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拆遷補償最新標準,中山拆遷補償新政策
城市的發展是一個不斷進行再建設的過程,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實施,*的逐步建立,生產力得到空前的發展。為了城市的整體規劃,有時也為了國家專項工程建設的需要,有必要對原有建筑房屋進行拆除、搬遷,達到整體的整齊劃一或對日益緊張的國有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那么和拆遷補償標準是什么?高考知識網在網上收集整理了一些關于中山拆遷補償最新標準的信息。注:中山拆遷補償標準請以中山官方發布文件為準,本文僅僅起到參考作用,真實性與否并未做核對。
中山出臺新政 房屋征收拆遷補助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下稱被征收人)進行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規劃先行、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中山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中山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下稱市征管辦)作為市土地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統籌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征管辦委托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區辦事處(下稱各鎮區)作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五條市征管辦應當與各鎮區簽訂委托合同、明確委托權限、范圍以及雙方權利義務。市征管辦對各鎮區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指導、考核,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市發展改革、公安、監察、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審計、城管執法、城鄉規劃、工商、稅務、維穩等部門及各鎮區、居(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實施本辦法有關工作。
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市征管辦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各級人民政府、市征管辦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對舉報核實、處理。
中山市監察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電力、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依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
第十條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各鎮區取得或項目建設單位向各鎮區提供立項、規劃意見(含用地范圍圖)、土地預審以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相關文件,根據規劃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范圍圖確定征收范圍后向市征管辦提交房屋征收申請。
按本辦法第八條第(四)、(五)項征收房屋的建設項目,應當取得已納入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相關文件。
第十一條在啟動項目土地房屋征收前,各鎮區作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組織轄區內公安、民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管執法、城鄉規劃、維穩等部門及被征收范圍內的居(村)民委員會召開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會議,或由各鎮區、項目建設單位委托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專門機構,就項目土地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形成具有相應的風險防范、化解、處理措施和應急預案的風險評估報告。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應當作為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重要依據。未經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第十二條市征管辦對提交的材料進行核實,認為征收事項符合公共利益需要且材料齊全并符合規定的,按照本辦法和我市事權下放的規定,市征管辦與各鎮區簽訂委托合同,委托合同的事項主要有:
(一)對項目征收范圍內的被征收人發出房屋征收預通知;
(二)對征收范圍內被征收土地和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并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調查結果;
(三)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征收范圍內土地和房屋有關手續;
(四)對項目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形成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五)擬訂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下稱補償方案)報市征管辦;
(六)在被征收范圍內公示市政府批準的房屋征收決定;
(七)告知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事項,如被征收人協商不成的,組織公開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八)向被征收人送達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的分戶評估報告,并組織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在指定的地點和期間內向被征收人就評估報告作解釋說明;
(九)與被征收人協商簽訂補償協議,支付補償款;
(十)將分戶補償情況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十一)完善房屋征收補償檔案管理工作;
(十二)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各鎮區向被征收人發出的房屋征收預通知應當載明征收房屋的原因、擬征收房屋的地點和范圍及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名稱等內容。
第十四條各鎮區應當于發出房屋征收預通知之日起30日內,組織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城管執法、工商等有關部門對房產調查登記中發現的未進行產權登記的建筑、房屋登記簿記載不明確以及房屋產權登記情況與使用現狀不符的建筑進行調查,各相關職能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在調查后30日內,對房產權屬及使用情況的合法性及其他問題進行認定、處理,并將認定、處理結果予以公示。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若應被征收人不配合調查認定而產生的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承擔。
第十五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尚未建造完畢的房屋的續建;
(三)改變房屋、土地用途;
(四)房屋的轉讓、租賃和抵押;
(五)以被征收房屋為注冊地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
(六)辦理戶口的遷入和分戶,但因婚姻、出生、回國、軍人退伍轉業、高校畢業生戶籍遷回原地、經批準由外省市投靠直系親屬、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等原因必須辦理戶口遷入和分戶的除外;
(七)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各鎮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國土、規劃、住建、工商、稅務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
第十六條各鎮區根據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基本情況擬定補償方案上報市征管辦,市征管辦可采取會議或書面方式向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城管執法等部門征求補償方案的論證意見,并根據論證意見對征收補償方案予以修改完善后報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在征收范圍內公布補償方案,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少于30日。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1/2以上(含本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各鎮區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把聽證會聽取的征求意見上報市征管辦。有90%以上的被征收人同意的,方可進行舊城區改建。
市征管辦根據各鎮區上報的征求意見匯總后報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補償方案的情況及時公布。
第十七條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房屋征收目的和房屋征收補償的依據;
(二)房屋征收范圍;
(三)房屋補償方式、標準和計算方法;
(四)裝修裝飾補償標準和計算方法;
(五)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和計算方法;
(六)搬遷費補償標準和計算方法;
(七)臨時安置補償標準和計算方法;
(八)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基本情況和選定方法;
(九)補償協議的簽訂期限;
(十)搬遷期限和過渡方式、過渡期限;
(十一)獎勵和補助;
(十二)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500戶(含本數)以上的,應當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九條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及時以有效方式予以公告。公告載明以下內容:
(一)房屋征收目的和依據;
(二)房屋征收地點和范圍;
(三)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四)房屋征收期限;
(五)房屋征收部門及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名稱;
(六)達不成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處理辦法;
(七)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
(八)索取房屋征收相關資料和咨詢地點;
(九)其他應當公告的事項。
第二十條國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根據征收補償協議或者征收補償決定由房屋征收部門或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直接辦理不動產權屬證書注銷登記手續。
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對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章補償
第二十二條房屋征收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含裝修裝飾、附屬物價值);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四)與房屋征收有關的其他補償。
第二十三條對于已進行產權登記的房屋,其性質、用途和建筑面積,一般以房地產權屬證書、房屋登記簿記載為準;房地產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以外,以登記簿為準;已改變用途的,以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其它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為依據。對未進行產權登記的房屋,以調查、認定和處理的結論為依據。
按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程序認定的合法建筑、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補償;認定為違法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前,擁有合法產權但未經規劃部門批準,改變房屋用途的,對房屋價值,根據房地產權屬證書、房屋登記簿登記的用途按市場評估價進行補償;對持有效營業執照并經稅務登記的經營者,按本辦法規定補償搬遷費、停產停業損失等。
第二十四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等有關規定評估確定。
本條所稱類似房地產,是指與被征收房屋的區域、用途、權利性質、新舊程度、建筑結構等相同或相似的房地產;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是指在評估時點與被征收房屋類似的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被征收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屋的房地產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的公告發布之日。
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協商選定,1/2以上(含本數)被征收人共同選定一家評估機構的,視為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成功,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與其簽訂委托評估協議。在規定時間內不能協商選定的,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組織被征收人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從征收決定的評估機構目錄中選取確定,隨機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時應當由公證部門現場公證。在選取評估機構前3日在征收范圍內公告選取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六條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門或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評估。
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門或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中山市房地產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二十七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應當計算被征收房屋的補償金額加上獎勵、補助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結算差價。
鼓勵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積極拓寬產權調換房屋來源,可面向房地產市場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手續齊備、驗收合格的新建商品房對被征收人實施安置。
第二十九條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自行解決周轉房過渡的,過渡期限內,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被征收人使用周轉房的,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費。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一次性支付6個月臨時安置費。具體標準及過渡期限在補償方案中予以確定。
第三十條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其中,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則上以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1年內實際月均稅后利潤為準,不能提供納稅情況等證明或者無法核算稅后利潤的,按上年度本地區同行業均稅后利潤額或者同類房屋市場租金計算,以貨幣方式給予一次性6個月補償。
第三十一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條件且按規定通過資格審核和公示的,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申請住房租賃補貼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自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并實際搬遷后的當月起發放住房租賃補貼;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在輪候時采取加分等方式給予優先安排。
第三十二條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賃關系,生產經營者不是被征收人的,一次性補償被征收人6個月租金損失;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之日租賃合同的剩余租賃期限不足6個月的,按實際剩余期限予以補償。停產停業損失、搬遷費、室內裝修裝飾價值補償由租賃雙方按約定或實際投入情況分配。
第三十三條被征收房屋存在抵押關系的,在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前應當通知抵押權人。
第三十四條被征收房屋為政府公房的,按照補償方案依法對被征收人予以補償。存在租賃關系的,對公房承租人投入的裝修裝飾以及搬遷、獎勵補助等按照補償方案予以補償,被征收人應當對公房承租人予以適當安置。
第三十五條被征收房屋為房改房的,按照《中山市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辦法》(中府?1997?41號)和《批轉房改房關于房改房產權管理的意見的通知》(中府?1997?98號)確定房屋所有權人后,按照補償方案予以補償。
第三十六條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在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之日起兩年內在我市購買新建商品房的,在商品房輪候網簽中應優先予以安排。
第三十七條各鎮區根據具體情況,可以制定相應的獎勵和補助措施,對被征收人給予獎勵和補助:
(一)獎勵措施
1、限期簽約獎勵;
2、限期搬遷獎勵;
3、對被征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獎勵;
4、其他獎勵。
(二)補助措施
1、裝修補助;
2、購房補助
3、臨時安置補助;
4、搬遷補助
5、租金補助;
6、房屋建設稅費補助;
7、商品房物業管理費用補助;
8、經民政部門確認的低保、傷殘等困難家庭的被征收人一次性給予被征收房屋補償價值(不含獎勵和補助)20%的補助;9、其他補助。
第三十八條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訂立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
(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面積和價格;
(三)產權調換后差價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搬遷期限、過渡方式(提供周轉房的,明確周轉房的安排)以及過渡期限;
(五)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和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六)獎勵和補助費;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
(八)雙方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條款。
房屋征收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三十九條被征收人在征收決定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下落不明的,由市征管辦報請市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補償款及產權調換房屋交付方式和期限或者提存方式等內容。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條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或者下落不明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在征收補償過程中向有管轄權的公證機構申請辦理房屋征收補償證據保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自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申請辦理房屋征收補償提存公證,有關公證機構應當依照《公證法》、《提存公證規則》及有關規定做好相關證據保存及提存公證工作。
第四十一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四十二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章罰則
第四十三條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五條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六條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0號)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拆遷許可證不再續期。拆遷許可證期滿后,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本辦法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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