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相關要求,現在經吉林省政府同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以及財政部正式批準,吉林省開始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調整時間和范圍
從1月1日起,為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
調整辦法和標準
按國家要求,此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采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
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45元。
掛鉤調整:采取與繳費年限掛鉤和與基本養老金水掛鉤的方式。
與繳費年限掛鉤:繳費年限在25年(含)以下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2元;繳費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2.5元;繳費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3元;繳費年限36年及以上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3.5元。上述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計算。按照“五七家屬工”政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不參與繳費年限掛鉤調整。
與基本養老金水掛鉤:月增加額為底本人統籌項目內月基本養老金數額的1%。
傾斜調整:以下退休人員在上述調整標準基礎上,再適當增加基本養老金。
1、高齡退休人員。截至12月31日,年滿70?74周歲的每月增加40元,年滿75?79周歲的每月增加50元,80周歲及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設立機關事業單位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縣(市、區)的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元。
3、企業工傷退休人員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調整數額不足59元的,按59元計算。
4、企業退休軍轉干部按上述標準調整后,基本養老金達不到調整后當地(所在市、縣、省直管統籌單位為省)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的給予補足到該水。
此外,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其退休人員由基金支付的基本養老金按前述調整辦法和標準執行。
吉林市統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共分14檔次
吉林市統一規定并適當提高了繳費檔次。在合并原來新農保設定100元至500元5檔、城居保設定100元至1000元10檔的基礎上,增設了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個檔次,共計14個檔次。今后,吉林市人社局會同市財政局依據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標準,但最高繳費檔次標準原則上不超過當地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最低年繳費額。這使城鄉居民繳費有了同等的自主選擇權。
為鼓勵城鄉參保居民多繳費、長繳費,吉林市完善了參保繳費激勵機制。規定在繳費100元補貼30元基礎上,繳費1000元及以下檔次的,每增加一檔繳費,補貼增加10元;繳費1500元補貼145元,繳費2000元補貼170元,所需資金由省和縣(市)區、開發區按6∶4的比例分擔。繳費2500元補貼200元,省政府仍按170元的60%比例承擔補貼資金,另外30元補貼由市政府和區(開發區)政府(管委會)按5∶5的比例分擔;繳費3000元補貼230元,省政府仍按170元的60%比例承擔補貼資金,另外60元補貼由市政府和區(開發區)政府(管委會)按5∶5的比例分擔。對累計繳費滿15年的,每多繳1年,基礎養老金每月加發5元。
此外,吉林市繼續對困難群體給予全額代繳。對確無能力繳費的城鄉低保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由政府按每人每年按不低于100元的標準為其代繳全部養老保險費,所需資金分別由市、區(開發區)政府(管委會)各承擔50%,各縣(市)所需資金自行承擔。
進城落戶農民參保政策
“將進城落戶農民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是推進新型城鎮化的必然要求,也是上述兩個制度需要覆蓋的人群之一。”趙春林說,在政策制定中,遵循了三個原則:一是公性原則,進城落戶農民享受與城鎮居民同樣的養老保險政策。二是流動性原則,實現進城落戶農民養老保險關系可轉移、可銜接。三是自愿性原則,進城落戶農民自主選擇保險制度。具體政策包括:
“進城落戶農民”的具體范圍。包括在城鎮落戶。指轉變為城鎮戶籍或整建制劃為城區的農民。在城鎮居住。指在城鎮購房或隨子女在城鎮居住的農民。在城鎮就業。指在城鎮處于靈活就業狀態的農民。
參保辦法。向戶籍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參保登記。在城鎮落戶的,持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在城鎮居住的,持《房屋所有權證》或公安機關發放的《居住證》或《暫住人口信息登記表》。靈活就業的農村居民,可向戶籍地鄉鎮勞動保障所提出求職登記申請,由勞動保障所出具證明。
繳費辦法。進城落戶農民參照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辦法繳費,符合領取待遇條件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保時年齡較大,逐年繳費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無法達到15年的人員,可由本人申請,一次性繳納不足15年部分的養老保險費。
養老保險待遇。進城落戶農民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達到領取待遇年齡和規定繳費年限的,基本養老金按照全省統一的辦法計發,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
參保人員死亡后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以全額繼承
趙春林說,現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跨地區轉移接續辦法規定劃轉12%的統籌基金,主要是為了適當衡轉出與轉入地區的基金支出負擔,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養老保險權益,因而在參保人員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時,不轉這部分資金,不影響其應有的養老金水。
對個人身份參保的,我省《銜接辦法》考慮到靈活就業參保人員繳費的特殊情況,對這部分人員從職工養老保險向居民養老保險轉移的,個人繳費劃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的12%部分,可隨同轉移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在達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領取待遇年齡時,作為養老保險待遇一次性發放給個人。從職工養老保險向省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銜接關系的,原職工養老保險個人繳費納入統籌部分直接結算給本人,個人賬戶按規定轉移。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對已經領取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同時新政策規定,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死亡后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以全額繼承,不再剔除政府補貼,這更有利于保護參保人員的利益。
政府補貼:中央對符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省、市(州)、縣(市、區)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每人每年補貼標準為:繳費100元補貼30元、繳費200元補貼40元、繳費300元補貼50元、繳費400元補貼60元、繳費500元補貼70元、繳費600元補貼80元、繳費700元補貼90元、繳費800元補貼100元、繳費900元補貼110元、繳費1000元補貼120元、繳費1500元補貼145元、繳費2000元補貼170元。
關于吉林省養老保險多繳多得有關問題
問題一:為什么當地實行社會統籌后至建立個人賬戶制度前的個人繳費時間視同繳費年限,不作為享受激勵機制的實際繳費年限?
答:《關于印發《吉林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實施細則的通知》(吉社保委發[1995]1號)規定,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至建立個人賬戶制度期間,個人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視同繳費年限。這段時間已經參與過渡性養老金計算,不能再計算為享受激勵機制的實際繳費年限。按我省統一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的實際繳費年限,從全省統一建立個人賬戶制度時間即1995年7月1日起開始計算。
問題二:機關事業單位轉制企業人員、軍隊復員轉業人員的實際繳費年限如何計算?
答:從機關事業單位轉出、軍隊轉業或復員的,在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制度前參加工作或參軍,其實際繳費年限從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制度時開始計算;在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制度后參加工作或參軍,其實際繳費年限從參加工作或參軍的時間開始計算。
問題三:外省轉入人員的實際繳費時間如何計算?
答:外省轉入人員原則上按原參保地建立個人賬戶時間為實際繳費年限的起算時間,由于各地區有區別,以當地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的個人實際繳費時間為準。
問題四:以個人身份參保現有多少個繳費檔次?
答:現共有5個繳費檔次。按文件第三條規定,我省以個人身份參保繳費人員的繳費基數,在原60%、80%、100%三個繳費檔次的基礎上,再增加110%、120%兩個檔次,并從1月起實行。
問題五:以個人身份參保,選擇繳費基數較高檔次對養老金的影響?
答:文件規定增加了110%和120%兩個繳費檔次,通過增加繳費檔次,使個體參保人員能夠有更多繳費空間,滿足參保人員享受較高養老保險待遇的意愿。
問題六:“多繳多得”文件從什么時候起實行?
答:從1月1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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