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條例》全文如下: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的規定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和士官。
第三條 國家建立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共同負擔。
第四條 全社會應當尊重、優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義務,在招收錄用工作人員或者聘用職工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收錄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五條 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條 退役士兵應當遵守有關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規,服從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條 對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
第八條 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應當制定全國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計劃。
第九條 退役士兵所在部隊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將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條 退役士兵安置地為退役士兵入伍時的戶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時是普通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現役后不復學的,其安置地為入學前的戶口所在地。
第十一條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服現役期間父母戶口所在地變更的,可以在父母現戶口所在地安置;(二)符合軍隊有關現役士兵結婚規定且結婚滿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戶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特殊情況,由部隊師(旅)級單位出具證明,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準易地安置的。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與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條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本人申請,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則確定其安置地:(一)因戰致殘的;(二)服現役期間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三)是烈士子女的;(四)父母雙亡的。
第十三條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應當自被批準退出現役之日起30日內,持退出現役證件、介紹信到安置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持接收安置通知書、退出現役證件和介紹信到規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退休、供養的退役士兵應當到規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第十四條 退役士兵所在部隊應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在士兵退役時將其檔案及時移交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于退役士兵報到時為其開具落戶介紹信。公安機關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具的落戶介紹信,為退役士兵辦理戶口登記。
第十五條 自主就業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檔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檔案管理有關規定辦理。退休、供養的退役士兵的檔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移交服務管理單位。
第十六條 退役士兵發生與服役有關的問題,由其原部隊負責處理;發生與安置有關的問題,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負責處理。
第十七條 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不按照規定時間報到超過30天的,視為放棄安置待遇。
第三章 安 置
【第一節 自主就業】
第十八條 義務兵和服現役不滿12年的士官退出現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業。
第十九條 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由部隊發給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給予經濟補助,經濟補助標準及發放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經濟補助按照國家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退役士兵自主就業的指導和服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組織職業介紹、就業推薦、專場招聘會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業。
第二十條 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發展水、全國職工年均工資收入和軍人職業特殊性等因素確定退役金標準,并適時調整。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軍隊有關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確定和調整退役金標準的具體工作。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根據服現役年限領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現役年限不滿6個月的按照6個月計算,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按照1年計算。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隊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退役金:(一)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獲一等功的,增發15%;(二)榮獲二等功的,增發10%;(三)榮獲三等功的,增發5%。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隊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并推薦就業。退役士兵退役1年內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按照國家相關政策執行。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費列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退役士兵提供檔案管理、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服務。國家鼓勵其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費服務。
第二十三條 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退役士兵,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稅收優惠,給予小額擔保貸款扶持,從事微利項目的給予財政貼息。除國家限制行業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二十四條 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招收錄用或者聘用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用人單位招收錄用或者聘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符合規定條件的,依法享受稅收等優惠。
第二十五條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職工的,退出現役后可以選擇復職復工,其工資、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均水。
第二十六條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過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期內不得違法收回或者強制流轉;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期內其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包;承包的農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與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同等權利。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時戶口所在地落戶,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沒有承包農村土地的,可以申請承包農村土地,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應當優先解決。
第二十七條 有勞動能力的殘疾退役士兵,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
第二十八條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進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報考成人高等學校或者普通高等學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待。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并保留入學資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學校就學的退役士兵,退出現役后2年內允許入學或者復學,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獎學金、助學金和減免學費等優待,家庭經濟困難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資助;入學后或者復學期間可以免修公共體育、軍事技能和軍事理論等課程,直接獲得學分;入學或者復學后參加國防生選拔、參加國家組織的農村基層服務項目人選選拔,以及畢業后參加軍官人選選拔的,優先錄取。
【第二節 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條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現役滿12年的;(二)服現役期間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三)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四)是烈士子女的。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退役士兵在艱苦地區和特殊崗位服現役的,優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礙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時自愿選擇自主就業的,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一節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應當制定下達全國需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計劃。
第三十一條 中央國家機關及其管理的在京企業事業單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由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下達。中央國家機關京外直屬機構、中央國家機關管理的京外企業事業單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下達。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人數和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下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務,并依法向社會公開。對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較重的縣(市),可以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統籌安排。
第三十三條 安置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對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進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業。
第三十四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以及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招收錄用或者聘用人員的,應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收錄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五條 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個月內,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務。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水的標準,按月發給生活補助費。
第三十六條 承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單位應當按時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出介紹信1個月內安排退役士兵上崗,并與退役士兵依法簽訂期限不少于3年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合同存續期內單位依法關閉、破產、改制的,退役士兵與所在單位其他人員一同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單位裁減人員的,應當優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七條 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和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待安排工作時間計算為工齡,享受所在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條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單位未按照規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崗的,應當從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出介紹信的當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均工資80%的標準逐月發給退役士兵生活費至其上崗為止。
第三十九條 對安排工作的殘疾退役士兵,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與其解除勞動關系或者人事關系。安排工作的因戰、因公致殘退役士兵,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
第四十條 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視為放棄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第三節 退休與供養】
第四十一條 中級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一)年滿55周歲的;(二)服現役滿30年的;(三)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1級至6級殘疾等級的;(四)經軍隊醫院證明和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審核確認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醫療等保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中級以上士官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6級殘疾等級,本人自愿放棄退休安置選擇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二節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被評定為1級至4級殘疾等級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出現役的,由國家供養終身。國家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醫療等保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供養分為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購(建)房所需經費的標準,按照安置地縣(市)經濟適用住房均價格和60方米的建筑面積確定;沒有經濟適用住房的地區按照普通商品住房價格確定。購(建)房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購(建)房屋產權歸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自行解決住房的,按照上述標準將購(建)房費用發給本人。
第四十三條 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1級至4級殘疾等級的中級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
第四章 保險關系的接續
第四十四條 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計算為工齡,與所在單位工作年限累計計算,享受國家和所在單位規定的與工齡有關的相應待遇。
第四十五條 軍隊的軍人保險管理部門與地方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退役士兵辦理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出具的介紹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保險關系接續手續。對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保險關系接續手續。
第四十六條 退役士兵到城鎮企業就業或者在城鎮從事個體經營、以靈活方式就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服現役年限視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并與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退役士兵回農村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退役士兵在服現役期間建立的軍人退役養老保險與其退役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關系接續,由軍隊的軍人保險管理部門和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視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退役士兵到各類用人單位工作的,應當隨所在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靈活方式就業或者暫未實現就業的,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退役士兵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其軍人退役醫療保險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轉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行工齡視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規定的地區,退役士兵的服現役年限視同參保繳費年限。
第四十八條 退役士兵就業應當隨所在單位參加失業保險,其服現役年限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并與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參加失業保險的退役士兵失業,并符合《失業保險條例》規定條件的,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相應的促進再就業服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參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相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反規定審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二)在審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虛假鑒定、證明的;(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第五十條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當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企業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數乘以當地上年度城鎮職工均工資10倍的金額處以罰款,并對接收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一)拒絕或者無故拖延執行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二)未依法與退役士兵簽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的;(三)與殘疾退役士兵解除勞動關系或者人事關系的。
第五十一條 退役士兵弄虛作假騙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取消相關安置待遇。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12月12日國務院發布的《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1999年12月13日國務院、中央軍委下發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現役的士兵,執行本條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時國家有關退役士兵安置的規定執行。
政策解讀
一、城鎮退役士兵安置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家居城鎮的義務兵退出現役后,由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不分所有制性質和組織形式,都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置退伍軍人的義務;城鎮退伍軍人待安置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水的原則發給生活補助費;城鎮退伍軍人自謀職業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并給予政策上的優惠。
二、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關于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的意見》規定符合城鎮安置條件,并與安置地民政部門簽訂《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協議書》,領取《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的士官和義務兵,可以享受自謀職業優惠政策。意見明確了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在就業服務和社會保障、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個體經營、貸款、戶籍等方面的優惠政策:(一)報考成人高等學校的,投檔總分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間榮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檔總分可增加20分;報考普通高等學校的,投檔總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投檔總分可增加20分;具有本科學歷報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予以復試或錄取。(二)從事個體經營的,自工商部門批準經營之日起,3年內免交相關費用;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從事開發荒山、荒地、荒灘、荒水的,從有收入年度開始,3年內免征農業稅;從事種植、養殖業的,按照國家有關種植、養殖業個人所得稅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從事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和相關技術培訓業務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業務的,按照現行營業稅規定免征營業稅。根據意見精神,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相繼制定了具體實施意見,以確保國家各項優惠政策落到實處。
三、用人單位接收城鎮退役士兵政策解讀所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不分所有制性質和組織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鎮退役士兵的義務。任何部門、行業和單位嚴禁下發針對城鎮退役士兵的歧視性文件,嚴禁限制或禁止下屬單位接收城鎮退役士兵。各單位要不折不扣地落實政府下達的安置計劃,認真落實分配到本單位的城鎮退役士兵的工作崗位,確保城鎮退役士兵享受本單位同工齡、同崗位、同工種職工的相應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業生產經營基本正常的,三年內不得安排下崗。對因企業破產、倒閉或停產半停產而下崗失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優先推薦其再就業。
四、農村退役士兵安置國家關于退役士兵安置現行的主要法規是在計劃經濟時期城鄉分割的二元社會結構下建立起來的,對于農村退伍義務兵(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除外)和復員士官,按照“從哪里來,回哪里去”的原則,主要是回鄉從事農業生產,政府不負責安排工作,對于優秀的可作為基層組織后備力量予以推薦,有條件的地方對二等、三等(5至8)級殘疾退役軍人可以在企業事業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對于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農村退伍義務兵和轉業士官,按照城鎮退役士兵的有關政策予以妥善安置。
五、特困退役士兵家庭社會救助政策對于部分退役士兵家庭生活遇到的困難,國家十分關心,要求各級黨委政府在原則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積極幫助解決。《關于進一步做好生活困難群眾社會救助工作的通知》,要求把所有符合政策規定的包括待安置的退役士兵在內的困難群眾,及時納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農村特困戶生活救助(或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城鄉醫療救助等相關社會救助范圍,使他們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目前,全國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在大力推進中,對于符合救助條件的退役士兵家庭,可根據其情況的不同,享受相應的救助。
六、《優待安置證》《優待安置證》是義務兵及其家屬、復員士官、轉業士官享受現行優待安置政策的合法憑證。沒有《優待安置證》的,一律不享受各級政府規定的優待安置政策。《優待安置證》由民政部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每年下達的全國“非農”戶口與“農業”戶口青年的征集比例和數量,統一編號制發。對非農業戶口青年占用農業指標入伍和非戶口所在地入伍的青年(全日制在校大學生除外)一律不發給《優待安置證》。《優待安置證》分存根和證書兩聯,存根由民政部門留存,證書由士兵家長自存。《優待安置證》制度對于進一步規范優待安置工作、切實維護士兵合法權益起到積極作用。
七、各類院校應屆畢業生退役士兵安置現行政策規定:對于征集的普通本科、高職高專應屆畢業生退役后,由入學前戶口所在地按照城鎮退役士兵的有關政策規定予以安置。對于征集的普通高中、普通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應屆畢業生退役后,按照城鄉有別的相應政策予以接收安置。征集入伍的在校大學生的《優待安置證》由征集地的民政部門發放,并在發放后的一個月內將《優待安置證》的存根和證書一并寄往其入學前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入學前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憑入伍地民政部門發放的《優待安置證》為其落實優待安置政策。
問題回復
一、士兵退役條件是什么?【答】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退出現役:1、義務兵服現役期滿未被選取為士官的;2、士官服現役滿本級規定最高年限未被選取為高一級士官的,在本級服現役期限內因崗位編制限制不能繼續服現役的;3、服現役滿30年需要退出現役的或者年滿55周歲的;4、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殘疾等級后,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5、患病醫療期滿或者醫療終結,經軍隊醫院證明和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審核確認,不適宜繼續服現役的;6、因軍隊編制調整需要退出現役的;7、因國家建設需要退出現役的;8、士兵家庭成員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災難等變故,確需本人維持家庭正常生活,經士兵家庭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證明,經師(旅)級以上單位司令機關批準退出現役的;9、其他原因不適宜繼續服現役,經師(旅)級以上單位司令機關批準退出現役的。
二、哪些退役士兵可以由政府安排工作?【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29條規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退役時可以選擇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現役滿12年的;(2)服現役期間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3)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4)是烈士子女的。
三、退役士兵的“服現役年限”如何計算?【答】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士兵服現役年限“自兵役機關批準服現役之日起,至部隊下達退役命令之日止計算”。士兵服役期間被處以刑罰、勞動教養的,服刑和勞動教養時間不計入服現役年限。
四、退役士兵就讀普通高等學校有哪些優惠政策?【答】《教育部關于進一步落實好退役士兵就讀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學校相關政策的通知》明確:1、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可在高考成績總分基礎上加10分投檔;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2、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退役后的學生,3年內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考試,初試總分加10分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服役期間獲二等功以上獎勵且符合報考條件的,可免試攻讀研究生。3、入伍前已被高校錄取并保留入學資格或保留學籍的,退役后2年內允許入學或復學,享受獎學金、助學金和減免學費等優待,家庭經濟困難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資助。入學后或者復學期間可以免修軍事技能訓練,直接獲得學分。入學或者復學后參加國防生選拔、參加國家組織的農村基層服務項目人選選拔,以及畢業后參加軍官人選選拔的,優先錄取。 4、省級行政部門指定的部分省屬公辦本科普通高校舉辦普通專科起點升本科教育,采取計劃單列、自愿報名、統一考試、單獨錄取的辦法,面向本省(區、市)具有普通高職(專科)畢業學歷的退役士兵招生。學生在校學習時間一般為2年。5、具有高中學歷的復轉軍人納入各地高等職業學校單獨招生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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