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強制措施變更及訴訟程序流轉需告知律師
內容點撥:涉及強制措施采取及變更,辦案期限延長,以及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退查、宣判以及自偵案件的報捕,辦案機關需要告知律師:
條文再現:第六條辯護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后,應當告知辦案機關,并可以依法向辦案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或者被指控的罪名及當時已查明的該罪的主要事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變更、解除強制措施的情況,偵查機關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等情況,辦案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告知辯護律師。
辦案機關作出移送審查起訴、退回補充偵查、提起公訴、延期審理、二審不開庭審理、宣告判決等重大程序性決定的,以及人民檢察院將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逮捕的,應當依法及時告知辯護律師。
第十四條偵查機關應當在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三日以內,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提起公訴后三日以內,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辯護律師。
第三十七條對于訴訟中的重大程序信息和送達當事人的訴訟文書,辦案機關應當通知辯護、代理律師。
二、會見不得設置附加條件
內容點撥:律師憑三證會見,辦案機關不得附加任何條件或材料。實踐中所謂的提供“備案”等,均系違法。
條文再現:第七條辯護律師到看守所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查驗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應當及時安排會見。……
看守所安排會見不得附加其他條件或者變相要求辯護律師提交法律規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辦案機關通知為由拒絕安排辯護律師會見。
三、律師助理不得獨立辦案
內容點撥:律師助理(包括實律師以及不代理本案的同所的同事)不得獨立從事會見、閱卷以及參加庭審。
條文再現:第四十八條本規定所稱“律師助理”,是指辯護、代理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其他律師和申請律師執業實人員。
第七條第四款辯護律師可以帶一名律師助理協助會見。助理人員隨同辯護律師參加會見的,應當出示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律師執業證書或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證。辦案機關應當核實律師助理的身份。
第十四條第三款可以根據需要帶律師助理協助閱卷。辦案機關應當核實律師助理的身份。
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律師可以根據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請帶律師助理參加庭審。律師助理參加庭審僅能從事相關輔助工作,不得發表辯護、代理意見。
四、三類案件會見需申請
內容點撥: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三類案件會見需經審批。兩點需要注意:一是不得隨意擴大范圍;二是特別重大賄賂案件偵結前保底會見一次。
條文再現:第九條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要求會見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向偵查機關提出申請。
……偵查機關不得隨意解釋和擴大前款所述三類案件的范圍,限制律師會見。
對特別重大賄賂案件在偵查終結前,偵查機關應當許可辯護律師至少會見一次犯罪嫌疑人。
五、通信需接受檢查
內容點撥:可以通信,但是看守所可以對信件進行檢查,所以年輕律師千萬別自作聰明,在信件中說與自己職業身份不符的話。
條文再現:第十三條看守所應當及時傳遞辯護律師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來信件。看守所可以對信件進行必要的檢查,但不得截留、復制、刪改信件,不得向辦案機關提供信件內容,但信件內容涉及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涉嫌串供、毀滅證據等情形的除外。
六、內部討論材料不在閱卷范圍之內
內容點撥:檢察及審判內容中的討論記錄、以及檢察內卷中的匯報材料等不屬于律師閱卷范圍。實踐中,內卷不在閱卷之列。但是退查補充的證據材料屬于閱卷范圍。
條文再現:第十四條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的討論記錄、人民法院合議庭、審判委員會的討論記錄以及其他依法不能公開的材料除外。
七、電子化拷貝案卷材料可以有
內容點撥:東部地區很多地方已經實現卷宗電子化,律師到檢察機關閱卷,可以直接拷貝光盤。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檢察機關的電腦是與互聯網物理隔離的,律師拷貝的光盤必然要回去在電腦上閱卷,對于涉及一些秘密和當事人隱私的案件,如果電腦鏈接外網,可能涉及泄密問題。建議有條件的律師及律師事務所,配備專門與互聯網分離的閱卷電腦。
條文再現:第十四條第三款辯護律師可以采用復印、拍照、掃描、電子數據拷貝等方式復制案卷材料。
八、案件材料公開、上網不可任性
內容點撥:律師不得隨意將案件證據通過微博、微信等在互聯網上直播。
條文再現:第十四條第四款律師不得違反規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或者將其用于本案辯護、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
九、辦案機關聽取律師意見制度化
內容點撥:公、檢、法在各自階段對案件作出處理決定時,應當聽取辯護律師意見,注意這里是“應當”而非“可以”,并且聽取意見要“留痕”。當面聽取的應有筆錄入內卷,電話聽取的應有電話記錄入內卷,書面聽取的應有書面意見入內卷。
條文再現:第二十一條偵查機關在案件偵查終結前,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審查批準、決定逮捕期間,最高人民法院在復核死刑案件期間,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辦案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充分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辯護律師要求當面反映意見或者提交證據材料的,辦案機關應當依法辦理,并制作筆錄附卷。辯護律師提出的書面意見和證據材料,應當附卷。
十、無罪辯護與量刑辯護可以并存
內容點撥:實踐中,一直有律師前面一直做無罪辯護,最后時提出“即使有罪,也應當從輕處罰,考慮一下量刑情節。”這種策略曾被認為自相矛盾,引發爭議。這次的規定,明確規定“可以有”。當然,可以有不代表效果就一定好。
條文再現:第三十五條辯護律師作無罪辯護的,可以當庭就量刑問題發表辯護意見,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辯護意見。
十一、“原則上休庭”這個規定有點懸。
內容點撥:休庭實際上,刑訴法是有規定的。現在來了個“原則上”,這就過于模糊了,實踐中必然引發爭議。比如辯護人提出審判長不夠帥,長得像壞人,申請回避。那是休庭還是不休庭呢?這個屬于原則之上還是原則之下呢。
條文再現:第三十八條法庭審理過程中,律師就回避,案件管轄,非法證據排除,申請通知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勘驗等問題當庭提出申請,或者對法庭審理程序提出異議的,法庭原則上應當休庭進行審查,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決定。其他律師有相同異議的,應一并提出,法庭一并休庭審查。法庭決定駁回申請或者異議的,律師可當庭提出復議。經復議后,律師應當尊重法庭的決定,服從法庭的安排。
以下是規定全文:
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
第一條為切實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充分發揮律師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和正義的作用,促進司法公正,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尊重律師,健全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制度,依照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及律師法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保障律師知情權、申請權、申訴權,以及會見、閱卷、收集證據和發問、質證、辯論等方面的執業權利,不得阻礙律師依法履行辯護、代理職責,不得侵害律師合法權利。
第三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應當建立健全律師執業權利救濟機制。
律師因依法執業受到侮辱、誹謗、威脅、報復、人身傷害的,有關機關應當及時制止并依法處理,必要時對律師采取保護措施。
第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訴訟服務中心、立案或受案場所、律師會見室、閱卷室,規范工作流程,方便律師辦理立案、會見、閱卷、參與庭審、申請執行等事務。探索建立網絡信息系統和律師服務臺,提高案件辦理效率。
第五條辦案機關在辦理案件中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于符合法律援助條件而沒有委托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辦案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法律援助,并按照相關規定向法律援助機構轉交申請材料。辦案機關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于依法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的,應當及時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六條辯護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后,應當告知辦案機關,并可以依法向辦案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或者被指控的罪名及當時已查明的該罪的主要事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變更、解除強制措施的情況,偵查機關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等情況,辦案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告知辯護律師。
辦案機關作出移送審查起訴、退回補充偵查、提起公訴、延期審理、二審不開庭審理、宣告判決等重大程序性決定的,以及人民檢察院將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逮捕的,應當依法及時告知辯護律師。
第七條辯護律師到看守所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查驗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能當時安排的,應當當時安排;不能當時安排的,看守所應當向辯護律師說明情況,并保證辯護律師在四十八小時以內會見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看守所安排會見不得附加其他條件或者變相要求辯護律師提交法律規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辦案機關通知為由拒絕安排辯護律師會見。
看守所應當設立會見預約臺,采取網上預約、電話預約等方式為辯護律師會見提供便利,但不得以未預約會見為由拒絕安排辯護律師會見。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看守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會見順利和安全進行。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保障律師履行辯護職責需要的時間和次數,并與看守所工作安排和辦案機關偵查工作相協調。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辦案機關不得派員在場。在律師會見室不足的情況下,看守所經辯護律師書面同意,可以安排在訊問室會見,但應當關閉錄音、監聽設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兩名律師擔任辯護人的,兩名辯護律師可以共同會見,也可以單獨會見。辯護律師可以帶一名律師助理協助會見。助理人員隨同辯護律師參加會見的,應當出示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律師執業證書或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證。辦案機關應當核實律師助理的身份。
第八條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解除委托關系的,辦案機關應當要求其出具或簽署書面文件,并在三日以內轉交受委托的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辯護律師可以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當面向其確認解除委托關系,看守所應當安排會見;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書面拒絕會見的,看守所應當將有關書面材料轉交辯護律師,不予安排會見。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屬解除代為委托辯護律師關系的,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的,看守所應當允許新代為委托的辯護律師會見,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確認新的委托關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解除原辯護律師的委托關系的,看守所應當終止新代為委托的辯護律師會見。
第九條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要求會見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向偵查機關提出申請。偵查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審查辯護律師提出的會見申請,在三日以內將是否許可的決定書面答復辯護律師,并明確告知負責與辯護律師聯系的部門及工作人員的聯系方式。對許可會見的,應當向辯護律師出具許可決定文書;因有礙偵查或者可能泄露國家秘密而不許可會見的,應當向辯護律師說明理由。有礙偵查或者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應當許可會見,并及時通知看守所和辯護律師。對特別重大賄賂案件在偵查終結前,偵查機關應當許可辯護律師至少會見一次犯罪嫌疑人。
偵查機關不得隨意解釋和擴大前款所述三類案件的范圍,限制律師會見。
第十條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向其核實有關證據。
第十一條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根據需要制作會見筆錄,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確認無誤后在筆錄上簽名。
第十二條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翻譯人員隨同參加的,應當提前向辦案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翻譯人員身份證明及其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辦案機關應當及時審查并在三日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許可翻譯人員參加會見的,應當向辯護律師出具許可決定文書,并通知看守所。不許可的,應當向辯護律師書面說明理由,并通知其更換。
翻譯人員應當持辦案機關許可決定文書和本人身份證明,隨同辯護律師參加會見。
第十三條看守所應當及時傳遞辯護律師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來信件。看守所可以對信件進行必要的檢查,但不得截留、復制、刪改信件,不得向辦案機關提供信件內容,但信件內容涉及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涉嫌串供、毀滅證據等情形的除外。
江西航空職業技術學院在云南高考招生計劃人數和專業代..
時間:2025-05-22 09:13:20遼寧特殊教育師范高等專科學校對比江西工商職業技術學..
時間:2025-05-22 09:10:51金山職業技術學院對比四川汽車職業技術學院哪個好 附分..
時間:2025-05-22 09:08:12成都銀杏酒店管理學院在重慶高考招生計劃人數和專業代..
時間:2025-05-22 09:05:01四川上山東理工大學多少分 分數線及排名
時間:2025-05-22 09:01:18江西高考理科533分排名多少 排名多少位次
時間:2025-05-22 08:5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