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通知》(閩政〔2011〕80號),經市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研究,提出以下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在我市轄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單位聘用的離退休人員不納入工傷保險參保范圍。
二、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做到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不得與其他社會保險基金相互擠占和調劑。市、各縣(市、區)、泉州臺商投資區征收的工傷保險費全部上繳市級國庫,由泉州市財政局按月全額核撥至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三、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由市級核撥,用于符合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用于工傷保險其他費用的支付。
四、工傷認定的具體工作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委托縣(市、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承擔;受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委托,縣(市、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因工傷認定爭議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案件。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全市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五、建立工傷保險儲備金和落實省級調劑金制度。儲備金按不低于泉州市當年征收工傷保險費一個月的額度籌集。工傷保險基金歷年結余部分并入儲備金。儲備金在發生重大工傷事故或當期工傷保險基金不足支出時,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泉州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后使用。
泉州市每年按征收工傷保險費總額的3%上解省級工傷保險調劑金。需要省級工傷保險調劑金補貼的,由泉州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向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提出申請。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傷認定調查核實經費納入市級財政預算安排,并由市財政部門撥給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再根據工作量將相應的工作經費分別下撥各縣(市、區);市、縣(市、區)兩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管理服務經費仍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安排。對當年基金管理及擴面工作成效顯著的縣(市、區),市級財政給予一定工作經費補助。具體辦法由泉州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六、行業基準費率標準按照以支定收、收支衡的原則確定。一類行業繳費基準費率為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二類行業繳費基準費率為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1%。三類行業繳費基準費率為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2%。根據基金收支情況,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會同財政、衛生、安監等部門適時提出調整意見報市政府審定后予以調整。
單位職工的月繳費工資低于我市上年度職工月均工資60%的,以60%為基數計算;超過我市上年度職工月均工資300%的,以300%為基數計算。
七、一類行業的基準費率不實行浮動。二、三類行業的基準費率按照用人單位基金收支率(即支付該單位工傷職工待遇基金總額占該單位同期繳交基金總額的比例),及工傷事故的嚴重程度,每兩年浮動一次。具體辦法如下:
(一)工傷事故的嚴重程度以工傷事故點數表示。每傷及一名職工按下表統計點數。
傷殘 程度 | 輕 傷 | 10級 | 9級 | 8 級 | 7 級 | 6 級 | 5 級 | 4 級 | 3 級 | 2 級 | 1 級 | 死 亡 |
點數 | 1 | 2 | 4 | 6 | 8 | 12 | 15 | 30 | 40 | 45 | 50 | 60 |
(二)工傷事故點數及基金收支率均在上浮標準以下的,基準費率不上浮也不下浮;工傷事故點數及基金收支率在上浮標準以上的,第一次上浮到基準費率的120%,第二次上浮到基準費率的150%;以后如工傷事故點數及基金收支率繼續超標,則不再上浮也不下浮;反之則按上浮時同樣的比例、檔次,逐次降到基準費率為止。
具體情況見下表:
收支率 浮動點數 | 60%以下 | 61-100% | 101-150% | 151%以上 |
50以下 | 下浮 | 下浮 | 0 | 上浮 |
51-150 | 下浮 | 0 | 上浮 | 上浮 |
151以上 | 0 | 上浮 | 上浮 | 上浮 |
八、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從事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新建、改擴建及拆除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含總承包、專業分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建筑法》有關規定,為農民工(含施工現場所有從業人員,下稱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建筑施工企業職工繳費基準費率,按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確定的具體計算辦法執行。
鼓勵建筑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在參加工傷保險之后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意外傷害保險替代工傷保險。
建筑施工企業中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職工及已按規定繳交工傷保險費的職工,仍按規定和原渠道繳納工傷保險費。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工傷待遇時,采取與職業技術資格等級掛鉤的辦法。職業技術資格等級分初級工(含普工、雜工)、中級工、高級工及以上三個等級,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均工資的標準作為享受工傷待遇的本人工資,其中初、中、高級工按不低于60%、80%、100%計算。未取得職業技術資格等級證書的,其本人工資按上年度統籌地區職工月均工資的60%計算。
九、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工傷職工在統籌區內住院治療的,住院伙食補助費以每人每天30元標準計發;經批準轉到統籌區外就醫(含院外等待住院期)的伙食補助費,按每人每天50元標準計發。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傷職工住院天數(含轉外就醫院外等待住院期),核定住院伙食補助費金額,并直接支付給工傷職工。
十、工傷職工轉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費:根據傷情及工傷職工申請的適合的交通方式等具體情況,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報銷。符合報銷條件的交通工具為:火車(包括動車)硬席(一般情況乘坐硬座;從當晚8時至次日晨7時之間乘車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可購硬臥)、輪船三等艙和汽車(不包括出租小汽車)。情況緊急,如需乘坐飛機的,應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并可在1000元以內據實報銷。
十一、工傷職工轉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住宿費: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地區就醫的,考慮路途、住院床位緊缺需要等待等因素,可享受在外地就醫的院外等待住院期。院外等待住院期最長不超過7日。轉外就醫途中和院外等待住院期間所需的住宿費,據實報銷,每人每天住宿費不得超過120元。
十二、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需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同意。未經同意轉外就醫的,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轉外就醫的交通費和住宿費。
十三、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護理期限不低于其住院期間的天數。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泉州市上年度職工月均工資的50%、40%和30%。
十四、工亡職工的供養親屬,凡自愿選擇一次性領取定期撫恤金的,可按實際供養年限一次性發放,但金額最多不超過60個月我市上年度職工月均繳費工資。
十五、為加強工傷預防工作,用人單位應按《職業病防治法》及《安全生產法》規定落實各項安全防護措施。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參加工傷保險時,用人單位應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出示參保職工的職業衛生檔案和健康監護檔案,并出示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職業病危害項目的申報、預評價、控制效果評價、監測數據等材料。
十六、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發生工傷事故,在正式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前,應在事故發生后的3個工作日內,以口頭、電話等簡便方式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及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報告。同時在本單位內部公示5個工作日以上,接受廣大職工的監督。
十七、每年7月1日起,以上年度我市職工月均工資為基數,調整工傷職工生活護理費;以上年度我市職工月均工資增長金額的80%為基數,調整傷殘津貼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等。
職工均工資零增長或負增長時,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不調整。
十八、財政核撥(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在組織實施的第一年,按照其職工工資總額的0.5%繳納工傷保險費,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其工作人員2011年1月1日至本意見發布之日期間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按照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已經參加工傷醫療費用統籌或工傷保險的由工傷基金支付所需費用,未參加工傷醫療費用統籌或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所需費用。
十九、符合條件的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參照本意見計發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所需費用由所在用人單位支付。
二十、本意見由泉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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