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寧夏棚戶區改造最新政策及賠償標準新規
按照現行政策并結合《意見》的規定,各類棚戶區改造可享受的稅費優惠政策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稅收優惠政策。主要包括: 1、建設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2、免征涉及的印花稅、土地增值稅; 3、免征或減半征收契稅、個人所得稅。 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建設和通過收購籌集安置房源的,執行經濟適用住房的稅收優惠政策。 4、電力、通訊、市政公用事業等企業對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給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區有線電視和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排水、通訊、道路等市政公用設施,由各相關單位出資配套建設,并適當減免入網、管網增容等經營性收費。
第二,棚戶區改造項目免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5、免收的全國性行政事業性收費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白蟻防治費等項目; 6、免收的全國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費、地方教育附加、城鎮公用事業附加等項目。
第三,企業參與政府統一組織的工礦(含中央下放煤礦)棚戶區改造、林區棚戶區改造、墾區危房改造的,對企業用于符合規定條件的支出,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現行政策規定國有工礦企業、國有林區企業和國有墾區企業用于政府統一組織的棚戶區改造支出,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這一規定調動了企業參與棚戶區改造的積極性,起到了良好效果。
為進一步調動企業積極性,新的政策中將允許棚戶區改造補助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范圍,取消了僅可為國有企業的限制。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棚戶區改造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0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國發〔2013〕25號)有關要求,現將棚戶區改造相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改造安置住房經營管理單位、開發商與改造安置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購買安置住房的個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房屋征收(拆遷)補償協議或棚戶區改造合同(協議),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
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三、對經營管理單位回購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繼續作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稅。
四、個人首次購買90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稅率計征契稅;購買超過90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標準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稅率減半計征契稅。
五、個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貨幣補償并用于購買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進行房屋產權調換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關規定減免契稅。個人取得的拆遷補償款按有關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六、本通知所稱棚戶區是指簡易結構房屋較多、建筑密度較大、房屋使用年限較長、使用功能不全、基礎設施簡陋的區域,具體包括城市棚戶區、國有工礦(含煤礦)棚戶區、國有林區棚戶區和國有林場危舊房、國有墾區危房。棚戶區改造是指列入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棚戶區改造規劃或年度改造計劃的改造項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關部門和單位與棚戶區被征收人簽訂的房屋征收(拆遷)補償協議或棚戶區改造合同(協議)中明確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過改建、擴建、翻建等方式實施改造的住房。
七、本通知自2013年7月4日起執行!敦斦繃叶悇湛偩株P于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項目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2號)同時廢止。2013年7月4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稅款,按有關規定予以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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