象生活、醫療等困難和優撫對象的臨時性救助,或按照結余結轉的有關規定收回預算資金。
第十二條中央優撫撫恤資金下達后,省級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呈批和轉撥手續。
省民政廳每年初提出省級優撫撫恤補助專項資金年度使用總體計劃(方案)、績效目標和使用要求,送省財政廳審核,省財政廳按規定程序報請省領導審批。省級年度總體計劃獲得批準后,省民政廳會同省財政廳按本辦法提出省級優撫撫恤補助專項資金明細分配方案,公示無異議后,按規定程序報省領導審批。
市、縣民政、財政部門應按規定及時辦理本級優撫撫恤資金報批手續。
第十三條撫恤補助專項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專項核算,堅持?顚S谩⒖茖W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范、高效。要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標準和程序使用,不得將優撫撫恤補助專項資金用于工作經費支出和未經批準用于優撫撫恤無關的支出。任何組織、機構、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調、擠占、挪用、騙取優撫撫恤補助資金。
第四章資金撥付管理
第十四條省財政廳根據省領導批準同意的年度優撫撫恤補助專項資金使用分配計劃及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規定,及時辦理中央和省級資金預算下達和撥付手續。市、縣應當及時將中央和省級財政優撫撫恤補助資金撥付到位,確保優撫對象撫恤補助資金及時足額發放。
(一)用款單位屬于省級單位的,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由省財政廳將款項撥付至用款單位賬戶。
(二)用款單位屬于市縣單位的,由省財政廳向市縣財政部門撥付預算資金。市縣財政部門應按規定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資金及時撥付至收款人或用款單位。項目資金屬于政府采購的,按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三)用款單位不屬于財政預算單位的,由財政按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規定直接將款項撥付至收款人或用款單位。
市、縣財政部門應按規定及時撥付本級優撫撫恤專項資金。
第十五條優撫撫恤補助專項資金發放給個人的,市、縣應當按照“民政部門核定對象、標準,財政部門核撥資金,金融機構代發到人”的規程,全面推行優撫撫恤補助資金社會化發放,通過“一卡通”直接發放給優撫對象,減少中間環節,確保資金發放安全、及時、方便、快捷。市、縣可按季或按月發放,其中,按月發放的于每月15日前發放,按季發放的于每季第一個月的15日前發放。同時,充分利用信息管理系統,建立健全優撫補助資金社會化發放體系,形成民政、財政及金融機構之間的聯通聯動機制,對資金發放實現全程監管。
第十六條優撫醫療補助資金用于繳費補助的,由統籌地區財政部門根據參保人數和補助標準,直接核撥至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并納入該財政專戶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專賬中核算;用于補助其他事項的醫療補助資金應按各級民政部門提供的用款計劃審核撥付。
第十七條用款單位應加強對優撫撫恤補助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應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各項支出必須嚴格控制在批準的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內,并嚴格執行財政資金使用票據銷賬制度,控制現金支出、嚴禁使用白條單入賬。補助資金因故出現調整或無法實施的,應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調整;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資金用途。
第五章信息公開
第十八條中央和省級優撫撫恤補助專項資金按照《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信息公開辦法》規定,除涉及保密等要求不予公開外,優撫撫恤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分配程序和方式、分配結果、績效評價、監督檢查、審計結果、接受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在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臺及省業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門戶網站上公開。市、縣優撫撫恤補助資金信息公開參照中央和省的規定在本級專項資金管理臺、部門門戶網站或當地規定的其他媒介臺公開。
第六章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十九條各級財政部門、民政部門要建立健全優撫撫恤補助專項資金使用監督檢查制度。省民政廳、省財政廳按規定對優撫撫恤補助專項資金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和處理。優撫撫恤補助資金使用單位應接受各級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建立優撫撫恤補助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制度,省民政廳負責對優撫撫恤補助資金進行項目績效自評,縣、市民政部門、財政部門必須對資金用款單位報送的績效自評報告進行認真核實,逐級匯總,并于次年2月底前,將項目績效報告報送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民政廳按規定進行項目使用績效自評;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省監察廳、原省人事廳《關于印發〈廣東省財政支出績效評價試行方案〉的通知》(粵財評〔2004〕1號)等規定,組織重點績效評價。
第二十一條實行優撫撫恤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責任追究機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騙取、套取或截留、擠占、挪用優撫撫恤補助資金。對優撫撫恤補助專項資金使用管理過程中的違法違紀行為,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停止項目申報單位申報優撫撫恤補助資金資格。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各級財政部門、民政部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并報省財政廳、省民政廳備案。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民政廳負責解釋,并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稄V東省省財政優撫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粵財社〔2008〕38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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