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征收土地房屋補償,依照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及房屋征收有關配套政策規定,結合市區房屋征收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以下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施方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項目地點:西溝溝道周邊。
第二條 征收范圍:以該項目規劃選址意見書確定的征收范圍為準,凡在此范圍內的所有建筑物、構筑物均屬征收對象。
第三條 房屋征收部門:延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局。
第四條 建設單位:延安市城區改造指揮部辦公室。
第五條 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征收被征收人的房屋,應按規定給予補償;被征收房屋屬于共有產權人的,征收補償費由共有產權人享有。
第六條 征收房屋基本情況(為初步摸底調查情況,實際面積、戶數待征收工作啟動后,根據被征收人提供的產權證件,以實際勘測的戶數、面積為準):
(一)涉及被征收人499戶,動遷戶1492戶,動遷人口5102人;
(二)征收房屋547間,499套,建筑面積26861.58方米;
(三)征收總占地48.18畝。
第七條 簽約期限:在《征收公告》發布之日起45日內,被征收人須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
第八條 在征收范圍內有房屋產權糾紛和設有抵押權的房屋,被征收人須在《征收公告》發布后5日內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有關房產證明,逾期則按正常征收程序處理。
第九條 對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對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適當補償,不予安置。
第十條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用途為準。
對于臨街從事生產經營的房屋,房屋用途登記為非生產經營房屋的,在征收決定公告前實際生產經營多年且工商、稅務證件齊全并依法納稅的,依照《延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指導意見》(延政發〔2012〕75號)相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給予處理。
對于不臨街從事生產經營的房屋,房屋用途登記為非生產經營房屋的,在征收決定公告前實際生產經營多年且工商、稅務證件齊全并依法納稅的,房屋用途仍認定為非生產經營用房,根據實際情況適當給予一次性停業損失補償。
第十一條 征收范圍確定后,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買賣、租賃、抵押及裝修房屋。
違反以上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第二章 征收實施步驟
第十二條 被征收人須在《征收公告》規定的期限內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人員進行房屋的勘測、登記、評估。如因被征收人的原因,不能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勘測認定的, 由房屋征收部門依據房產部門提供被征收房屋的產籍資料或組織公證機關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勘測、登記、簽證后,確定被征收房屋的權屬、用途、結構、建筑面積。被征收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選定由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符合規定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若被征收人不選定,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投票或由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抽簽、搖號確定評估機構,由選定或確定的評估機構對被征收房屋和裝飾裝修的補償價格進行評估。
第十三條 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原房地產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可向市房屋征收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被征收人根據房屋評估報告或房屋估價鑒定報告和《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施方案》的規定在簽約期限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按期搬遷騰空房屋,同時將房產等手續交房屋征收部門備檔。
第十四條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被征收人拒絕領取補償費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向公證機關辦理提存公證。
第十五條 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拒不搬遷的,由市政府依法作出補償決定。被征收人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拒不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又不搬遷,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章 征收補償與安置
第十六條 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工程的性質,本次房屋征收
原則上采取貨幣補償的方式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征收個人辦公、住宅、庫房的,被征收人要求安置的也可采取產權調換的方式進行補償安置。補償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選擇,并填寫《延安市房屋征收選擇安置方式登記表》,承擔相應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一)選擇貨幣補償的辦法
1.按照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區位、結構、用途等因素出具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報告,對被征收人支付房屋補償費。
2.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對被征收人每方米支付10元搬遷補助費,每戶不足500元的,按500元予以補助。
3.被征收房屋有裝飾裝修的,按照房地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價格報告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
4.對被征收人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合法使用權院落空地面積,一次性按照每方米300--400元給予補償;對通過掛牌、拍賣等方式有償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權院落空地面積,由評估機構根據土地的區位、收益、使用權年限等因素出具評估價格報告,對被征收人土地使用權進行補償。
5.按照本方案第十八條規定對被征收人支付附屬設施補償費和家用設施拆裝費。
6.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和《補償安置實施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按期搬遷的,按照房屋補償費的20%對被征收人給予獎勵。
(二)對個人辦公、住宅、庫房選擇產權調換的補償安置辦法
1.補償
(1)按照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區位、結構、用途等因素出具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報告,對被征收人支付房屋補償費。
(2)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對被征收人每方米支付20元搬遷補助費,每戶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予以補助。
(3)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對被征收人每月每方米支付15--20元的臨時安置補助費,由被征收人自行過渡。對被征收人進行期房安置的,過渡期限為36個月;對被征收人進行現房安置的,過渡期限為3個月;過渡期從被征收人簽訂協議搬遷之日起計算。
如不能對被征收人按規定過渡期限安置的,由建設單位按原標準繼續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直至安置房建成驗收,因被征收人的原因不按期辦理安置手續的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4)被征收房屋有裝飾裝修的,按照房地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價格報告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
(5)對被征收人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合法使用權院落空地面積,一次性按照每方米300--400元給予補償;對通過掛牌、拍賣等方式有償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權院落空地面積,由評估機構根據土地的區位、收益、使用權年限等因素出具評估價格報告,對被征收人土地使用權進行補償。
(6)按照本方案第十八條規定向被征收人支付附屬設施補償費和家用設施拆裝費。
2.安置
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在延河南岸南寨砭安置小區、大砭溝慧智藍灣二期、長青路長青國際小區新建住宅樓房內對被征收人進行安置,安置地點由被征收人自主選擇。安置房屋面積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以最接新建住宅樓房的戶型、面積進行安置。安置價格按照所選的安置小區新建住宅樓房的市場價格進行結算。安置房屋的選擇順序按照勘測、簽訂協議、搬遷的先后確定。
(三)對涉及公房使用人的產權單位及使用人的補償安置辦法
對涉及公房使用人的公產房屋,按照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區位、結構、用途等因素,出具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報告及房屋現行重置價格報告,確定該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及房屋現行重置價格。
1. 對涉及公房使用人產權單位的補償安置
按照房屋現行重置價格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不予安置。
2、對公房使用人的補償安置
(1)按照使用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的市場評估價格扣除現行重置價格后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不予安置。
(2) 按照使用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對公房使用人每方米支付10元搬遷補助費,每戶不足500元的,按500元予以補助。
(3)使用房屋有裝飾裝修的,按照房地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價格報告對公房使用人給予補償。
(4)按照本方案第十八條規定對公房使用人支付附屬設施補償費和家用設施拆裝費。
第十七條 房屋征收后,被征收人及公房使用人需要住房保障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房屋征收部門審核后,對符合條件的向城改、房產部門出具通知書,由城改、房產部門在保障性住房內給予住房保障。
第十八條 附屬設施補償和家用設施拆裝費
(1)動力電戶 2000.00元/戶
(2)照明電戶 150.00元/戶
(3)電話 180.00元/戶
(4)水管 310.00元/戶
(5)有線電視 127.50元/戶
(6)寬帶網 100.00元/戶
(7)天然氣 2325.00元/戶
(8)土暖氣 3500.00元/戶
(9)空調 350.00元/部
(10)鍋爐 3000.00元/臺
(11)抽油煙機 50.00元/臺
(12)鐵欄桿 40.00元/m
(13)磚地坪 10.00元--30.00元/m2
(14)標準磚圍墻(高1.8米以上) 80.00元--100.00元/m2
(15)普通磚圍墻 50.00元/m2--80.00元/m2
(16)磚砌花墻 40.00元/m2--60.00元/m2
(17)變壓器 10000元?20000元/臺
(18)水泥地坪 20.00元--40.00元/m2
(19)磚混標準帶頂廁所 300.00元--350.00元/m2
(20)簡易房 120.00元/m2
(21)彩鋼房 400.00元--720.00元/m2
(22)標準石幫畔(高3米以上) 300.00元--360.00元/m3
(23)普通石幫畔(高1.5-3米) 180.00元--230.00元/m3
(24)簡易石幫畔(高1.5米以下) 100.00元--150.00元/m3
(25)太陽能熱水器 180.00元/套
第四章 責任與義務
第十九條 本次房屋征收所涉及的單位、集體和個人必須自覺遵守房屋征收的法律、法規及政策,配合房屋征收工作。
第二十條 房屋征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或采取違法手段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采取暴力、辱罵、威脅等手段或無理阻礙房屋征收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尚構不成犯罪的,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方案由延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局負責解釋并統一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本方案自《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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