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州拆遷補償最新標準,欽州拆遷補償新政策
城市的發展是一個不斷進行再建設的過程,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實施,*的逐步建立,生產力得到空前的發展。為了城市的整體規劃,有時也為了國家專項工程建設的需要,有必要對原有建筑房屋進行拆除、搬遷,達到整體的整齊劃一或對日益緊張的國有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那么和拆遷補償標準是什么?高考知識網在網上收集整理了一些關于欽州拆遷補償最新標準的信息。注:欽州拆遷補償標準請以欽州官方發布文件為準,本文僅僅起到參考作用,真實性與否并未做核對。
欽州市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搬遷補償安置管理辦法》
《欽州市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搬遷補償安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2017年09月13日頒布實施,為便于對該《辦法》的理解和執行,現解讀如下:
一、出臺《辦法》的目的
為了做好集體土地征收、房屋搬遷補償及被征地農民的安置工作,確保我市城鄉建設用地,集約利用土地,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二、出臺《辦法》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等。
三、出臺《辦法》的背景
我市現行征地搬遷補償安置標準的政策已不能適應形勢的需要,合理性、科學性不足,在具體征搬工作中存在著對房屋不論有無合法手續均給予補償等問題,導致搶建屢禁不止,增加了征搬成本,惡化了征搬環境,制約了市區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開展。為了解決我市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搬遷補償工作的瓶頸問題,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帶領市征收辦等有關部門到南寧、來賓等地學習考察后,提出了“拆違促拆遷,拆遷先安置”、“科學設定房屋補償標準”、“陽光拆遷”等工作新思路,新思路新舉措通過試點實施后,取得顯著成效。在總結經驗、多次調研、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形成本《辦法》。
四、《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54條,7個附件,包括總則、征地程序及一般規定、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及就業安置、集體土地房屋的征收補償及安置、法律責任、附則幾個方面。
(一)確定了本《辦法》的適用范圍:欽州市主城區和濱海新城規劃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搬遷補償安置管理。
(二)明確了征地程序及一般規定:下達征搬工作任務、發布征地預公告、征地情況調查及確認、聽證告知、發布征地方案公告和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權利人對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要求聽證的處理、征地補償協商不成的處理。
(三)確定了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及就業安置標準:
1.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總額按41000元/畝的標準支付。
2. 對連片種植的青苗可根據其長勢給予青苗權利人最高不超過10000元/畝的青苗補償費;房前屋后、田間地頭、魚塘塘基等土地上零星種植的青苗按實際清點的數量來進行補償。
3. 挖塘養殖魚、蝦、蟹的,根據養殖池面積按3500元/畝的標準支付魚蝦蟹搬遷補償費(含損失)。
4. 龜、鱉、蛇等特種規模養殖的,根據養殖池面積來支付搬遷補償費(含損失)。屬無養殖證的,按3500元/畝的標準支付搬遷補償費(含損失);屬有養殖證的,根據其養殖密度與標準養殖密度的比例按不高于25000元/畝支付搬遷補償費(含損失)。標準養殖密度按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5. 在住宅(住房)內從事龜、鱉、蛇等特種養殖的,按其養殖池面積來支付搬遷補償費(含損失),每戶總養殖面積在20方米以下的,按1000元/戶的標準支付;每戶總養殖面積在20方米以上(含本數)、50方米以下的,按3000元/戶的標準支付;每戶總養殖面積在50方米以上(含本數)的,按5000元/戶的標準支付。養殖池內無養殖物的不支付搬遷補償費(含損失)。
6. 就業安置的三種方式,由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按需選擇其中一種:
第一是自謀職業補助。按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安置人口人均5萬元的標準來進行自謀職業補助。
第二是安排就業用房。按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安置人口人均建筑面積(含公攤)20方米安排公寓式住宅作就業用房。
第三是安排就業用地。按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安置人口人均不超過60方米安排,用地面積按毛面積(城市規劃道路中心線起)計算。
(四)確定了如何對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及安置:
1. 對被征收房屋不能提供征收房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和規劃報建批準手續的處理:
(1)被搬遷戶人均合法住房建筑面積達到80?以上(含80?)的,按附件四、附件五規定的重置價標準進行補償;其余無合法手續房屋按本條第三款的有關規定處理。
(2)被搬遷戶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含合法、無合法手續房屋)未達到80?的,按附件四、附件五規定的重置價標準進行補償,并且對人均住宅面積不足80?的差額部分按360元/?給予補助。人均住宅建筑面積(含合法、無合法手續房屋)超過80?,且其中人均合法住宅面積不足80?的,人均住宅建筑面積80?部分按附件四、附件五規定的重置價標準進行補償;人均住宅建筑面積超過80?以上部分的房屋按本條第三款的有關規定處理。
(3)無合法手續的房屋如被搬遷人書面承諾并按期騰空房屋自行拆除的,可根據房屋結構給予一定材料費補助,框架結構的補助350 元/?,磚混結構的補助 300元/?,磚木結構的補助200元/?,簡易結構的補助100元/?;如當事人不配合的,按違章建筑處理。
(4)無法提供被征收房屋合法手續的,房屋性質的認定:由城區土地房屋征收主管部門向城建規劃執法監察部門及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部門申請認定。
2. 獎勵措施:被搬遷戶在規定的期限內簽訂搬遷協議并騰空房屋交付拆除的,給予最高不超過30000元/戶•幢的一次性獎勵(一戶多幢或多戶一幢的按一幢獎勵),原則上獎勵金額逐日遞減,具體獎勵由城區人民政府確定。獎勵金額待被搬遷房屋交付拆除后支付。
3. 住房搬遷安置方式:宅基地安置、公寓房安置和貨幣補償安置三種。
特別說明在市主城區環城路范圍內和濱海新城規劃區范圍內原則上不再新規劃宅基地安置點,如遇特殊情況確需予以宅基地安置的,由政府在指定的安置點進行安置。
4. 宅基地安置安置的具體規定:
第一是嚴格按一戶一宅安排,一戶多宅或多戶一宅只能安排一塊宅基地,用地性質原則為集體建設用地。宅基地安置需滿足兩個條件:一是獨立分戶(以戶籍登記為準);二是在項目范圍內自有宅基地住宅。有獨立分戶戶籍的被搬遷戶,在項目范圍內有一塊及以上自有宅基地住房的,只能選擇一塊宅基地安置;在項目范圍內、外均有宅基地住房的,如同意把項目范圍外的住房交政府拆除的可作為安置戶,可以選擇一塊宅基地安置。若不同意拆除項目范圍外住房的,視為項目外住宅戶在本項目不作安置,項目范圍內的住房作為不符合“一戶一宅”政策給予拆除。
第二是宅基地安置的標準是每個安置人員不超過30方米 (以建筑投影占地面積為準),每戶不得超過100方米。安置宅基地共設60方米、90方米二種戶型,如被搬遷戶家庭成員為2人的,可選擇一塊60方米宅基地戶型;如被搬遷戶家庭成員為3人的,可選擇一套90方米宅基地戶型;如被搬遷戶家庭成員為4人或以上的,被搬遷戶選擇宅基地安置后剩余的安置人員只能選擇公寓房安置;如被搬遷戶只有1個安置人員的,只能選擇公寓房安置。
第三是宅基地安置實行統規統建或統規隊建,統一按三層半建設,安置小區內的道路水泥硬化、供水、供電、雨污排水、綠化等配套公共設施由政府統一建設,統規統建安置房按毛坯房的標準進行交房。被搬遷戶按安置房±0以上的建筑建設成本均價890元/方米(有變化的以政府文件為準)的價格購買宅基地安置房。
5. 公寓房安置的具體規定:
第一是被搬遷戶按建筑面積每人80方米的標準申請購買公寓式安置房,毛坯房購買價格按360元/?、簡裝房購買價格按650元/?計。如被搬遷戶選購的公寓式安置房建筑面積超出安置標準5方米及以下的部分建筑面積由被搬遷戶按650元/?的價格購買;如被搬遷戶選購的公寓式安置房建筑面積超出安置標準5方米以上的部分建筑面積、由搬遷戶按市場價格向該房地產開發企業購買;如被搬遷戶選購的公寓式安置房建筑面積少于安置標準的部分建筑面積按市場價格扣除應繳納的費用后全額返還被搬遷戶。
第二是被搬遷戶現有的房屋及其他建(構)筑物、附著物的補償費尚不足以按40?/人的標準購買公寓式安置房的,由被搬遷戶提出申請并經政府批準,不足部分給予特困住房補貼。
第三是公寓房安置戶參加養老保險時政府給予5000元/人的參保獎勵,用作被搬遷戶的繳費補貼,撥入財政專戶。
第四是公寓式安置房的提供,主要有以下三種方式:由項目業主提供的公寓式安置房、由被搬遷戶統一組織建設公寓式安置房、由城區政府統一組織建設公寓式安置房。
6. 貨幣補償安置的具體規定:
由項目業主按照市政府公布的該年度“以購代建”公寓式安置房安置標準扣除被搬遷戶應繳的費用后直接將相關費用一次性支付給被搬遷戶,由其自行解決安置問題。
7. 一般安置人員的規定:
安置人員是指因房屋搬遷而需要對其進行安置的原居住在該被搬遷房屋內的人員,主要包括:
(1)戶口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履行所屬集體經濟組織權利與義務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編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人員、國有企業單位正式職工、原籍不在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空掛戶及掛靠遷入人員除外;
(2)升學前為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在校學生,入伍前為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屬義務兵、士官序列的現役軍人;
(3)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子女因服役或升學把戶口遷出原籍地,退役或畢業后不在國家行政事業單位或國有企業工作,且將戶口遷回原籍地的;
(4)服刑、勞教前為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服刑、勞教人員;
(5)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收養子女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并持有合法收養證的;
(6)屬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戶口未遷出的已婚人員,在其配偶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未取得宅基地安置的;已婚人員的子女出生后入戶本集體經濟組織且戶口從未遷移的;
(7)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
8. 特定人員補償安置的主要規定:
(1)戶籍原屬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民辦(代課)教師轉為公辦教師后,其本人有合法產權的房屋被搬遷,經調查核實在他處確無住房且其本人沒有享受過房改、集資建房或購買經濟適用房等國家住房福利政策的,可按公寓房60?/人進行安置。如人均房屋面積超過80?的按第二十四條相關規定執行,但不能享受人均房屋面積不足80?的按80?補償的政策,也不得享受政府特困住房補貼。
(2)原國企正式職工在外工作已退休或下崗、現回到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跟隨其屬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配偶或子女一同定居的人員,經調查核實在他處確無住房且其本人沒有享受過房改、集資建房或購買經濟適用房等國家住房福利政策的,對其本人可按公寓房60?/人進行安置。如人均房屋面積超過80?的按第二十四條相關規定執行,但其本人不能享受人均房屋面積不足80?的按80?補償的政策,也不得享受政府特困住房補貼。
(3)在外工作已退休或下崗后回到祖籍所在地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定居的住戶,經調查核實該戶在他處確無住房且沒有享受過房改、集資建房或購買經濟適用房等國家住房福利政策的,可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積30?的標準對該戶進行公寓式安置。如人均房屋面積超過80?的按第二十四條相關規定執行,但該戶不能享受人均房屋面積不足80?的按80?補償的政策,也不得享受政府特困住房補貼。
(4)原屬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轉為非農業戶口后,仍在現被搬遷房屋生活居住和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從事農業生產,經調查核實在他處確無住房的,可選擇公寓式安置房安置,符合條件的可以享受政府特困住房補貼。
(5)原屬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轉為非農業戶口后不在被搬遷房屋生活居住,經調查核實在他處已有住房或其本人已享受過房改、集資建房或購買經濟適用房等國家住房福利政策的,不作為住房安置人員,對其被搬遷合法房屋(含基礎)按重置價格評估補償,房屋占用的土地按現行的征地補償標準給予補償。
(6)未能按約定將回建安置宅基地交付宅基地安置搬遷戶的,超過約定的期限后至實際回建安置宅基地交付期間正常新增人口(出生入戶或正常結婚遷入),采取公寓式安置方式來解決其安置問題。
9. 規定了過渡安置與搬遷安置標準:
(1)被搬遷戶選擇宅基地和公寓房安置的,可以選擇領取臨時過渡補助費自行解決過渡安置的方式,也可以選擇過渡住房進行過渡安置的方式,兩者只能選其一。選擇過渡住房進行過渡安置的,原則上過渡安置住房不超過20?/人,并每月由項目業主按40元/人的標準進行水電補貼,由被搬遷戶自行繳納水電費用;選擇自行過渡的,按每人400元/月的標準給予過渡補助。
(2)被搬遷戶自行解決過渡安置,并在協議約定時間內騰空所有房屋的,從協議約定之日起支付臨時過渡補助費。被搬遷戶臨時過渡補助費的支付期限:選擇宅基地統規統建毛坯房安置的支付至交房后6個月,選擇宅基地統規統建簡裝房安置的支付至交房后3個月,選擇宅基地統規隊建安置的支付至回建房基礎交付后12個月;選擇在業主提供的公寓式毛坯房進行安置的支付至交房后6個月,選擇在業主提供的公寓式簡裝房安置的支付至交房后3個月;選擇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建設的公寓式安置房進行安置的支付至回建用地交付后18個月;選擇貨幣補償進行安置的支付至簽訂搬遷協議后3個月。
五、明確本《辦法》的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2017年9月7日起施行。本市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本辦法施行前已下達征地搬遷任務且項目實施方案(概算方案)已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同意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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