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以為結婚后買的房子都是夫妻共有的,但婚后買房一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答案是不一定的,以下是高考知識網小編搜集并整理的夫妻共同財產有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1、婚后買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
(1)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一方的名字,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雙方結婚時由一方父母支付首期款購置的房產,婚后夫妻共同交付的供房款以及為房屋裝修所支付的相關費用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對這些費用進行分割,至于一方父母的出資部分則要依據當時的具體約定來處理。
(3)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院對婚后買房糾紛的判決原則
法院對于婚后買房的財產糾紛,如果夫妻雙方有約定,以約定結果為準,并鼓勵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就要根據產權登記情況、出資情況、貸款情況等因素來分析財產歸屬。
案例再現
男方李某與女方黃某2013年7月1日登記結婚,1月,李某用自己婚前的存款買了套商品房,登記在自己名下。12月李某與黃某發生婚變,黃某到法院起訴離婚,并要求分割該房產。
學者討論
對于本案中登記在李某名下的商品房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學者們有兩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該套房屋雖然是用李某個人婚前的存款購買,但購房是在李某與黃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李某個人婚前財產已經與婚后夫妻共同財產發生了混同,該房屋應屬夫妻共同財產,黃某有權進行分割。
第二種觀點認為,李某婚前的個人存款屬婚前個人財產,李某用該存款購房只是個人財產的形式發生了改變,不會改變個人財產的根本性質,故該房屋仍應屬李某個人財產。
律師評析
首先,《婚姻法》第18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即李某婚前個人存款應屬其個人財產。《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9條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故李某婚前個人存款不因李某與黃某登記結婚而發生改變,仍屬李某的個人財產。
其次,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1條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解釋三》第5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本案中李某用個人財產所購房屋不論是投資還是居住,該房屋本身只是一種財產形式的變化,并不能作為一種收益,不會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說有收益只能是房屋賣出后的增值部分,如果李某與黃某在離婚時該房屋已賣出,則黃某可以就該房屋的增值部分主張權利,在房屋未賣出前,該房屋所有權應屬李某所有。
第三,本案中,李某用婚前個人存款購房,只是個人財產的形式發生了變化,且不存在個人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的混同。《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9條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綜上,本案中李某用婚前個人存款所購房屋應屬李某個人財產,黃某無權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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