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貴州省最新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貴州物業管理收費標準
為了不斷滿足和適應物業管理服務行業發展的需要,進一步規范其收費行為,維護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和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對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實行分等定級,優質優價,促進我省物業管理行業加強內部管理,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服務水,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有關最新貴州省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管理,規范收費行為,維護物業管理單位和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建立物業管理優質優價的競爭機制,提高物業管理服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關于加強房地產價格調控加快住房建設意見的通知》(國發[1998]34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省范圍內從事物業管理服務并收取費用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物業管理服務收費進行管理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物業,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及其附屬的設備、設施和相關場地。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接受物業所有人、使用人(以下簡稱業主)、業主委員會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對物業進行維修、管理,對物業區域內的公共秩序、交通、消防、環境衛生、綠化等事項提供協助管理或者服務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是指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登記注冊成立的物業管理企業、受業主、業主委員會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按協議對物業進行管理和服務向業主收取的合理費用。
第四條物業管理服務費,其內容包括公共性服務費、停車場(所)管理服務費和特約服務費。
一、公共性服務費指為業主提供公共部位、公共場所、公共事務、公用設備、設施等日常管理服務所收取的費用。公共性服務費也稱物業管理基本費,其服務內容包括:
(一)公共環境衛生,包括清掃公共樓道、南道、電梯、走廊、小區內道路、綠化地和公共場地;定時定點收集清運用戶生活辦公垃圾;清洗公共場所地毯,對公共場所地板進行打蠟護理;定期對樓宇蓄水池進行清洗消毒:組織防鼠滅蟲以及房屋外立面的保潔等。
(二)維護和管理公用設備、設施,包括物業的照明系統、變配電設備、供水泵管及排水系統、中央空調系統、公用電梯、供暖系統、消防設備、治安防范等公用設備設施及其管道的維護保養,負責定期對化糞池進行清掏和維護:負責協助管理區內各專業管理單位對其公用設備設施及其管、線進行行業管理等。
(三)綠化管理,包括綠地、公共路樹、花草、花卉盆景的修剪、補填、澆水、施肥、滅蟲等管理。
(四)安全保衛,負責樓宇或小區內的值班、巡邏、維持公共秩序。
(五)高級高層樓房電梯應有專人操作。
二、停車場(所)管理服務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對物業管理區域內車輛停放提供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三、特約服務費,指物業管理企業應業主要求,為其個別需要提供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第五條 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本轄區城鎮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主管機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監督和指導。
第六條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一、省級價格主管部門的管理職責:
(一)制定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及其它有關政策規定;
(二)制定全省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價格水。
(三)審批在貴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物業管理企業的收費等級和收費標準。
(四)與省建設廳共同調解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審批的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業主委員會之間的收費糾紛。
二、地(州、市)縣(市,區,特區)價格主管部門的管理職責;
(一)審批所在地、州、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物業管理企業收費等級和收費標準。具體審批權限由各地(州、市)價格主管部門確定。
(二)監督本轄區內的物業管理企業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依法查處違反《價格法》和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規定的價格違法行為。
(三)與當地物業主管部門共同調解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業主委員會之間的收費糾紛。
第七條貴州省物業管理企業,按照《貴州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規定,應當具有經省建設廳審定并發給的物業管理資格等級證書。
第八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根據所提供服務性質、特點的不同,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公共性服務費、停車場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特約服務費除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九條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按照既要補償物業管理成本和合理盈利,又要考慮業主的經濟承受能力確定。
第十條公共性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的構成:
一、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
二、公用設備、設施維修及保養費;
三、綠化管理費;
四、公共環境清潔衛生費;
五、安全保衛費;
六、辦公費。
七、物業管理單位固定資產折舊費;
八、法定稅費和合理利潤。
本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費用支出是指除工資及福利費以外的物資損耗補償和其他費用開支。
第十一條 住宅物業管理公共性服務收費實行等級評定制度。其收費標準,根據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項目、服務質量、服務深度,按不同等級實行不同收費標準的優質優價按質論價的考評等級定價制度。
第十二條 住宅物業管理公共性服務收費等級和收費標準的確定。由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按《住宅物業管理公共性服務收費等級考核標準及評分細則》(附件一)規定的考評項目和考評內容及對應分值,原則上以獨立小區(大廈,工業區)為單位審批所轄物業管理收費等級及收費標準。
經考評達到90分以上為甲級:80分至90分(不含90分)為乙級;70分至80分(不含80分)為丙級;60分至70分(不含70分)為丁級。
收費標準按其等級制定,甲級每月每方米建筑面積0.60元至0.80元;乙級為0.45元至0.60元;丙級為0.35元至0.45元;丁級為0.25元至0.35元。
公共性服務費,由物業管理單位根據其實際提供的服務,對照《住宅物業管理公共性服務收費等級考核標準及評分細則》自評收費等級,向價格主管部門申報,價格主管部門對其進行考評后,可按評定等級對應的收費標準為基數,上下浮動不超過30%具體確定獨立個區(大廈、工業區)公共物業服務收費標準。
經考評不足60分(不含60分)的,原則上不得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確需實施物業管理的,其公共性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原則上不得超過丁級的收費標準,由物業管理企業向價格主管部門報批。
第十三條 非住宅(包括辦公用房、寫字樓、娛樂業、商場、娛樂服務業和別墅區)物業管理公共性服務收費標準,由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委員會協商后按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分級管理權限報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
末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根據物業管理實際情況,按公共性物業管理收費標準構成,由物業管理企業向價格主管部門申報臨時收費標準。
第十四條 獨立小區(大廈、工業區)的公共設備、設施用電、用水費用,由各地(州、市)價格主管部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當地《物業管理公共設備、設施用電、用水費用分攤辦法》,報省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停車場(頂)管理服務費,按照《貴州省物價局轉發國家計委關于印發(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黔價經[2000]334號)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六條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特約服務費,由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協商確定,并將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報當地價格、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物業管理企業在申報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時(臨時標準除外),應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供以下資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等級證書》;
三、物業管理委托合同;
四、小區物業管理服務等方面的資料;
五、申請制定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等級、收費標準的書面報告。
第十八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在制定和調整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時,應按照國家計委第10號令《政府價格決策聽證暫行辦法》的規定舉行價格聽證會。充分聽取廣大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意見,切實維護物業管理企業和廣大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物業管理公共性服務費由業主入住之日起(以交鎖匙為難)按月交納。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自用房或末售出房屋的物業管理公共性服務費由開發經營單位或包銷商支付。已售出但末人住的,由該業主交納50%物業管理公共性服務費。
第二十條物業管理單位收費實行年度審驗制度。每年考核復審一次,管理服務質量發生變化的,相應調整其收費等級。
年度審驗采取查驗物業管理企業送審材料,到現場了解情況,聽取業主委員會(末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業主代表)意見的方式,對照服務收費等級對應的服務內容進行年度審驗,并對被審驗單位作出合格,不合格的結論,對收費年度審驗不合格的,作降級、降低收費標準直至取消收費資格;對收費年度審驗基本合格的,應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降低收費標準。
第二十一條 物業管理單位不得擅自將物業管理區域內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公用配套設施、場地,設備或物業管理經營用房用于自身管理或開展經營活動,確因需要用于經營的,產生的收益,應用于物業管理服務費用開支。
第二十二條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應在收費地點醒目位置公布。
第二十三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的價格法規和政策,執行規定的收費辦法和收費標準,努力提高服務質量,向業主提供質價相稱的服務,不得只收費不服務或多收費少服務。
第二十四條物業管理企業已實施物業管理服務并收取了相應服務費的,其它部門和單位不得再向業主重復征收如衛生費、治安費等其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項。
第二十五條末經價格主管部門批準或業主委員會同意,物業管理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目向業主收取本規定第四條規定以外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六條 業主應當依照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的約定,按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向物業管理單位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不按規定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的,物業管理單位有權按照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的約定追償。
第二十七條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定期(一般為6個月)向業主公布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收支情況,接受業主或業主管委會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由省價格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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