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對于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約定不明確的規定了解嗎?下面是高考知識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約定不明確的相關規定,歡迎閱讀并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本條是關于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的情況的規定。
(一)勞動報酬的約定不明
有些用人單位,為了在招到自己需要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將工資定得很高,等勞動者進入工作崗位后才發現,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不是標準工資,而是總的收入,包含了加班費、獎金等。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應該是標準工資,指正常工作時間內的正常勞動應得的報酬,是個定數,而不包括加班工資、效益工資和獎金等內容。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的勞動報酬一定要明確、詳細。明確約定勞動報酬要求雙方應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勞動報酬的種類、金額、支付方式、支付時間以及拖欠勞動報酬的法律后果等相關內容。
勞動合同的中的勞動條件條款要求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安全、衛生法規的標準為勞動者提供必要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從而使勞動者能夠順利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勞動條件是勞動者順利履行勞動合同的重要條件,也是用人單位的重要義務,必須約定的具體實在,否則難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拓展閱讀
對勞動報酬約定不明如何計算
在實踐中,有很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建立了勞動關系,但并未訂立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的具體事項,包括勞動報酬的金額、支付方式、支付時間等,僅僅作了口頭約定,或者約定的不明確,一旦發生爭議,往往無據可查,無法確定。針對這種情況,本條作了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中應當具備“勞動報酬”的條款。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中記載著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以及勞動報酬等重要事項,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履行勞動合同的依據,也是發生勞動爭議時的有力證據。其中的勞動報酬,作為勞動合同的核心內容,是滿足勞動者及其家庭成員物質文化生活需要的主要來源,也是勞動者付出勞動后應該得到的回報。
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應當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作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實行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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