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年3月1日起,上海符合法律規定結婚的公民,將增加婚假7天,而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男方則可享受配偶陪產假10天。
今天上午,上海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二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全面二孩”政策出臺后,擔心婚假產假“縮水”的市民終于可以松一口氣了。上海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23日表決通過關于修改《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修正案》),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雙方合計子女數只有一個的夫妻,可以自主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不需要辦理再生育審批手續。此決定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非晚婚和再婚多7天婚假
新修改的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不再鼓勵公民晚婚晚育,對于各地原先規定的晚婚假如何處理未予以涉及。市衛計委相關負責人鄔驚雷介紹,在晚婚人群已占多數的情況下,為保持福利措施的延續性,同時根據國家衛計委關于婚假天數不做減法的指導精神,《修正案》將原條例規定的晚婚假7天調整為:符合法律規定結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
也就是說,對于晚婚的人群來說,福利沒有變化。但對于申城原先“非晚婚”或再婚的人群來說,其婚假將由原先的3天增加7天,也能享受最多10天的假期了。
生育津貼與生育假同漲
在備受關注的產假、生育假問題上,市衛計委負責人鄔驚雷介紹,上海原先規定的晚育假為30天,即晚育婦女在享受國家規定的98天產假的基礎上,增加晚育假30天。考慮到上海大部分女性初育時已超過國家規定的晚育年齡,為更好地保障女性的生育權利,將原《條例》規定的晚育假調整為生育假,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生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也就是說,女方共能享受生育假128天。并且,生育假享受產假同等待遇。
值得關注的是,將晚育假調整為生育假后,生育生活津貼將有較大幅度增長。鄔驚雷表示,生育生活津貼的資金渠道將保持不變,仍從生育保險基金支出,如果生育保險基金出現缺口,由市級財政按規定程序進行彌補。
男方享受配偶陪產假10天
上海原先規定的晚育護理假為3天,即晚育婦女的配偶可以享受晚育護理假3天。考慮到社會普遍認為晚育護理假3天較短,支持男方對生育婦女進行照護,同時兼顧用人單位負擔等因素,此次新規將配偶陪產假規定為10天。《修正案》明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男方享受配偶陪產假10天,配偶陪產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
不過,相比外省市,有人還是覺得少了。浙江、福建、廣東陪產假15天,廣西、寧夏甚至長達25天,上海為什么把陪產假定為10天呢?對此,市政府法制辦副主任劉解釋,社會福利總的理念是不可能做減法只能做加法,但要考慮一個,這里的假期成本承擔是有區別的,像生育假或者說過去的晚育假是由政府的基金和政府的財政承擔,而晚婚假和陪產假由單位包括很多企業承擔的,這些決策都需要一個衡。
再婚“再生育”要求明確
根據新修改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省級人大或者其常委會可以對允許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制定具體辦法。針對再婚家庭和病殘兒家庭,《修正案》規定了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的情形,包括:
(1)一方婚前未生育過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過一個子女,且雙方婚后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2)雙方婚前合計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且沒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3)雙方婚前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經區、縣或者市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考慮到其他特殊的再生育情形立法難以窮盡,需要進一步論證,為慎重起見,《修正案》規定,因其他特殊情況可以再生育的條件,由市政府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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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陪產假、產假、婚假遇到雙休日是否順延?
答:增加婚假、生育假、配偶陪產假的使用與原來晚婚假、晚育假和晚育護理假的方式一樣。(1)“增加婚假7天”一般應當與婚假合并連續使用(包括雙休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2)“生育假30天”一般應當與產假合并連續使用(包括雙休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3)“配偶陪產假10天”應當在產婦產假期間使用(包括雙休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問:剖腹產增加的假期還有嗎?
答:原來規定中的相關政策未作調整,也就是說,女職工生育時,難產(包括剖宮產、產鉗、臀位助產等)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問:錯過的假期能不能補?
答:在1月1日至2月29日期間,已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生育子女的,可以按照《修正案》的規定,補休相關的增加婚假、生育假、配偶陪產假。
問:對于12月31日以前不符合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行為如何處理?
答: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對于12月31日以前不符合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行為,應當按照當時的規定進行處理。已按規定被征收社會撫養費的,不予退回。目前,國家正在抓緊調整完善相關配套政策,包括社會撫養費征收制度等等。上海也將根據國家意見和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上海出臺新規允許男方享受配偶陪產假10天
上海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23日表決通過關于修改《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男方享受配偶陪產假10天。
此決定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生育假享受產假同等待遇,配偶陪產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
根據決定,下月起,上海符合法律規定結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
根據決定,上海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此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包括:一方婚前未生育過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過一個子女,且雙方婚后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雙方婚前合計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且沒有共同生育子女的;雙方婚前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經區、縣或者市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其他因特殊情況可以再生育的條件,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日,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關于外來從業人員參加本市生育、失業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滬府發〔2016〕20號),規定自4月1日起,與本市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外來從業人員均應參加生育保險,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應繳養老保險費基數1%的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個人不繳費。外來從業人員參保后與本市戶籍職工享受同等的生育保險待遇。
根據新規,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用人單位為其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2個月或者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滿9個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全額支付。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用人單位為其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不滿12個月且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不滿9個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已繳費月數÷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先行支付;用人單位為該職工累計繳費滿12個月或者連續繳費滿9個月后,可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撥付已先行支付的費用。
對女職工而言,新規實施前,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繳費期限不滿1年的,生育生活津貼只能按2892元的最低標準計發;新規實施后,只要生育或者流產時正常參加本市生育保險,就可以按生育時所在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均工資計發生育生活津貼,總體待遇“不降反升”。但對于操作不規范、意圖“鉆空子”的單位和個人,則將受到制約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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