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天津產假多少天,最新天津產假天數國家規定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職業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那么2019年天津產假國家規定多少天呢?天津最新產假相關政策是如何規定的?本文現代知識網小編整理了關于天津產假相關知識。
產假98天分為產前產后,預產期前可休15天
《通知》依據國家及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明確本市女職工正常生育產假為98天,分為產前假、產后假兩部分,其中預產期前可以休假15天。
如果女職工在預產期前生育,造成產前休假不滿15天,未休滿的部分應與生育后產假合并使用;如果在預產期后生育,造成產前休假超過15天,超出部分按照病假處理。
舉例:如一位女職工妊娠,預產期為9月15日,則從9月1日起可以休產假,女職工實際在9月10日提前生產,則產前假中剩余的5天應與產后假合并使用;如果女職工在9月20日生產,則9月16日至20日按病假處理,以保障女職工產后假休滿83天。
難產多休15天
《通知》對增加產假的情形做了統一規定,如生育時遇有難產,應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此外,按照《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增加產假30天;不能增加產假的,給予一個月基本工資或者實得工資的獎勵。
終止妊娠休假規定出細則
懷孕的女職工如果終止妊娠(含人工終止),其所在單位應根據醫務部門證明,對妊娠不滿12周的,給予產假15天;對妊娠滿12周至不滿16周的,給予產假30天;對妊娠滿16周至不滿28周的,給予產假42天;對妊娠滿28周以上的,給予產假98天。
工資待遇明確規定:
對于產假期間工資待遇問題,《通知》明確,符合計劃生育規定懷孕的女職工,生育或終止妊娠(含人工終止),已參加生育保險的,產假期間按有關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同時,用人單位要按規定計算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如果高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生育津貼,應在規定或約定的日期將超出部分發放給女職工。對于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應按日計算、按月發放產假期間工資。
產假期間工資,按女職工休產假前12個月的月均工資,除以30.4后乘以享受產假天數確定。如果女職工在本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時間尚不滿12個月,則按在本用人單位實際工作月份計算。
提醒:懷孕7個月以上不得延長勞動時間和安排夜班
市人力社保局提醒廣大用人單位,可以與女職工通過等協商的方式,在勞動合同、集體合同中約定產假期間相關待遇發放的銜接辦法,但不得低于法定標準。此外,按照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天津人生孩子都有哪些假?
根據2016年1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天津的產假發生了改變,具體如下:
省份 | 婚假 | 晚婚假 | 產假 | 陪產假(護理假) |
天津 | 3天 | 原7天取消 | 128天 | 7天 |
上表中的128天產假是包括了國家規定的98天,天津地方增加30天,即:天津產假128天=國家規定的98天+地方增加30天。
此外,《天津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增設了女職工哺乳假制度:
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同意,可以休不超過六個月的哺乳假。
哺乳假期間的工資,雙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計發;無約定的,按照本人基本工資的百分之八十計發。
女職工休哺乳假,不影響本人的晉級、工資調整和工齡連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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