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將流動人口居住管理、權益保障和公共服務等納入居住登記制度,完善和擴大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推進流動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二十四條 流動人口持居住證或者居住登記憑證,在居住地依法享有下列權益和公共服務:
(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的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就業失業登記、就業信息查詢等服務;
(二)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
(三)國家規定的傳染病防治、兒童計劃免疫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四)國家規定的對育齡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基本項目技術服務;
(五)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
(六)按照規定參加居住地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定或者考試、職業(執業)資格考試、職業(執業)資格登記;
(七)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保障政策;
(八)居住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給予的表彰和獎勵;
(九)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公共服務。
第二十五條 流動人口持居住證或者居住登記憑證,在居住地享有下列便利:
(一)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登記手續;
(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
(三)按照有關規定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四)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便利。
第二十六條 流動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其適齡子女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應當與常住戶口學生同等對待。
第二十七條 流動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常住戶口。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護工作。
第二十九條 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流出人員的教育、培訓,保護留守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公共服務機構和商業服務組織應當為居住證的使用提供便利。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一條 建立全省統一的流動人口綜合信息服務管理臺,實現居住登記、計劃生育、勞動保障等信息資源的整合與共享。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流動人口信息應當包括流動人口的姓名、性別、民族、公民身份號碼、常住戶口所在地和現居住地址、服務處所、政治面貌、婚姻狀況、計劃生育、勞動就業、受教育狀況、社會保障等內容。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房產管理、衛生計生等部門和機構管理的流動人口信息,應當統一匯入流動人口綜合信息服務管理臺,實現信息共享。
第三十二條 流動人口在申報居住登記時,應當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
流動人口發現居住證記載的信息錯誤或者居住信息變動的,應當申請更正或者變更。
第三十三條 公安機關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公共服務機構、商業服務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流動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查詢、使用流動人口信息。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流動人口未申報居住登記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記、報告流動人口居住或者終止居住情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用人單位未組織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或者與流動人口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后未報告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物業服務企業未報告承租房屋流動人口基本情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從事房屋租賃的中介機構和從事職業介紹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報告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動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動人口基本情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大型集貿市場、商品集散地管理機構未報告流動人口基本情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公安機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侵犯流動人口合法權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居住證,是指流動人口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合法居住的證明和享受權益保障、公共服務的有效證件。
居住證式樣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統一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有效身份證件,是指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臨時居民身份證等。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6月5日發布的《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5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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