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工傷保險賠償標準2018年,江西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2018年江西最新工傷賠償標準 | ||||||||
項目 | 待遇 | 備注 | ||||||
計算基數 | 月份/比例 | 支付渠道 | ||||||
醫療期間 | 停工留薪 | 原工資福利待遇 | 12個月 | 用人單位 | 最長24個月,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期滿仍需治療,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停工留薪期間需護理的,需醫院證明,單位派人,未派,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均工資的70%給付護理費。 | |||
醫療費用 | 實際發生 | 100% | 基金 | 單位和職工個人墊付,工傷認定后按范圍報銷 | ||||
伙食補助 | 基金 | |||||||
轉院費用 | 基金 | 交通、食宿費用 | ||||||
醫療終結 | 輔助器具 | 按國家規定標準(鑒定委員會確認) | 100% | 基金 | 假肢、假眼、假牙、矯正器、輪椅 | |||
護理費 | 完全護理 |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均工資 | 50% | 基金 | 按月計發 | |||
大部分護理 |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均工資 | 40% | 基金 | 按月計發 | ||||
部分護理 |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均工資 | 30% | 基金 | 按月計發 | ||||
一至四級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一級 | 本人工資 | 27個月 | 基金 | 本人工資:指工傷職工因工受傷或患職業病前12個月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均工資300%或低于統籌地區均工資60%分別按比例計算。 | ||
二級 | 本人工資 | 25個月 | 基金 | |||||
三級 | 本人工資 | 23個月 | 基金 | |||||
四級 | 本人工資 | 21個月 | 基金 | |||||
每月傷殘津貼 | 一級 | 本人工資 | 90% | 基金 | 傷殘津貼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基金補差 | |||
二級 | 本人工資 | 85% | 基金 | |||||
三級 | 本人工資 | 80% | 基金 | |||||
四級 | 本人工資 | 75% | 基金 | |||||
五至六級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五級 | 本人工資 | 18個月 | 基金 | |||
六級 | 本人工資 | 16個月 | 基金 | |||||
每月傷殘津貼 | 五級 | 本人工資 | 70% | 用人單位 | 企業難以安排工作的,按月享受。 | |||
六級 | 本人工資 | 60% | 用人單位 | |||||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 五級 | 本人工資 | 20個月 | 基金 | 職工本人提出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給付。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在此基礎上增發3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一次性就業補助金每差一年扣減10%,不足一年按一年計算。 | |||
六級 | 本人工資 | 17個月 | 基金 | |||||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 五級 | 本人工資 | 32個月 | 用人單位 | ||||
六級 | 本人工資 | 28個月 | 用人單位 | |||||
七至十級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七級 | 本人工資 | 13個月 | 基金 | |||
八級 | 本人工資 | 11個月 | 基金 | |||||
九級 | 本人工資 | 9個月 | 基金 | |||||
十級 | 本人工資 | 7個月 | 基金 | |||||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 七級 | 本人工資 | 13個月 | 基金 | 合同期滿終止或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支付。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在此基礎上增發3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一次性就業補助金每差一年扣減10%,不足一年按一年計算。 | |||
八級 | 本人工資 | 10個月 | 基金 | |||||
九級 | 本人工資 | 7個月 | 基金 | |||||
十級 | 本人工資 | 4個月 | 基金 | |||||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 七級 | 本人工資 | 25個月 | 用人單位 | ||||
八級 | 本人工資 | 21個月 | 用人單位 | |||||
九級 | 本人工資 | 17個月 | 用人單位 | |||||
十級 | 本人工資 | 13個月 | 用人單位 | |||||
因工死亡 | 喪葬費 |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均工資 | 6個月 | 基金 | 停工留薪期內死亡或1-4級傷殘職工留薪期滿后死亡享受 | |||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 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20年 | 基金 | 停工留薪期內死亡的享受 | ||||
供養親屬撫恤金 | 配偶 | 本人工資 | 40% | 基金 | 1、停工留薪期內死亡或1-4級傷殘職工留薪期滿后死亡享受。2、總額不超過死者本人工資。3、按月支付。 | |||
其它親屬 | 本人工資 | 30% | 基金 | |||||
孤寡老人、孤兒 | 上述標準基礎上加發 | 10% | 基金 | |||||
制表:胡圣民律師(江西秦風律師事務所) |
2018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
2017年2月29日,國家統計局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公布度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966元,按常住地分,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22元。
依據國家統計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31195元×20=623900元。
因《工傷保險條例》在全國統一執行,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全國統一標準為623900元。
附: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統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的職工均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三條 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省的工傷保險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各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衛生、民政、公安、交通運輸、工商、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做好工傷保險工作。
第四條 工傷保險工作應當與事故預防和職業康復工作相結合。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工傷預防制度,通過評估參保單位工傷風險程度,采用調整費率等措施,激勵參保單位做好工傷預防工作,降低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發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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