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拆遷補償最新標準,河池拆遷補償新政策
城市的發展是一個不斷進行再建設的過程,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實施,*的逐步建立,生產力得到空前的發展。為了城市的整體規劃,有時也為了國家專項工程建設的需要,有必要對原有建筑房屋進行拆除、搬遷,達到整體的整齊劃一或對日益緊張的國有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那么和拆遷補償標準是什么?高考知識網在網上收集整理了一些關于河池拆遷補償最新標準的信息。注:河池拆遷補償標準請以河池官方發布文件為準,本文僅僅起到參考作用,真實性與否并未做核對。
河池市宜州新區規劃范圍內
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安置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河池市宜州新區規劃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安置,維護被征地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國土資發〔2004〕238號)、《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試行辦法》和《關于加強獨立式城鎮居民私人住宅建設管理的通知》(桂建村鎮〔2007〕1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宜州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河池市宜州新區規劃范圍是指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的河池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宜州新區范圍。
上述范圍內因城市建設和工業發展列入土地儲備計劃并經河池市人民政府批準,征收集體土地需要進行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征收土地,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征為國有,實現土地所有權轉移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土地征地與補償安置,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將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收為國有土地之后,為解決好被征收土地農民生產生活,對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農民依法給予補償和安置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農民,是指在河池市宜州新區規劃范圍內擁有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享有土地使用權、承包經營權、承擔農業義務的成員。
第四條 河池市宜州新區規劃范圍內集體土地依法實行統一征收。
宜州區人民政府負責河池市宜州新區規劃范圍內集體土地征收及地上房屋拆遷安置工作,實行征地拆遷工作包干機制,設立宜州區征地拆遷辦公室,代表宜州區人民政府負責具體實施和協調宜州新區征地拆遷、安置工作。負責做好被征地拆遷群眾工作,組織動員被征地村、組、土地承包人、被拆遷人按時辦理補償登記確認手續、土地丈量、地上附著物的清點、簽訂《土地征收協議》、《房屋拆遷協議》及領取補償款等手續,組織開展已征收土地清表和圍欄等土地前期開發工作。負責審核、公示等農民安置相關具體工作,收集和整理材料,按程序完成已征收土地的移交工作。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統籌、協調、衡全市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和耕地占補資源支持宜州新區建設;指導宜州新區管委會國土資源部門對新區范圍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調整、修改,用地預審,用地報批,批后實施,土地供應;指導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法律法規、政策的培訓,指導督促各部門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開展征地拆遷、安置工作。
宜州新區管委會負責受委托辦理宜州新區規劃范圍內的統一規劃建設審批(審查)事項;負責開展用地預審、建設用地指標申請、用地報批、耕地占補衡、審核征收土地及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審核被征地群眾聽證告知書及組織召開聽證會、負責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法律法規、政策的培訓及解釋,指導督促相關單位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開展征地拆遷、安置等工作;負責收集項目立項、規劃選址、勘測定界等報批材料;制定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預留產業用地安置、小區(鎮)產權置換建設用地規劃方案并負責實施;協調宜州區人民政府配合完成建立基準年農業人口與耕地數據庫、征收土地報批前的土地權屬調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征收后人均耕地及被征地拆遷安置人員情況調查;負責草擬、張貼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征收土地補償、拆遷安置方案公告;負責按工作包干機制撥付補償費、測算征地、拆遷成本費用,接收批后實施資料,建立征地拆遷檔案,管理開發已征收的土地;負責協調提供被征地單位和個人未按期交付土地,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證據材料;負責按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國土資源廳、財政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指導意見的通知》(桂人社發?2016?46號)規定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資金納入征地成本。
市土地儲備中心負責指導宜州新區管委會開展土地征收和安置、土地儲備、土地供應前期開發。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宜州新區管委會規劃建設部門實施新區范圍內城市規劃工作,指導河池市宜州新區規劃范圍內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預留產業用地安置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按照征地成本支出的資金管理要求,對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籌措、使用和結算決算進行審核和監督。
市綜合執法局負責宜州新區規劃范圍內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違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 、采石、采礦、取土等,非法占用土地,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行政處罰;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臨時建筑物和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擅自施工的行政處罰。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政策規定做好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培訓、醫療、養老等社會保障工作,按屬地管理原則提供用地報批需要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方案和審核意見材料。
市審計局負責對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籌措、使用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市發展改革、市政、民政、農業、林業、水利、經管、統計、物價、監察、公安、法院、法制辦、司法、房管、房改、調處等部門及規劃區內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土地征收工作。
第五條 宜州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轄區內相關部門在征地完成后及時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在冊人口與現有土地情況進行登記,送宜州新區管委會備案。
第六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征收土地補償費的收取、支出、用途等情況應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第二章 土地征收程序
第七條 宜州新區國土資源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以及城市建設規劃,擬定征地范圍,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
征收土地預公告內容包括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圍、面積、時間、用途、補償標準、聽證告知、安置途徑等。
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屆滿2年后,未實施征地拆遷的,其公告自動失效。
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不得改變土地用途和地上建(構)筑物現狀;不得新建、擴建房屋和其他設施;公告后搶栽、搶種農作物或者搶占、搶建的建(構)筑物不得列入補償范圍。
在土地征收預公告有效期限內,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房產、工商、供水、供電等部門應當暫停辦理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相關證照的審批或報裝手續。
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宜州區征地拆遷辦公室組織轄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村委會)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相關權利人對擬征地范圍內的土地權屬、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等事項進行調查和丈量清點登記,相關權利人對擬征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應予確認,對相關權利人無正當理由拒不確認的,采取證據保全措施。
第八條 堅決遏制、打擊違法搶種、搶占、搶建行為。宜州新區國土資源局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后,預征收土地范圍內群眾應停止新種、新建行為。對于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后搶種的作物、搶占、搶建的建(構)筑物一律不予補償和安置。對公告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建(構)筑物,依法認定其合法性,被認定為違法建設的建(構)筑物一律不予補償和安置。對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的建設項目,發展改革委不得辦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核準手續,住房城鄉建設局不得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供電、供水公司和市政管理局不得通電、通水、通氣,國土資源局不得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占用農用地設立企業的,工商局不得登記。同時,國土資源局要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農村經濟社會發展變化的新情況,深入研究在依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加強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完善對企業、農民住宅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和流轉的政策措施。
被拆遷人已取得用地、建房批準證件(用地的有效證件以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認定為準,建房的有效證件以規劃建設管理部門認定為準),但征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新房尚未建造完畢的,被拆遷人應當立即停止建設,已建造部分計入補償。
第九條 征地依法報批前,宜州新區國土資源局應書面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相關權利人對擬征地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權利人申請聽證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聽證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
第十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社區居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或者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宜州新區國土資源局提出書面申請。
宜州新區國土資源局應當研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社區居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權利人要求聽證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土地征收辦法進行修改。
第十一條 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宜州新區管委會應當按規定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宜州新區國土資源局應當按規定發布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社區居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收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社區居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征地補償以宜州區征地拆遷辦公室的調查結果為準。
第十二條 宜州新區國土資源局在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后,收集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社區居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并將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及意見采納情況報宜州新區管委會批準實施。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實施,被征地單位、土地承包經營者應當服從,不得阻撓。
第十三條 被征地單位和個人未按期交付土地,并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宜州新區國土資源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責令限期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宜州新區國土資源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章 征收土地補償和獎勵
第十四條 征收集體土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補償標準按照《河池市宜州新區規劃范圍內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標準》的規定執行。
綜合價格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的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新一輪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由市人民政府調整公布。
第十五條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的分配使用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原則上首先要考慮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費用。
第十六條 被征收土地的集體或個人積極配合政府工作,在規定的時間內主動簽定征地協議并依照承諾按時交付被征土地的,除按規定取得的征地補償相關費用外,由征地單位另行按菜地、魚塘、藕塘、水田、旱地每畝5000元,園地、林地每畝3000元,其他土地每畝1000元的標準進行獎勵。
第四章 征收土地安置
第十七條 因征地需要安置的,除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范性文件規定支付安置補助費外,宜州新區管委會可以通過預留產業用地安置或自謀職業補助兩種方式之一拓寬安置途徑,其中預留產業用地安置是以被征地村民小組為單位給予安置,自謀職業補助以被征地農戶為單位給予安置。
(一)預留產業用地安置。按照征收土地(除林地、未利用地、建設用地外)面積的12%規劃預留產業用地,面積包含地塊內公共基礎設施用地面積。預留產業用地安置的土地性質分為集體和國有兩種,須依法完成農用地轉用報批和用地批準手續后方可使用。安置用地性質為集體的,不征收為國有土地;性質為國有的,可依法采取出讓或劃撥方式供地。嚴禁將預留產業用地安置的土地分配到家庭戶或村民個人。預留產業用地安置的土地成本納入片區征地成本,由征地單位承擔并核算,并由宜州新區財政金融局核定。
預留產業用地安置采取一次規劃、分期供應的辦法,即依據各組土地調查統計情況提出初步選址方案先報河池市宜州新區管委會初審,后報市城鄉規劃工作委員會審定,宜州區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復的宜州新區年度土地收儲計劃開展土地征收工作,在完成各集體經濟組織30%土地征收工作前,暫不開展預留產業用地安置用地的分期供應工作,待達到30%土地征收比例后,由宜州新區土地征用收儲中心、規劃建設局結合預留產業用地安置規劃啟動分期供應工作。預留產業用地安置規劃控制技術指標必須符合宜州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各集體經濟組織對預留產業用地安置用地的使用應遵循分期供應、集中使用的原則。安置工作整體完成后,剩余的預留產業用地安置地塊安排用于其他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安置或由政府調整使用。依照村民自治制度,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行確定在預留產業用地安置地塊開發經營中所得收入的分配使用,并負責提供各農戶的生產生活安置保障。
(二)實行自謀職業安置。被征地農戶領取征地補償費用后,由其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征地單位簽訂自謀職業安置協議,一次性領取自謀職業補助費,自行解決安置問題。自謀職業補助費標準為:按該被征地農戶被征收的水田、菜地、旱地、園地、魚塘、藕塘、設施農用地(不含林地、未利用地及建設用地)面積計算,每畝補助12萬元,另給予每畝1萬元獎勵。選擇該安置方式一次性領取自謀職業補助費的,不再享受預留產業用地安置方式的相關安置政策,對應面積從安排預留產業用地安置計算基數扣減。
第五章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在集體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合法所有權人 。
征地拆遷房屋的補償安置標準,納入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公告。
第十九條 征地單位應當按規定向被拆遷人進行補償,被拆遷人應按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建設用地、建房批準證件等證明材料。對因歷史客觀原因未辦理建設用地、建房批準等審批手續的房屋,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照農村宅基地相關政策進行確認后,按本辦法相關規定給予補償、安置。
第二十條 河池市宜州新區規劃范圍內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按照《河池市宜州新區規劃范圍內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標準》進行補償。
第二十一條 住房拆遷按以下兩種方式之一進行補償安置。
(一)貨幣補償安置。
住房拆遷貨幣補償金額按本暫行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進行補償,住房所占土地按本辦法集體建設用地補償標準進行補償。采取此安置方式的,再按被拆遷住房建筑面積1000元/?、占地面積1500元/?給予安置補助。
(二)產權置換安置。
被拆遷獨立產權住房采取在符合新區總體規劃的小區(鎮)內統一建造產權置換房,對被拆遷住房進行產權置換的方式安置。小區(鎮)產權置換安置房以低層聯排住宅為主要形式并具有民族、旅游,由征地單位在符合規劃前提下統一設計建造。
小區(鎮)內產權置換房用地性質為劃撥或出讓,實行面積分檔規劃建造,以檔原則預留安排、抽簽選房。根據被拆遷住房建筑結構差異,被拆遷住房建筑面積和產權置換房建筑面積置換比例為:框架結構1:1.1;磚混結構1:1.0;磚瓦結構1:0.8;泥瓦結構1:0.6。產權置換房實際安置建筑面積與應安置建筑面積相等部份互不補差,產生面積差的,結合面積差異實際情況,由被拆遷人支付購房款或征地單位按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以貨幣方式進行補償。產權置換房用地性質為劃撥的,其與被拆遷住房占地面積相等部分互不補差,產權置換房占地面積大于被拆遷住房占地面積的,由被拆遷人繳納差異面積的補償、安置等費用;被拆遷住房占地面積大于產權置換房占地面積的,差異面積按本辦法規定的集體建設用地補償標準進行補償。產權置換房土地性質為出讓的,由土地使用人按產權置換房用地面積繳納土地出讓價款。產權置換具體辦法、面積補償標準和產權置換安置房辦證相關優惠政策另行制定。被拆遷住房裝修部分按辦法附件補償標準或采取評估方式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二條 河池市宜州新區規劃范圍內集體土地上非住房的拆遷,原則按本辦法非住宅房屋建構筑物補償標準實行貨幣補償安置。
第二十三條 征地單位根據有關規定支付標準按被拆遷住房建筑面積向被拆遷人支付房屋搬遷補助費,補助根據實際搬遷情況不超過兩次。
第二十四條 征地單位根據有關規定支付標準按被拆遷住房建筑面積向被拆遷人支付臨時過渡補助費。被拆遷住房實行貨幣補償方式安置的,一次性發放6個月臨時過渡補助費;實行產權置換安置的,臨時過渡補助費按安置房交付之日起3個月計算截止日。
第二十五條 被拆遷人在搬遷通知規定期限內提前完成搬遷的,可由征地單位按房屋建筑面積給予40元/?獎勵。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于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條 凡在宜州新區規劃范圍內,國家、自治區確定的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對征收土地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宜州新區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附件:河池市宜州新區規劃范圍內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標準
附件
河池市宜州新區
規劃范圍內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標準
一、征收土地補償標準
單位:元/畝
三大類
一級分類
二級分類
類別名稱
類別名稱
補償標準
農村集體農用地
耕地
水田
71511
旱地
71511
園地
果園
71511
其他園地
71511
林地
有林地
63260
灌木林地
63260
其他林地
63260
交通用地
農村道路
71511
水域及水利設施用地
坑塘水面
71511
溝渠
71511
其他土地
設施農用地
55008
田坎
71511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71511
農村集體未利用地
草地
其他草地
25304
水域及水利設施用地
河流水面
25304
內陸灘涂
25304
其他土地
裸地
25304
河池市宜州新區規劃范圍內征地補償標準執行說明:
(一)設施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經營養殖的畜牧舍、工廠化作物栽培或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及其相應附屬用地,農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曬場等農業設施用地。
(二)林地主要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跡地、苗圃。
(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是指除列入農村集體農用地中農村道路等有建設特征的地貌外集體土地上的建設用地。
二、青苗補償標準
種類
補償標準(元/畝)
稻谷
2000
玉米
1500
蔬菜
4000
花生、黃豆
1200
桑苗
6000
甘蔗
3200
黑蔗
5000
牧草
800
蓮藕
4000
木薯、紅薯
850
建設用地、設施農用地、未利用土地不支付青苗補償費
三、林木補償標準
(一)郁閉度0.2以上的用材林:成熟林每畝補償砍伐費800?900元,未成熟每畝補償1500?1800元,幼苗、新造林每畝補償600?800元。
(二)郁閉度0.2以上的薪炭林、灌木林:每畝補償565?675元。
(三)疏林:按當地市場木材綜合價格計算的產值補償。
(四)經濟林、防護林、特種用途林:每畝補償2000-3000元。
(五)苗圃遷移費:
1.種植性苗圃:按實際種植面積每畝補償遷移費5000元。
2.盆栽性苗圃:按實際種植面積每畝補償遷移費2000元。
?六?苗圃?含濕地松苗圃?補償:完全不能移植栽種的苗木,按重置價格補償;科研用林木,按科研林及設施重置價格補償。
(七)零星樹木(非林業用地)補償標準:
品種
項目
規格
單價
規格
單價
規格
單價
規格
單價
成竹
單株
1-5元/株
大刺竹
叢
1-10元/株
甜竹、楠竹
叢
5-25元/株
松類、杉樹、
桉樹、相思樹、苦楝樹
胸徑
16cm以上
30元/株
胸徑11-15cm
25元/株
胸徑6-10cm
20元/株
胸徑3-5cm
5元/株
春芽樹
胸徑
16cm以上
50元/株
胸徑11-15cm
35元/株
胸徑6-10cm
20元/株
胸徑3-5cm
5元/株
其他一般用
材樹
胸徑
16cm以上
30元/株
胸徑11-15cm
25元/株
胸徑6-10cm
20元/株
胸徑3-5cm
5元/株
古樹名木、
珍貴樹種
申請鑒定
備注
樹木胸徑超過所列最大直徑,每增加1cm,增加5元補償
(八)園林綠化苗木補償標準:
編號
名稱
規格
單位
單價
備注
高度(cm)
胸徑(cm)
(元/株)
1
扁桃
150?200
1?2
株
5
250?300
3?4
株
50
300?350
5?6
株
80
300?350
7?8
株
120
350?400
9?10
株
200
350?400
11?13
株
230
2
木菠蘿
250?300
3?4
株
50
300?350
5?6
株
70
300?350
7?8
株
100
350?400
9?10
株
150
3
垂柳
250?300
3?4
株
20
300?350
5?6
株
30
350?400
7?8
株
50
350?400
11?12
株
120
4
南洋杉
200?250
3?4
株
50
250?300
5?6
株
80
300?350
7?8
株
100
5
紅花羊蹄甲
150?200
1?2
株
20
成片12000-15000元/畝
250?300
3?4
株
30
300?350
5?6
株
60
300?350
7?8
株
80
6
白花羊蹄甲
250?300
3?4
株
20
成片10000-13500元/畝
310?350
5?6
株
40
360?400
7?8
株
70
7
洋紫荊
250?300
3?4
株
50
成片12000-15000元/畝
310?350
5?6
株
60
360?400
7?8
株
80
8
大花紫薇
250?300
3?4
株
50
300?350
5?6
株
120
350?400
7?8
株
220
9
木棉
水楓
藍花楹
150?200
1?2
株
20
成片12000-15000元/畝
250?300
3?4
株
30
300?350
5?6
株
50
350?400
7?8
株
80
400?450
9?10
株
120
450?600
12?15
株
180
10
柳葉榕
100?150
2?3
株
80
200?250
3?4
株
120
11
美人樹
200?250
3?4
株
120
300?350
5?6
株
150
12
四季桂
80?100
冠幅
株
5
成片12000-15000元/畝
20?40
100?150
冠幅
株
15
40?60
150?200
冠幅
株
30
60?80
200?250
冠幅
株
50
80?100
250?300
冠幅
株
80
100?120
13
八月桂
150?200
1?2
株
5
成片10000-13500元/畝
250?300
3?4
株
80
300?350
5?6
株
120
300?350
7?8
株
400
14
鳳凰樹
250?300
3?4
株
50
300?350
5?6
株
70
350?380
7?8
株
120
400
9?10
株
260
15
香樟
250?300
3?4
株
30
300?350
5?6
株
70
350?400
7?8
株
100
350?400
9?10
株
120
16
白玉蘭
200?350
3?4
株
50
350?380
5?6
株
70
350?380
7?8
株
120
400?450
9?10
株
180
450?500
11?13
株
250
17
羅漢松
200?250
3?4
株
150
250?300
5?6
株
500
18
黃金垂葉榕
300
4?5
株
60
20噸以上按8000元/株補償
350
5?6
株
80
400
6?7
株
150
19
垂葉榕
250?300
3?4
株
30
300?350
5?6
株
60
350?400
7?8
株
100
400
9?10
株
130
500
11?13
株
200
20
小葉榕
100?200
1?2
株
2
20噸以上按8000元/株補償
200?250
3?4
株
20
250?300
5?6
株
50
300?350
7?8
株
80
350?400
9?10
株
120
400?450
11?12
株
150
500
13?15
株
220
21
大葉榕
300-350
5?6
株
60
350-400
7?8
株
100
400-450
9?10
株
150
500
11?12
株
200
22
黃槐
200?250
3?4
株
30
250?350
5?6
株
50
350?450
8?10
株
80
23
垂絲榕
250?300
3?4
株
50
300?350
5?6
株
80
400
7?10
株
100
450
9?10
株
180
24
紫花玉蘭
120?150
3?4
株
40
160?200
5?6
株
60
25
法國梧桐
250?300
3?4
株
10
300?350
5?6
株
20
350?400
7?8
株
30
26
三角梅
30
株
10
不造型
50
株
20
3?4 合枝
60?70
40-50
盆
30
球形、枝密
27
臺灣玉桂(安樹)
150
株
80
28
發財樹
150-200
胸徑8
株
100
250-300
胸徑10
株
120
29
棕樹
250-300
地徑15-25
株
60
350-450
地徑25以上
株
120
30
馬尾松
胸徑5以下
株
5
胸徑6-12
株
10
胸徑13-18
株
20
胸徑18以上
株
30
四、果樹補償標準
成片果樹原則上進行移栽,付給移栽人工費和果樹損失費補償5000元/畝;零星果樹需移栽的付給移栽人工費和果樹損失費,移栽人工費按50元/株支付,果樹損失費按100元/株支付。不能移栽的按下列標準補償:
編號
名稱
規格
單位
單價
備注
1
柚子樹
龍眼樹
荔枝樹
未掛果
株
30-100元/株
成片
≤6000元/畝
掛果
株
170-280元/株
成片
≤13500元/畝
2
柑橘樹
未掛果
株
6-60元/株
成片
≤6000元/畝
掛果
株
60-120元/株
成片
≤13500元/畝
3
柿子樹
桃李樹
枇杷樹
黃皮果
未掛果
株
5-50元/株
成片
≤3600元/畝
掛果
株
60-120元/株
成片
≤12000元/畝
4
芭蕉樹
未掛果
株
10-20元/株
成片
≤4000元/畝
掛果
株
50/株
成片
≤10000元/畝
5
葡萄
未掛果
株
5-20元/株
成片
≤6000元/畝
掛果
株
40-50/株
成片
≤16000元/畝
6
蜜柑美國臍橙
未掛果
株
5-50元/株
成片
≤6000元/畝
掛果
株
60-120/株
成片
12000-20000元/畝
7
芒果
蟠桃
番石榴
板栗
檸檬
未掛果
株
25-80元/株
成片
6000元/畝
掛果
株
100-230/株
成片
13500元/畝
8
西瓜
未掛果
成片
2800元/畝
掛果
成片
3700元/畝
9
香瓜
未掛果
成片
3500元/畝
掛果
成片
5000元/畝
10
草莓
未掛果
成片
7500元/畝
掛果
成片
9000元/畝
11
茶子樹
未掛果
成片
8000-10000元/畝
掛果
成片
12500-16000元/畝
12
核桃
株
50元/株
13
楊桃楊梅
胸徑3-4
株
30元/株
樹齡2-3年
胸徑4.1-6
株
40元/株
樹齡2-3年
胸徑6.1-7
株
50元/株
樹齡4-6年
胸徑7.1-8
株
65元/株
果樹胸徑超過上述所列最大直徑,每增加1?,增補10元/株。
14
木瓜
未掛果
株
25元/株
已掛果
株
45元/株
五、征收和征用土地地上建構筑物及其他附著物補償參考標準
(實際補償時根據該標準乘以建構筑物的成新度,成新度=(使用年限-建構筑物已使用時間)÷使用年限,建筑物的使用年限為50年)
(一)住宅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指導價格。
單位:元/?
房 屋 結 構
框架(鋼混)
磚 混(混合)
磚瓦
泥瓦
1300
1100
900
500
(二)檐高2.2米以上(含2.2米)建筑物(非住宅)補償標準。
1.泥墻草面結構每方米180元;
2.泥、瓦結構每方米340元;
3.磚(石)瓦結構每方米550元;
4.磚混結構每方米850元;
5.框架結構每方米950元;
6.木瓦結構每方米420元。
(三)檐高2.2米以下建筑物(非住宅)補償標準。
1.泥瓦結構每方米250元;
2.磚瓦結構每方米460元;
3.磚混結構每方米505元。
(四)拆遷房屋裝修補償標準。
1.陶瓷地板磚:60元/?(按鋪磚實際面積計算)。
2.水磨石地面:60-70元/?(按水磨石實際面積計算)。
3.內外墻磁磚:65元/?(按貼磚實際面積計算)。
4.雙飛粉墻面:20元/?(按建筑面積計算)。
5.混漿外墻抹灰:15元/?(按建筑面積計算)。
6.混漿內墻抹灰:25元/?(按建筑面積計算)。
7.刷白石灰水泥外墻2.5元/?;內墻:6元/?(按建筑面積計算)。
8.鋁合金窗(補差價):170元/?(按鋁合金窗實際面積計算)。
9.木地板磚、大理石地板磚的,按實貼面積80?115元/?補償。
10.裝修吊頂的按吊頂面積25?60元/?補償(天花板除外)。
(五)房屋附屬設施補償標準。
1.房屋內閣樓:
(1)水泥澆筑的按90?100元/?補償。
(2)用木板、竹板搭成的按60元/?補償。
2.電話遷移費90元/部。
3.閉路電視遷移費190元/戶;網絡遷移費180元/戶。
4.空調遷移費180元/臺。
5.電表100元/個;電表遷移為三相電路的,補償200元/個。
6.水表200元/個。
7.鐵門:根據新舊情況按340?560元/樘補償。
(六)農業生產臨時用房(指守魚塘、守果園等用于農業生產的臨時用房、簡易棚),建筑面積20?以內按實際面積補償,超出20 ?以上的按20 ?補償,補償標準如下:
1.磚混結構房屋:檐高2.2米以上(含2.2米)的按230元/?補償;檐高2.2米以下(不含2.2米)的按195元/?補償。
2.磚瓦結構房屋:按135元/?補償。
3.泥瓦結構房屋:按115元/?補償。
4.簡易屋棚:按70?90元/?補償。
(七)水利渠道、水池等附著物的拆遷補償標準。
1.水利渠道:周邊是磚石砌體三面抹灰的,按實際砌體每立方米264元;周邊是磚石砌體不抹灰的,按實際砌體每立方米214元;周邊只抹灰無磚石砌體的按抹灰面積每方米15元;
2.水池:周邊只抹灰未砌磚石的按抹灰面每方米30元;周邊是磚石砌體并抹灰的,按實際砌體每立方米264元;
3.圍墻。
(1)片石砌機磚、水泥磚按每方米87元補償;
(2)泥圍墻按每方米50元補償;
(3)籬笆墻按每方米18元補償。
4.魚塘塘坎補償磚石砌或抹灰的參照水池、糞池補償,若未砌磚石或抹灰的泥土壘起的魚塘塘基:按1200元/畝補償;
5.魚塘捕撈及損失費:征收魚塘每畝補助3765元捕撈及損失費。
6.曬谷場:
(1)三合土:按每方米60元補償;
(2)水泥:按每方米90元補償。
7.沼氣池:按每立方米600元補償。
8.糞池:周邊只抹灰未砌磚石的按抹灰面每方米30元;周邊是磚石砌體并抹灰的,按實際砌體每立方米264元。
9.水井:5000元/口。
(八)蔬菜大棚的補償標準。
在菜地上搭建蔬菜大棚的,按搭棚實際占地面積計算,拆遷補償為:竹、木結構12元/?,混凝土支架結構20元/?;菜窯:按200元/個補償。
(九)遷移墳墓的補償標準。
1.土墳:7000元/座;石、磚砌墳墓:9000元/座。
2.如在政府設立墓園內立墳,土墳按3000元/座,石、磚砌墳墓按4000元/座標準補償。
3.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登記補償并完成遷移的,土墳按3000元/座,石、磚砌墳墓按4000元/座給予獎勵。
六、上述未列明的青苗和地上附著物及屬個案情況的補償,由征地拆遷工作組實地調查拿出方案,報宜州新區國土資源局審核后上報河池市宜州新區管委會批準實施。
七、宜州新區規劃范圍內收儲國有土地涉及青苗補償、林木補償、建(構)筑物及其他附著物補償的,參照本辦法確定的附著物補償標準補償。
《河池市宜州新區規劃范圍內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安置暫行辦法》解讀
《河池市宜州新區規劃范圍內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安置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針對河池市宜州新區規劃范圍內需征收的集體土地而制定的暫行辦法,現將《辦法》的相關規定解讀如下:
一、《辦法》制定的意義和過程
為加快推進宜州新區建設,根據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部署,宜州新區管委會與市土地儲備中心自2017年2月起,先后與宜州區國土部門、慶遠鎮認真了解宜州城區現行集體土地、房屋征收政策以及施行情況和存在問題,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形成《辦法》初稿,后根據程序征求了宜州區人民政府、慶遠鎮人民政府、洛西鎮人民政府、慶遠鎮太社區等10個(村)社區、市財政、住建、國土等15個市直部門意見,最后經宜州新區征地拆遷領導小組審定后提交聽證會聽證。
2017年7月下旬起,根據領導小組工作安排,依照河編〔2017〕38號新區“三定”方案確定的新區與市直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對《辦法》進行了修改。修改后再次征求了市直相關部門和宜州區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
2017年12月18日,市四屆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對《辦法》進行了審議,會議議定,原則通過《辦法》,由鐘洪同志召集宜州區、金城江區、宜州新區和市國土、住建、土地儲備中心、財政等部門,綜合比較金城江區、宜州城區、宜州新區的征地補償標準,認真組織討論研究確定后,按程序印發實施。2018年1月5日,鐘洪同志主持召開了專題會議討論研究,綜合比較金城江區、宜州城區、宜州新區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補助和獎勵標準,統一了和意見,確定了宜州新區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補助和獎勵標準。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6章28條。
第一章“總則”共6條。一是明確制定《辦法》所依據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自治區相關部門規范性文件等法律依據;二是明確宜州新區規劃范圍以及本辦法中征收土地、征地補償和安置等的解釋;三是明確新區范圍內土地征收責任單位和涉及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土地征收的責任和義務進行了明確,使各部門、各組織能在《辦法》的指導下,各司其職,配合開展土地征收工作,確保政策能有效執行和工作有序推進。
第二章“土地征收程序”共7條。一是明確了土地征收的程序及規范,確保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和土地的依法征收;二是明確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社區居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在土地征收中的權利和義務;三是明確各相關職能部門在土地征收過程中的職責。
第三章“征收土地補償和獎勵”共3條。一是明確土地征收補償的標準。征收集體土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的確定和調整所依據的是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新一輪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新一輪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通知》(桂國土資發〔2015〕89號)規定:宜州市市區規劃區內(原慶遠鎮轄區、現慶遠鎮龍村、宜畔村、東屏村)分區域統一年產值標準為3189元/畝,分區域補償倍數18倍,分區域補償標準為57402元/畝;宜州市市區規劃區外:慶遠鎮原矮山鄉(宜畔村、東屏村、六橋村除外)和原太鄉轄區、現慶遠鎮葉茂村、馬安村分區域統一年產值標準為2236元/畝,分區域補償倍數18倍,分區域補償標準為40248元/畝;在執行新標準中,市人民政府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經依法履行聽證和告知程序后,對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予以適當提高并公告后實施,提高后的標準不得低于自治區制定的統一年產值標準。
依文件規定,在制訂本暫行辦法土地征收補償標準過程中,結合現狀宜州城區征地補償實際情況,綜合考慮政策的延續性、補償標準的適用時段等因素,維持與現狀宜州城區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一致,具體為:水田、菜地、旱地、園地、魚塘、藕塘和建設用地71511元/畝,林地63260元/畝,設施農用地55008元/畝,未利用地25304元/畝執行。
青苗補償標準在市農業局意見基礎上結合宜州區人民政府意見制訂,與宜州區現行補償標準基本一致。建構筑物拆除(遷)補償是依據重置價格結合普遍使用情況制訂。遷墳補償費用依宜州城區墳墓遷移同期標準情況制訂,規定期限內遷移給予一定獎勵。
二是明確對積極配合土地征收的獎勵標準。為鼓勵群眾參與配合國家建設征收土地、多渠道增加群眾征地獲得,被征收土地的集體或個人積極配合政府工作,在規定的時間內主動簽定征地協議并依照承諾按時交付被征土地的,除按規定取得的征地補償相關費用外,另行按菜地、魚塘、藕塘、水田、旱地每畝5000元,園地、林地每畝3000元,其他土地每畝1000元的標準進行獎勵。
第四章“征收土地安置”共1條。一是明確征收土地安置的模式和辦法。經過對相關政策的分析和宜州新區城市發展規劃的要求,不再實行宅基地安置的模式,通過預留產業用地安置或自謀職業補助兩種方式之一拓寬安置途徑,其中預留產業用地安置是以被征地村民小組為單位給予安置,自謀職業補助以被征地農戶為單位給予安置。
預留產業用地安置的辦法是:按照征收土地(除林地、未利用地、建設用地外)面積的12%規劃預留,面積包含地塊內公共基礎設施用地面積。考慮到集體經濟組織的經濟狀況,在不增加集體經濟組織負擔的情況下,預留產業用地安置的土地成本納入片區征地成本,由征地拆遷項目業主承擔并核算,宜州新區財政金融局核定。預留產業用地安置的土地性質分為集體和國有兩種,須依法完成農用地轉用報批和用地批準手續后方可使用。預留產業用地安置用地性質為集體的,不征收為國有土地;性質為國有的,可依法采取出讓或劃撥方式供地。嚴禁將預留產業用地安置的土地分配到家庭戶或村民個人。預留產業用地安置的土地性質的選擇由集體經濟組織自行確定。
實行自謀職業安置的辦法是:被征地農戶領取征地補償費用后,由其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征地單位簽訂自謀職業安置協議,一次性領取自謀職業補助費,自行解決安置問題。自謀職業補助費標準為:按該被征地農戶被征收的水田、菜地、旱地、園地、魚塘、藕塘、設施農用地(不含林地、未利用地及建設用地)面積計算,每畝補助12萬元,另給予每畝1萬元獎勵。選擇該安置方式一次性領取自謀職業補助費的,不再享受預留產業用地安置方式的相關安置政策,對應面積從安排預留產業用地安置計算基數扣減。
預留產業用地安置和自謀職業補助安置兩種模式,由農民自行選擇,可選擇單一模式,也可以選擇組合模式。
二是明確預留產業用地安置土地的供應辦法和使用原則。預留產業用地安置采取一次規劃、分期供應的辦法,即依據各組土地調查統計情況提出初步選址方案先報河池市宜州新區管委會初審,后報市城鄉規劃工作委員會審定,宜州區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復的年度土地收儲計劃開展土地征收工作,在完成各集體經濟組織30%土地征收工作前,暫不開展預留產業用地安置用地的分期供應工作,待達到30%土地征收比例后,由新區土地征用收儲中心、新區規劃建設局結合預留產業用地安置規劃啟動分期供應工作。預留產業用地安置規劃控制技術指標必須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各集體經濟組織對預留產業用地安置用地的使用應遵循分期供應、集中使用的原則。安置工作整體完成后,剩余的預留產業用地安置用地安排用于其他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安置或由政府調整使用。依照村民自治制度,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行確定在預留產業用地安置用地開發經營中所得收入的分配使用,并負責提供各農戶的生產生活安置保障。
第五章“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共8條。
一是明確被拆遷人及其權利、義務;房屋拆遷的補償。
二是明確被拆遷住房的安置模式:貨幣補償安置和產權置換安置。住房拆遷貨幣補償金額按暫行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進行補償,住房所占土地按暫行辦法集體建設用地補償標準進行補償。同時為鼓勵住房拆遷戶選擇貨幣補償安置方式,借鑒貴州貴安新區先進經驗,再按被拆遷住房建筑面積1000元/?、占地面積1500元/?給予安置補助。
產權置換安置是取消以往實行宅基地安置,拆遷戶自行按照傳統模式進行建房的模式,采取集中安置、統一建設的模式,安置房源由征地拆遷單位按照新區總體規劃統一設計和建造,側重打造風貌,形成具有民族,旅游,以低層聯排住宅形式為主的高品質小區(鎮)住宅區。小區(鎮)內安置房用地性質為國有劃撥或出讓,實行分檔規劃建造,以檔原則預留安排、抽簽選房。根據被拆遷住房建筑結構差異,被拆遷住房建筑面積和產權置換房建筑面積置換比例為:框架結構1:1.1;磚混結構1:1.0;磚瓦結構1:0.8;泥瓦結構1:0.6。產權置換房實際安置建筑面積與應安置建筑面積相等部份互不補差,產生面積差的,結合面積差異實際情況,由被拆遷人支付購房款或征地拆遷單位按暫行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以貨幣方式進行補償。產權置換房用地性質為劃撥的,其與被拆遷住房占地面積相等部分互不補差,產權置換房占地面積大于被拆遷住房占地面積的,由被拆遷人繳納差異面積的補償、安置、報批等費用;被拆遷住房占地面積大于產權置換房占地面積的,差異面積按暫行辦法規定的集體建設用地補償標準進行補償。產權置換房土地性質為出讓的,由土地使用人按產權置換房用地面積繳納土地出讓價款和其他相關稅費。
三是明確非住房拆遷辦法。
四是明確拆遷房屋搬遷補助費及臨時過渡補助費支付辦法。
五是對拆遷房屋提前搬遷給予的獎勵標準。
第六章“附則”共3條。
一是明確《辦法》施行時間。
二是明確《辦法》中對國家、自治區級別重大項目征收辦法規定的指向。
三是明確《辦法》的解釋權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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