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廣東省員工都對產假病假事假有一定的關注,今天小編帶大家一起來了解2017廣東省員工產假病假事假法律規定,歡迎閱讀參考。
一、產假
1、98天(基本假)+30天(難產)+80天(獎勵假,二孩以內)
(1)基本產假9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時遇有難產的(如剖腹產、Ⅲ度會陰破裂者),可增加產假30天;
(3)懷孕未滿四個月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
(4)懷孕四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5)懷孕七個月的,給予75天產假;
(6)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獎勵假。
2、相關法律法規: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1-1施行)
第三十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獎勵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產假。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辦法》(2017-2-1施行)
第十一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時遇有難產的,增加30天產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產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獎勵假。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終止妊娠的,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享受15天至30天產假;懷孕4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享受42天產假;懷孕滿7個月終止妊娠的,享受75天產假。
二、生育津貼(廣東):以職工原工資為標準,補高不扣低相關法律法規:
《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2015-1-1施行)
第十六條 職工享受生育津貼的假期天數,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順產的,98天;難產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15天;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42天。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取出宮內節育器的,1天;放置宮內節育器的,2天;施行輸卵管結扎的,21天;施行輸精管結扎的,7天;施行輸卵管或者輸精管復通手術的,14天。同時施行兩種節育手術的,合并計算假期。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假期期間,包括職工依照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享受獎勵增加的產假或者看護假期間,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發放工資,職工不享受生育津貼。
統籌地區規定增加生育津貼計發項目及期限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職工按照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其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原工資標準逐月墊付,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撥付給用人單位。有條件的統籌地區可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金融機構將生育津貼直接發放給職工。
職工已享受生育津貼的,視同用人單位已經支付相應數額的工資。生育津貼高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將生育津貼余額支付給職工;生育津貼低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職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貼,按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本條所稱職工原工資標準,是指職工依法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前12個月的月均工資。職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參加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其實際參加工作的月份數計算。
《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辦法》(2017-2-1施行)
第十三條 女職工按照規定休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假的,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或者欠繳生育保險費,造成女職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本省及所在統籌地區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標準向女職工支付費用;其中生育津貼低于女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還應補足差額部分。
前款所稱女職工原工資標準,是指女職工依法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假前12個月的月均工資。前12個月的月均工資按照女職工應得的全部勞動報酬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前12個月的月均工資低于女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按照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計算。女職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單位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照其實際參加工作的月份數計算。
三、事假(廣東):員工因個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請假的可以請事假,事假為無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時為計算單位。
相關法律法規: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2016-9-29施行)
第二十五條勞動者因事假未提供勞動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工資。
《關于職工全年月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個月=21.75天
四、病假(廣東):病假期間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相關法律法規: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五十九條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2016-9-29施行)
第二十四條 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病傷假期工資。
用人單位支付的病傷假期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五、婚假(廣東):3天(晚婚假已取消)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另給予路程假。
(3)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相關法律法規:
《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
第三條職工本人結婚,可享受婚假3天。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2016-9-29施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計劃生育假等假期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其正常勞動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六、喪假(廣東):3天
相關法律法規:
《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
第四條 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給予3天以內的喪假。職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經單、位領導批準,可給予3天以內喪假。需要到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給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費由職工自理。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2016-9-29施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計劃生育假等假期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其正常勞動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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