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的構建和發展,根據科技部等六部委《關于推動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構建的指導意見》(國科發政[2008]770號)及科技部《關于推動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構建與發展的實施辦法》(國科發政[2009]648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以下簡稱聯盟)是指企業、大學、科研機構或其他組織機構,以企業的發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為基礎,以提升產業技術創新能力為目標,以契約形式形成的聯合開發、優勢互補、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技術創新合作組織。
第三條 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是實施技術創新工程的重要載體。推動聯盟構建和發展,是整合產業技術創新資源,引導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的迫切要求,是促進產業技術集成創新,提高產業技術創新能力,提升產業技術核心競爭力的有效途徑。
第四條 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大學、科研機構或其他組織機構,圍繞本市重點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以及高新技術項目產業化基地建設需求,遵守市場經濟規則,積極構建聯盟,探索多種長效穩定的產學研合作機制。
第五條市科技局負責產業技術創新聯盟指導和協調工作,研究聯盟構建與發展的相關政策和制度,為聯盟構建和發展創造條件,提供支持。其具體職責為:
(一)組織研究制定聯盟總體構建與發展規劃,統籌協調和指導各聯盟構建工作。
(二)受理、組織評估和考核、認定及撤銷市級聯盟。
(三)推薦申報科技部國家級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試點。
(四)組織開展聯盟總結、宣傳,推廣聯盟工作經驗,推動我市聯盟與兄弟城市相應聯盟、組織的交流合作。
第六條產業技術創新聯盟的主要任務是:
(一)組織企業、大學和科研機構等圍繞產業技術創新的關鍵問題,開展技術合作,突破產業發展的核心技術,形成產業技術標準。
(二)建立公共技術臺,實現創新資源的有效分工與合理銜接,實行知識產權共享。
(三)實施技術轉移,加速科技成果的商業化運用,提升產業整體競爭力。
(四)聯合培養人才,加強人員的交流互動,支撐城市核心競爭力的有效提升。
(五)著眼于未來發展,編制產業技術路線圖。
第二章原則與條件
第七條產業技術創新聯盟構建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市場經濟規則。企業是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構建的主體,聯盟牽頭單位是聯盟創新戰略的制定者、組織者和實施者,創新資金和條件等創新資源的主要投入者。高校、科研院所是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的主要技術支撐。要立足于企業創新發展的內在需求和聯盟各方的共同利益,通過等協商,在一定時期內,建立有法律效力的聯盟契約,對聯盟成員形成有效的行為約束和利益保護。
(二)滿足產業發展需求。要圍繞我市重點產業和戰略新興產業領域,引導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形成產業技術創新鏈,掌握核心技術和自主知識產權。原則上一個行業只建一家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
(三)促進技術轉移輻射。要發揮聯盟的技術轉移作用,加強對產業鏈中中小企業的服務,適時向聯盟外的企業轉移和輻射先進技術,帶動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形成技術成果擴散機制和產業核心競爭力。
(四)發揮政府引導作用。要創新科技管理方式,市區聯動,發揮協調引導作用,通過營造政策環境、組織重大科技專項等方式,合理配置創新資源,根據輕重緩急,成熟一個、構建一個,推動重點領域聯盟的構建。
第八條產業技術創新聯盟構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聯盟應由企業、大學和科研機構、關鍵用戶、相關檢測機構等若干獨立法人組成。其中,企業處于行業骨干地位;大學或科研機構在合作的技術領域具有先進水。科技金融、知識產權服務等中介機構也可根據聯盟技術創新的需要作為成員發揮積極的作用。
(二)要有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聯盟協議,協議中有明確的技術創新目標,落實成員單位之間的任務分工。聯盟協議應當由成員單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簽署。
(三)聯盟的技術創新目標、主要任務應當符合我市產業發展的戰略目標,開展的技術創新活動應當符合我市科技中長期發展規劃確定的重點產業領域技術創新需求,研究開發能力應當能夠解決產業發展的關鍵共性技術問題。
(四)聯盟應設立理事會、專家委員會、秘書處等決策、咨詢和執行組織機構,建立有效的決策與執行機制,明確聯盟對外承擔責任的主體。理事會為聯盟的決策機構,專家委員會為聯盟理事會的咨詢機構,秘書處(或辦公室)為聯盟常設執行機構。秘書處應配備專職人員,負責日常事務。
(五)健全經費管理制度。對聯盟經費要制定相應的內部管理辦法,并建立經費使用的內部監督機制。聯盟可委托常設機構的依托單位管理聯盟經費,政府資助經費的使用要按照相關規定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與審計。
(六)建立利益保障機制。聯盟研發項目產生的成果和知識產權應事先通過協議明確權利歸屬、許可使用和轉化收益分配的辦法,要強化違約責任追究,保護聯盟成員的合法權益。
(七)建立開放發展機制。根據發展需要及時吸收新成員,并積極開展與外部組織的交流與合作。聯盟應當建立成果擴散機制,對承擔政府資助項目形成的成果有向聯盟外單位擴散的義務。
第三章申報與確認
第九條廈門市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實行自愿申報與主動設計相結合的方式,由聯盟理事長單位向市科技局提出書面申請,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成員登記表》。
2、《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申請表》。
3、聯盟協議文本。
4、聯盟全部成員單位的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加蓋公章)。
5、如聯盟成員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簽署聯盟協議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書原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第十條 聯盟申報采取成熟一個審核一個的方式進行。市科技局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后根據申請材料對聯盟成員單位進行調研核實,基本符合條件的,將組織產業、財政等部門和相關專家,對聯盟組建的目標任務、組織構架、運行機制和項目可行性、技術先進性、擬支持的項目經費預算等進行論證。通過專家評審并經市科技局審核同意后確認為市級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
第十一條為了更好地規劃和培育市級聯盟,在尚未達到市級聯盟申報條件前,聯盟牽頭單位可根據自愿的原則,報市科技局備案。
第四章支持與管理
第十二條 在聯盟先行投入的基礎上,對于聯盟牽頭企業聯合上下游企業、高校、科研機構承擔的行業共性關鍵技術研究、重大產品開發和成果轉化類重大科技項目,按照廈門市科技政策兌現相關辦法進行申報、評審、并獲立項,在項目執行完成驗收后,按其經過專項審計的實際投入研發經費的50%給予一次性資助。
聯盟如在政府主導下申報的重大科技項目,可在項目立項后,先行撥付所需投入研發經費的35%,待項目驗收后,按專項審計實際投入的研發經費的50%予以補足。
聯盟承擔的立項項目,聯盟秘書處可提取一定比例(不高于5%)的運行管理費,上限不超過50萬元(含)。
第十三條 支持聯盟作為項目組織單位參與國家、省、市科技計劃項目的組織實施。各類科技計劃對聯盟成員開放,聯盟成員可按照相關規定,申報科技創新臺、產業核心關鍵技術攻關計劃等重大科技計劃。鼓勵和支持聯盟向各級科技計劃專家咨詢庫推薦評審專家。
支持聯盟自我組織核心技術攻關,經專家評審后,對符合我市鼓勵和支持發展的產業相關核心技術、重大裝備的研發項目或重大引進技術、裝備的消化吸收再創新項目,單個項目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超過300萬元的,對其超額部分給予20%、最高1,00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第十四條 支持有條件的聯盟整合相關成員單位優勢資源,集成產學研各方力量,依托聯盟建設國家和省、市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以及獨立核算或獨立企業法人的研究機構等。符合條件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資助。
第十五條 聯盟協議約定的對外承擔責任主體單位是聯盟承擔科技計劃項目組織管理的責任主體,對項目實施負總責,承擔項目組織實施的法律責任。聯盟內部應建立相應的責任分擔機制,明確聯盟對外承擔責任主體單位與課題承擔單位相應的責任。
第十六條 加強對聯盟組織實施科技計劃項目的監管。市科技局組織或委托第三方監督評估機構加強對聯盟執行項目的監督檢查;聯盟內部要成立相應的監督管理機構,建立自我監督與評估機制。
第十七條 聯盟組織實施并獲立項的科技計劃項目,如果作為聯盟成員的課題承擔單位中途退出聯盟,應由聯盟理事會提出調整或撤銷課題的書面意見,報市科技局核準后執行。如果作為項目組織單位的聯盟解散,市科技局可根據實施情況、評估意見等直接進行調整。
第十八條聯盟承擔科技計劃項目形成的知識產權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并需遵守下列規定:
聯盟承擔市科技計劃項目形成的知識產權,由項目(課題)承擔單位依法取得。聯盟組織申報市科技計劃項目,應依據聯盟協議在項目申請書中約定成果和知識產權的權利歸屬、許可實施以及利益分配,約定聯盟解散或成員退出的知識產權處理方案。對于知識產權約定不明確的項目不予立項。違反成果和知識產權權益分配約定的項目參與單位,五年內不得參與市科技計劃項目的組織實施。
聯盟對承擔市科技計劃項目形成的知識產權,有向本市其他單位有償或無償許可實施的義務。向境外轉讓或許可獨占實施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支持聯盟申請國家級聯盟,開展產業共性核心關鍵技術攻關、搭建公共技術創新臺。聯盟編制并付諸實施的產業技術路線圖,經過專家論證并通過后,采用后補助的方式給予20-50萬元的補貼。
第二十條 聯盟組織成員單位經由市科技局推薦,并獲得國家科技計劃項目后,經市科技、財政主管部門研究可給予不超過國家資助金額的50%、且最高達1,000萬元的配套資助。配套資金按本市各成員單位獲得國家項目經費金額比例分配,國撥經費及配套資金總額不超過各自項目總投入的50%。
第二十一條 對于聯盟在建設及項目實施過程中,不按規定管理和使用專項經費,不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將以通報批評或終止項目經費撥付方式等進行處理;存在弄虛作假或截留、挪用專項經費等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并追究聯盟協議約定的對外承擔責任主體單位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聯盟須于每年12月底向市科技局報送年度工作總結和創新資源統計。對于設立五年(含)以上未組織聯盟企業申報并獲得科技計劃項目立項的聯盟,將責令整改或取消其廈門市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資格。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2013年12月6日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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