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加班和假期工資基數的計算是大家非常關心的話題。加班工資怎么計算呢?
一、加班費的計算方法
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
(一)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加班費的計算基數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工資,且該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項目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加班費,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如果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凡是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于實際工資,但一般認為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當然,不論是按照那種方式確定工資數額,都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具體計算方法為:將勞動者本人的工資折算為小時工資,即加班費=〔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加班小時數×加班費計提比例(150%、200%、300%),如果用人單位規定的加班工資低于該標準,則應按前述方式計算得出的數額支付加班費。
二、勞動者追討加班費的仲裁時效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第四款規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定,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后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對于2008年5月1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實施前已經解除或終止的勞動關系,勞動者追討加班費的仲裁時效適用60日的規定,若勞動者在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60日后才申請勞動仲裁,則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的請求將得不到支持。對于該60日橫跨新法實施前后期限的情形,仍適用60日的仲裁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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