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化我省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加強教師隊伍建設,促進教育事業科學發展,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關于印發<關于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9號)要求,在總結改革經驗的基礎上,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改革的指導和總體要求
(一)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國務院決策部署,遵循教育發展規律和教師成長規律,按照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方向和要求,建立與事業單位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相銜接、符合教師職業特點、統一的中小學教師職稱(職務)制度,充分調動廣大中小學教師的積極性,為中小學聘用教師提供基礎和依據,為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總體要求。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應當有利于推動教育事業又好又快發展,有利于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吸引和穩定優秀人才長期從教、終身從教,有利于中小學人事制度改革配套推進,堅持以人為本、分類管理,民主、公開、競爭、擇優,重師德、重能力、重業績和重貢獻的原則,統籌規劃,穩步推進,妥善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全面完成各項改革任務,逐步建立健全新的統一的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
二、改革的實施范圍
(一)普通中小學、職業中學、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的教師。
(二)設區的市、縣(市、區)教學研究、電化教育、少年宮等校外教育機構的教師。
(三)民辦中小學、幼兒園的教師可參照本實施方案及有關規定參加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
三、改革的主要內容
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重點圍繞健全制度體系、拓展職業發展通道、完善評價標準、創新評價機制,形成以能力和業績為導向、以社會和業內認可、覆蓋各類中小學教師的評價機制,建立與事業單位崗位聘用制度相銜接的職稱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健全制度體系。改革原中學和小學教師相互獨立的職稱(職務)制度體系。貫徹落實義務教育法,建立統一的中小學教師職務制度。教師職務分為初級職務、中級職務和高級職務。原中學教師職務系列與小學教師職務系列統一并入新設置的中小學教師職稱(職務)系列。
統一職稱(職務)等級和名稱。初級設員級和助理級;高級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員級、助理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職務)名稱依次為三級教師、二級教師、一級教師、高級教師和正高級教師。統一后的中小學教師職稱(職務),與原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職務的對應關系是:原中學高級教師(含在小學中聘任的中學高級教師)對應高級教師;原中學一級教師和小學高級教師對應一級教師;原中學二級教師和小學一級教師對應二級教師;原中學三級教師和小學二級、三級教師對應三級教師。
統一后的中小學教師職稱(職務)分別與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相對應:正高級教師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一至四級,高級教師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五至七級,一級教師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八至十級,二級教師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一至十二級,三級教師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三級。
(二)完善評價標準。適應實施素質教育和課程改革的要求,著眼于中小學教師隊伍長遠發展,修改完善中小學教師水評價標準。評價標準要充分體現中小學教師職業特點,注重師德素養,注重教育教學工作業績,注重教育教學方法,注重教育教學一線實踐經歷,引導教師立德樹人,愛崗敬業,積極進取,不斷提高實施素質教育的能力和水。切實改變過分強調論文、學歷的傾向,鄉村教師評審職稱(職務)不做發表論文的剛性要求。
(三)創新評價機制。進一步健全同行專家評議制度,完善評審委員會工作程序和評審規則,建立評審專家責任制。改進評價方式方法,關注育人,注重教學,鼓勵教研,綜合評價,繼續探索社會和業內認可的多種評價方式。探索采取說課講課、面試答辯、專家評議等多種評價方式,對中小學教師的業績、能力進行有效評價,增強同行專家評審的公信力。全面推行公示制度,增強職稱工作透明度。
(四)實現與事業單位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銜接。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在核定的崗位結構比例內進行。評聘工作在有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照個人申報、單位推薦、專家評審、核準公布、按崗聘用的基本程序進行。學校應按照有關規定將通過職稱評審的教師聘用到相應教師崗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教育行政部門應及時兌現受聘教師的工資待遇,防止在有評審通過人選的情況下出現“有崗不聘”的現象。
鼓勵中小學教師跨校評聘。發揮學校在用人上的主體作用,實現中小學教師職務聘任和崗位聘用的統一。學校要明確各個崗位的最低工作量,加強履職考核和聘后管理,在崗位聘用中實現人員能上能下。對改革前已經取得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但未聘用到相應崗位的人員,要結合實際采取措施,對這部分人員擇優聘用時給予適當傾斜。對長期在特殊教育學校任教,經考核突出并符合具體評價標準條件的教師,要予以適當傾斜。在鄉村學校任教(含城鎮學校教師交流、任教)3年以上、經考核表現突出并符合具體評價標準條件的教師,同等條件下優先評聘。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優秀等次且符合相應條件要求的,同等條件下可優先推薦評審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聘任高一級專業技術崗位。
四、改革的組織實施
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是貫徹落實國務院重要決策,進一步加強教師隊伍建設,推動義務教育和基礎教育科學發展的重要舉措,是大力實施科教興魯和人才強省戰略,建設經濟文化強省的重要措施,各級各部門(單位)要高度重視,在各級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認真抓好組織實施工作。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各市、各部門(單位)要充分認識改革的重大意義,將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作為當前加強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的首要任務,予以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在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領導下,切實抓好改革工作的組織實施。
(二)分工負責,密切配合。改革實施工作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部門共同負責,按照現有職能分工,做好相關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實施工作的綜合管理和指導監督,教育行政部門要切實做好改革實施工作的具體組織和落實,各學校(單位)要按照核準的崗位設置方案和工作安排,認真做好中小學教師職稱申報推薦、崗位聘用和聘后管理等工作。
(三)科學謀劃,穩妥推進。正確處理好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深入做好教職工的教育工作,通過多種方式廣泛宣傳改革實施工作的主要精神和重大意義,充分調動教師理解支持改革、積極參與改革的積極性,把推進改革與全面履行職責、加強教師隊伍建設、深入推進素質教育有機結合起來,確保改革實施工作有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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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客觀、公正地評價中小學教師能力水,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關于印發<關于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9號)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是指對參加正高級教師、高級教師、一級教師、二級教師、三級教師崗位競聘人選的品德、知識、能力、業績和專業水是否達到相應標準要求的綜合評價,是中小學教師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 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須在核定的教師崗位結構比例內進行。
第四條 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堅持客觀公正、公開透明,育人為本、德育為先的原則,實行同行專家評價,重在社會和業內認可。
第五條 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實行分級管理。正高級教師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組織評審,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備案;其他等級教師職稱評審的組織管理按照《山東省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辦法(試行)》(魯人發〔2002〕26號)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申 報
第六條 申報評審中小學教師職稱,必須符合《山東省中小學教師水評價基本標準條件》中規定的標準條件和要求。
第七條 中小學教師申報評審職稱,須個人提出申請,按要求填寫《山東省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表》、《中小學教師申報評審職稱情況一覽表》等,并如實提供相關申報評審材料。
第八條 經擬聘學校(單位)同意,中小學教師可以跨校競聘、申報,并根據推薦、評審情況,由該學校(單位)按職稱評審、崗位聘用等有關規定予以聘用。
第三章 推 薦
第九條 學校根據教師崗位空缺數量、等級和工作需要,確定競爭推薦人數,并組織競爭推薦。
已取得相應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未被聘用的和未取得相應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符合崗位條件的教師均可參加競爭推薦。通過競爭推薦,已取得相應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由學校(單位)直接聘用;未取得相應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須按規定程序和要求參加職稱評審,通過評審的,由學校(單位)聘用到相應教師崗位。
第十條 學校(單位)成立由專家和一線教師組成的推薦委員會(7人以上),對參加競爭推薦人員進行綜合評價,提出推薦意見。
第十一條 學校(單位)根據推薦委員會的推薦意見,結合參加競爭推薦人員任現職以來各學年度的考核情況,集體研究確定推薦人選。學校(單位)將推薦人選的申報材料在單位內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推薦上報。
第十二條 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簽署意見,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印鑒后,及時送呈報部門。
第十三條 正高級教師的推薦,由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教育部門按相關規定統一組織。將推薦人選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呈報。
第四章 呈 報
第十四條 申報材料須由申報人所在學校(單位)報送,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簽署呈報意見后,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方可受理。
其中,報上級職稱主管部門組建的評審委員會評審時,須逐級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教育部門審核同意。
第十五條 呈報部門應對評審材料進行認真審查,嚴格把關,按照規定的評審材料的類別和數量及時呈報到相應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
第十六條 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組織專人對申報材料逐一進行認真審查,符合規定要求后,再提交評審委員會評審。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第五章 評 審
第十七條 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根據要求受理申報材料,進行分類整理,制定評審工作方案,經評審委員會組建部門審核同意后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中小學教師職稱實行評審委員會評審制度。根據評審的需要分別組建高級(含正高級)、中級、初級教師職稱評審委員會。高級(含正高級)教師職稱評審委員會執行委員一般不少于17人,中級教師職稱評審委員會執行委員一般不少于10人,初級教師職稱評審委員會執行委員一般不少于7人。評審委員會執行委員須由現聘為相應及以上職稱等級的教師組成。
高級(含正高級)教師職稱評審委員會執行委員由長期在中小學一線從事教學工作的正高級教師和高等院校基礎教育教授崗位、中小學教育教學研究機構研究員崗位上任職且相同或相專業的專家組成,其中,中小學教師應不少于60%。
第十九條 評審委員會對申報人員的品德、知識、能力和業績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注重教書育人業績和一線教學實踐經歷。鄉村中小學教師和城鎮中小學教師分開評審,對長期在鄉村學校任教的教師予以適當傾斜。
評審委員會實行評審專家責任制。
第二十條 評審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簡要匯報準備工作情況。
(二)專業(學科)評議組成員或評審委員會執行委員分組審閱評審材料,集體評議討論,提出初步評議意見。
(三)專業(學科)評議組向評審委員會匯報評議情況。
(四)評審委員會全體執行委員審議,進行綜合評價,最后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第二十一條 對經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的人員實行公示制度。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將評審通過人員名單,反饋到原呈報部門和申報人員所在單位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寫出工作總結、會議紀要等,對評審工作進行認真總結,并按要求整理好有關評審材料,公示期結束后及時報送核準。
第六章 核準公布
第二十三條 經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且公示無異議的,或公示有異議經調查核實符合條件和評審程序的,由評審委員會組建部門核準并正式行文公布。
評審未通過的人員,當年度不再重新召開評審會議對其進行復議,也不得再改報其他評審委員會評審。
第二十四條 經核準公布的,頒發統一制式的中小學教師專業水評價證書,其《山東省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表》存入本人檔案。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其他未盡事項,按照《山東省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辦法(試行)》(魯人發〔2002〕26號)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按照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和職稱改革的有關規定,改革后的中小學教師,不再適用原人事部《<企事業單位評聘專業技術職務若干問題暫行規定>有關具體問題的說明》(人職發〔1991〕11號)中“關于國家教委承認的正規全日制院校畢業生見期滿并考核合格,即可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問題”的規定,應按照有關規定參加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特別說明:本網站內容都來源于互聯網,供瀏覽者學習、欣賞,使用原則非商業性或非盈利性用途,使用者不得侵犯本網站及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利。此外,使用者如對本網站內容用于其他用途時,須征得本網站及相關權力人的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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