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2018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4類補償費用
房屋拆遷補償一般分為4類: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這里的房屋補償,是指對被征收的國有土地上建筑物價值進行的補償,按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的市場價格,并請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這里的市場價格,地級市政府部門都會依據每年住宅房屋市場價格規律,制定出相應房屋市場價格表供當地被拆遷的居民進行參考。
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該費用針對非住宅類房屋運營性房屋進行補償,因為屬個案,補償標準不能統一,一般是有征收當事人進行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4.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標準
(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宜昌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湖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建設,是指城市規劃區內生產設施建設、生活設施建設和為生產生活服務的配套設施建設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和個人。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對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持有合法產權證照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和對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有合法使用權的使用人。
本辦法所稱拆遷單位,是指取得《城市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專業性拆遷企業。
第四條 全市城市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舊區改造。
拆遷人必須依照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
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的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五條 本市及各縣、市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未設房產管理部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城市房屋拆遷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
(二)參與制定本行政區域城市拆遷管理措施;
(三)審核城市房屋拆遷安置計劃和實施方案,核發《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證》,發布《房屋拆遷通告》,召開動遷會議;
(四)審查確認拆遷人、被委托人資質,培訓拆遷工作人員,核發《城市房屋拆遷資格證書》和拆遷工作人員證件;
(五)檢查、監督房屋拆遷活動,裁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糾紛;
(六)依法對違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法規、規章的單位和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七)對無正當理由拒絕拆遷的,執行行政強制拆遷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六條 規劃、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物價、供電、供水、供氣、郵電等部門和單位,應當依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實施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七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城市規劃區內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必須持計劃、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向房屋拆遷地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在取得《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正式拆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拆遷,也不得超越批準的拆遷范圍和期限拆遷。
第八條 城市重點工程建設區域和實行綜合開發的區域,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拆遷單位統一拆遷,拆遷量小的可限期由拆遷人自行拆遷或者委托拆遷。
統一拆遷由拆遷單位依照當地人民政府的決定,對拆遷范圍內的房屋實行統一拆除,對被拆遷人實行統一補償和安置。
拆遷人自行拆遷的,拆遷工作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業務素質,并取得《拆遷工作證》。
拆遷人委托拆遷的,被委托人必須是取得《城市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專業性拆遷單位。拆遷人與被委托人應當簽訂書面協議,并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九條 《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證》一經發放,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搬遷期限等以《房屋拆遷通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并組織召開動遷會議,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在批準拆遷的同時,應當將批準拆遷的決定及其他有關事項書面通知房屋拆遷地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拆遷范圍內的以下事項:
(一)房屋的買賣、租賃、抵押、調換、贈與等產權變更手續和使用權變更手續;
(二)居民入戶和分戶手續;
(三)營業執照。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符合戶籍管理規定的,允許在拆遷范圍內入戶:
(一)拆遷范圍內有常住戶口的婦女所生嬰兒;
(二)國家分配的大、中專畢業生;
(三)復員、轉業、退伍軍人;
(四)原戶口為拆遷范圍內的刑滿釋放人員或解除勞動教養的人員;
(五)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的;
(六)其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入戶的。
本條規定暫停辦理有關手續的期限為《房屋拆遷通告》規定的期限。拆遷人申請延長拆遷期限的,應在期滿前30日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同意延長期限的,應當在答復拆遷人的同時通知有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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