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購買新能源汽車目錄及補貼標準
9月6日,嘉興市出臺新能源汽車推廣細則,提出購買新能源汽車的,在享受國家補助基礎上,市、區再給予配套補助。單位用戶、個人用戶按銷售價格扣減補助后支付。具體標準:(一)對新能源公交車,按《嘉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實施市區城鄉公交政府購買服務和財政補助政策的通知》(嘉政辦發〔2015〕101號)執行。
(二)對純電動客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客車,按國家補助標準1:0.5的比例給予配套補助,國家和市補助資金總額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50%。對純電動乘用車〔純電動續駛里程R(工況法、公里)≥100〕,給予2萬元/輛的補助,且市財政補助資金不超過扣除國家補助后車輛銷售價格的10%;對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給予1萬元/輛的補助,且市財政補助資金不超過扣除國家補助后車輛銷售價格的5%。對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專用車、貨車,按電池容量給予400元/千瓦時的補助,純電動專用車、貨車每輛市財政補助最高不超過3萬元,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專用車、貨車每輛市財政補助最高不超過1.5萬元。
(三)以租賃、微公交等模式推廣新能源汽車的企業,其投資的新能源汽車(本地購置)及其充電基礎設施總額(不含增值稅,下同)達到1000萬元的,視實際運行情況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予以補助。
(四)對公共快充樁(樁、裝置)按實際設備投資額給予20%的補助(市、區分別承擔10%),每個公共快充樁補助不超過2萬元。
(五)對經批準率先完成10個以上充電樁報建的小區,經考核評選列為示范小區的,給予物業公司2萬元的獎勵。
原文公告如下:
嘉興市本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操作細則
根據財政部等四部委聯合發布的《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嘉興市關于促進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若干意見》(嘉政辦發〔2016〕38號)的精神,為推動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鼓勵市本級消費者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特制定本操作細則。
一、補助條件
(一)車輛條件
1、單位和個人用戶在市本級購買、上牌且運行的符合要求的國產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
2、新能源汽車已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
(二)單位用戶和個人用戶條件
3、單位用戶是指在市本級注冊登記的法人組織,包括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經政府批準從事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等運營新模式的公司機構。
4、個人用戶是指市本級戶籍人員;持有效的本市《引進人才居住證》的非本市戶籍人員;持有效的本市《浙江省居住證》,且兩年(含)連續在市本級繳納(不含補繳)社會保險的非本市戶籍人員;駐嘉部隊(含武警警察部隊)現役軍人。
(三)其他條件
5、非在嘉注冊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在嘉銷售新能源汽車,須在嘉興市本級范圍內工商注冊登記。
6、參與本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工作的企業,須向嘉興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設在市發展改革委)報備。報備內容包括:企業的基本情況(包括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等),產品公告參數,產品售價,維護保養能力,售后服務承諾,質保期,實時監控功能和基礎設施建設等。
二、補助政策
購買新能源汽車的,在享受國家補助基礎上,市、區再給予配套補助。單位用戶、個人用戶按銷售價格扣減補助后支付。具體標準:
(一)對新能源公交車,按《嘉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實施市區城鄉公交政府購買服務和財政補助政策的通知》(嘉政辦發〔2015〕101號)執行。
(二)對純電動客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客車,按國家補助標準1:0.5的比例給予配套補助,國家和市補助資金總額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50%。
對純電動乘用車〔純電動續駛里程R(工況法、公里)≥100〕,給予2萬元/輛的補助,且市財政補助資金不超過扣除國家補助后車輛銷售價格的10%;對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給予1萬元/輛的補助,且市財政補助資金不超過扣除國家補助后車輛銷售價格的5%。
對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專用車、貨車,按電池容量給予400元/千瓦時的補助,純電動專用車、貨車每輛市財政補助最高不超過3萬元,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專用車、貨車每輛市財政補助最高不超過1.5萬元。
以租賃、微公交等模式推廣新能源汽車的企業,其投資的新能源汽車(本地購置)及其充電基礎設施總額(不含增值稅,下同)達到1000萬元的,視實際運行情況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予以補助。
(四)對公共快充樁(樁、裝置)按實際設備投資額給予20%的補助(市、區分別承擔10%),每個公共快充樁補助不超過2萬元。
(五)對經批準率先完成10個以上充電樁報建的小區,經考核評選列為示范小區的,給予物業公司2萬元的獎勵。
三、補助申請資料
(一)單位或個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補助
由銷售新能源汽車的生產企業或銷售機構先行墊付給消費者,每個季度提出補助申請,填寫《嘉興市購買新能源汽車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附表1)和廉政承諾函(附表3),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復印件:
1、銷售新能源汽車的生產企業或銷售機構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2、檢測機構(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認可的機構)出具的已售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的檢驗報告;
3、單位用戶請提供:購買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個人用戶請提供:個人購買者的現場確認照片、戶口本、身份證或居住證和2年以上社保交納證明等材料;
4、車輛買賣合同,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電池、電機、電控發票(價格證明),完稅證明、車輛所有權登記證書和行駛證復印件;
5、銷售車輛已取得國家補助的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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